中国全面改革新时期的财税配套改革
贾康教授认为,中国走向现代化,建设现代化社会,从相关联的税制改革逻辑来说,一定要构建现代税收的制度体系。社会的现代化和税制的现代化,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进入了改革深水区,全面改革新时期在财税配套改革方面,中央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顶层规划文件里有关于现代国家治理的非常明确的核心理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简称现代国家治理。
中国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现代化,在治理所体现的制度安排、机制连接方面要有改造和创新,它和管理有内涵上的重大区别。管理显然更多强调政府自上而下的掌控,而治理是平面互动,管理和自管理,调控和自调控结合在一起,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现代国家治理合乎逻辑地引出,60条里面反复强调现代市场体系以及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的作用,后面必须跟上的是政府发挥更好的作用,所离不开的政府财政分配体系也必须现代化,就是要打造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现代财政制度。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把原来的物质文明的需要进一步给了一个最广泛包容性的表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上面显然还要人的全面发展。人民有了温饱以后,有了发展以后,还要过有尊严的生活,追求个人的全面发展。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上面还必须追求政治文明,法治化、民主化。所有美好的愿望要得到实现,碰到的制约是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而这个不充分,从理论上来说永远存在,人的需求没有百分之百完全实现的状态。不充分,关键是不平衡带出来的,不平衡是结构问题,这种结构必须克服,就要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套逻辑落到税制改革中间,有六大任务,但还有时间表的要求。营改增是2016年全覆盖了,现在是后续的呼应社会的需求,降低税率水平和细化具体执行的细则。
贾康教授同时指出,在配套改革推进过程中,财税配套改革里面的直接税,是一个硬骨头。直接税讨论了很多年,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二十年前就写进了中央文件里面,好不容易到了今年两会上明确说要推进个人所得税新一轮的立法。10月1日开始按照新的个税税法,提高起征点,先回应社会需求,把起征点提高到5000,这是非常不容易的。这次虽然要肯定个人所得税按照发展方向终于迈出了“综合”这一步,但只是把四种劳动收入综合了,非劳动收入没有综合进去,这就造成了新的一轮对劳动收入的歧视。非劳动的收入,还是按照原来的老套路,一点都没有改变。这种直接税的改革,要做起来,要取得基本共识是相当不容易的。一轮一轮地往前推,每一轮似乎都看到有明显的缺陷和遗憾。个人所得税有动作这值得肯定,但同时也留了一些改革没有完成的优化的任务。
房地产税更是讨论了多轮,房价节节上升,社会焦虑,老百姓不安。社会的焦虑反映到政府那边,政府必须采取种种的调控措施去适应社会提出的各种诉求。这是房价节节走高的时候必须要做的政府调控。如果在房地产市场波动式的发展过程中间出现走低,政府照样非常紧张。房地产市场低了也不成,高了也不成,到底怎么样才是合理?中央强调了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关键,而长效机制是要靠基础性制度建设来打造。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都是比较典型的直接税,改革中怎么样把硬骨头的事情处理好,要求我们对于中央所说的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必要性做一个考察。
直接税的概念,指的是在实际生活中税负很难转嫁,或者根本不能转嫁的税种,谁是纳税人,这个税负就由谁承担,直接落到纳税人的头上。相对应的另外一个概念叫间接税,典型的间接税就是现在的流转税。现在中国的流转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第一大税就是增值税,消费税也算流转税。这种增值税、消费税,看起来纳税人是企业,消费税也是在生产环节生产的,增值税更是这样,一般人理解为企业在税负方面的感受,首先是从增值税这个税率设计上形成的负担。但如果按照经济学的分析往下做就会发现,这种流转税在我们综合考虑所谓供求弹性相互作用在不同情况之下有不同的往后续税负的转嫁发生之后,最后这个税负在很大程度上是落在最终消费者,消费环节的。企业是在竞争中来比拼谁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把税负加到价格里面卖出去,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形成了税负的归属,所以它叫间接税,看起来在企业那交了,但往后续转嫁了以后,间接地落到了最终的税负承担者那里。
直接税有一个再分配调节功能,它落到谁头上就是谁承担,可以比较清晰地判定社会要走向和谐和共同富裕,应该有一个现代社会都推崇的再分配抽肥补瘦的功能。这个再分配,如果从社会福利和特定对象的救济方面,叫转移支付,这是一种再分配。由先富的起来社会成员给国库多做贡献,也是一种再分配。它被比喻为罗宾汉税种,体现正义的功能,这种罗宾汉税种比较典型的就是落在直接税里面的财产税、遗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对有支付能力的,先富起来的,由于种种原因作用之下,有收入和财产在自身上面的比较高水平累计的纳税人,给国库多做贡献之后,财政分配体系应该把国库集中的收入更多的考虑去辅助弱势群体,总体促进社会和谐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在中国现在对应的就是扼制两极分化。
中央是在三中全会文件上明确要求直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这个跟社会上一片减税的呼声是一个取向吗?肯定不一样。我们在宣传方面,心照不宣的不提征税,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到具体任务方面,说这是税制改革。说得直率一点,它涉及到的一定是在结构性减税,在进一步回应社会诉求,做好减法的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做加法的征税,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
直接税改革中的激烈争议和历史性考验
在直接税改革的过程中,有几个相关的认识误区。从税收调节相关的“三论”,看趋向上的偏颇。
第一,是税收万能论。过去中国税制过简,到了充分重视税收以后,中国已经发展到了43种税,这里面有一些税,明显是有良好愿望的,然而实际上承担不了我们希望它发挥的调节作用。比如说有一个税,叫宴席税,希望通过这个税调节社会成员不要大吃大喝。怎么样征收这个税呢?实际上要委托所有的酒楼餐馆结帐的时候,一桌酒席800元以上,就必须加上这个税收。如果管理人员认真的执行这种宴席税,等于把客户推走了,这个宴席税后来就无疾而终了。这是税收万能论引出的可能走向误区的例子。
相反,有人滑向了另外一种误区,变成税收有限论,实际上讲的税收无用论。税收确实不是万能的,但建立一个现代社会,打造现代税制,没有一个税制改革去充分发挥税收应该发挥的功能作用又是万万不能的。
第三种,说税收是一个自然演变的过程。人类社会里面税收一旦产生,它成为一种制度,它一定有主观设计的因素,和它如影随形。税收一定要制度,制度一定有人为设计不可回避的具体任务,这个任务的完成一定有高下之分,税制的设计水平评价是高一些还是低一些,我们无法回避用税制的可塑性来体现税制改革者应该体现水平的历史性的任务。这个税收一定是在人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情况下,争取把它设计为一个尽可能高水平的制度安排,不可能不做税制改革的事,税制就自然演变,这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税收自然演变论,顶多给人们一点启发,如税制做改革设计的时候,不要过于超前冒进,但绝对不是说可以放弃税制改革这种挑战性的任务。
美国人的进步时代里面,没有一个正面设计的政治改革的全面方案,但他靠着解决老百姓实际利益分配必须得到优化的税收制度,政府拿了钱以后怎么样用钱的预算制度,以及收税,安排资金支出,必须要有信息披露,公众参与。这套制度对接到法律的制度建设,这种合在一起形成的进步时代改良色彩的制度建设,实际上解决了正面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促进的是法治化民主化。美国四十年代的进步时代里面,在税收这方面,促成的制度特点,联邦政府,相当于我们的中央政府,它主要的税种就是个人所得税这个直接税。美国没有多少间接税,以直接税为主,联邦政府为了过日子,最近这两年接近50%靠个人所得税,还有30%多是工薪税,这两个税基本上解决了联邦政府的财力来源。咱们国家政府体系主要是靠间接税过日子,美国当年就早早确定联邦这一级的政府靠直接税。它还有两级,州这一级更多的靠销售税。到了基层,主要靠房地产税过日子。美国的地方称为市也好,镇也好,都是一个层级上的政府,主要靠房地产税,解决了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然后履行政府职能,去满足地方公共服务的需要。这样一个情况,我们就可以印证了,美国社会总的税收痛苦是比较低的,它主要靠直接税,满足了政府体系履行职能的需要,而社会成员里面,大家都习惯了这种抽肥补瘦,习惯了收入多的纳税人,理所当然给国库多做贡献的制度环境。
到了中国,我们碰到了在过去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跟美国正好反过来的情况,我们是间接税为主。过去有人说符合中国这种发展经济体的特殊情况,老百姓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流转税把税收入了库,形成自己的财力了。这几年,纳税人意识觉醒以后,受到了压力了。特别是谈论中国怎么样现代化的时候,直接税的正面效应越来越多地被人讨论。直接税在美国有一个自动稳定器的说法,联邦政府要承担宏观调控的功能,在经济高涨的时候,随着普遍收入的上升,边际税往上上涨,发挥收缩的功能。这个自动的升和降就是带来自动稳定器的调节功能,这个功能在中国越来越多的谈论有没有可能跟美国学一学,要学的话,必须要改造中国间接税为主的制度结构。
房地产税改革
我们房地产税,说了这么多年房地产税,如果真按照中央说的加快立法并实施推进改革做出来了以后,会有什么正面效应?
第一,它对于房价来说,它一定是压仓促稳的作用。中国在发展的态势上,仍然是处于城镇化的高度发展期。我们更多地要看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最新报道出来的是42%。如果把这两个指标做一个综合的话,可能更多人会觉得好接受。不欠帐的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没有反映前面几十年3亿人成为城镇人口,其中2亿多人没有取得户籍的情况。比如上海大量的外来人口在这已经生活了十几年,都还没有户口。没有户籍,就得不到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这个欠帐一定要补的,所以我们在城镇化的真实水平可以看作接近但没有达到50%。真实城镇化水平到70%的水平上才能走入低频发展阶段,换句话说中国一年上一个点,还得走20年,差不多有4亿人还要从农村走入城镇区成为市民。就是这样的话,总体来说,建成区里面,地皮越来越金贵的情况下,地皮上必须建设出来的住宅是一个卖方市场,种种条件限制着不可能在这方面能够轻易地形成供需平衡状态。像北京、上海已经意识到了还有一个城市规模的客观限制,北京已经下了死命令,把北京的城市副中心定在了通州,首都城市副中心定在了雄安新区,要把人口往那边疏解,而且北京的主要城区,每个区都有具体的指标,人口不能增,还要往下压。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中心区的地皮越来越金贵,它所能支撑的住宅一定要按卖方市场的特点来运行,成交的均价一定是上扬曲线,这个曲线走到一定高度以后可能会呈现明显的调整。中国的人均收入经过这么多年的超常规发展,现在也只有8000多美元,和美国相比,中国是他的七分之一到八分之一。中国后面的空间,同时也是未来自己发展的引擎和动力源,未来的城镇化一定是会释放巨量需求,中国的市场潜力,是我们增长的后劲,是我们在扩大内需方面底气之所在。现在房地产市场要健康发展,要摆脱治标不治本的被动局面,就得积极考虑房地产税来发挥在保有环节上的成本,使肆无忌惮的炒作基本被扼制,而其他的社会成员在购买考虑上,也会考虑更多的中小户型,更多地抑制把住房看作投资品的意图,这是简单所说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化应该匹配房地产税。它还会带来一些好处,因为有了持有成本,大家越来越考虑出手买的是中小户型,带来中心区域土地集约使用水平的提高,会降低已经被人买走的商品房的空置率。房地产税一定是多元的目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不能指望靠房地产税把上扬的曲线压得走下来,但它会使曲线斜率降低,特别是防止大起大落。同时,房地产税是中国地方税体系构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现在看起来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之后,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是没有多大份量的,但它的具体效应却完全符合经济学分析。结构的优化是靠着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这印证了很多经济学的原理。房价走高是很多参数和因素合成的结果,为什么美国和日本这些经济体要不约而同地推出房地产税?如果不推出的话会是什么样的局面?这才是考虑它的合力比较科学的分析方法。地方政府要打造自己的大宗稳定收入来源得靠房地产税,因为地方政府希望尽心尽力优化本地的投资环境和提高本地公共服务的水平,如果有了手里的房地产税,就很快会去做公共服务和优化投资环境的事,财源建设问题就跟着解决了,这对于中国来讲,必须要长远谋划。走向中国的现代化,地方税体系是必须构建的。房地产税有利于整个市场经济在中国进一步健全、完善、稳定地发展。
另外,还需要注意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降低中国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程度、培育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机制。在中国培育从基层开始的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是怎么样的评价都不过分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进步,而这个制度建设实际上对应的就是民主化、法治化。
有了这么多的正面效应,还得回应一下它有什么制约,是不是可行?这些年对于房地产税的急难也有五个方面。过去很多人说重复征收,如已经在买房的价格里拿到政府土地批租收入的那一块,怎么以后还要每年交一笔房地产税?这个重复征收,很多人一听就觉得不合理,但实际上做理论讨论,如果光讲税,必然会出现重复。多种税,多环节各自征,各自有不同的调节侧重点。中国在现行的税制里面收缩到18种,中国的税种是比较少的。这个税必然有重复因素,一个企业交了流转税以后,所得额过了一定的标准以后,就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交完了以后,可分配的部分,包括给老百姓层面上的企业员工,薪酬发出去以后,员工得交个人所得税,交了个人所得税以后,如要买一辆机动车,还得交消费税,这不就是重复征税吗?全世界复合税制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基本事实。当然如果以后真的开征了房地产税,它会引导方方面面的预期,在土地出让环节不会动不动出一个地王,那时候的土地批租收入,形成的价位总体来说更沉稳一些,就会形成老地新地之间价位的差异,如果有必要调节这个差异,无非是地皮,老地老办法,新地新办法。
第二,也是现在特别流行的,任志强先生说到的土地终极所有权。如果说中国只有一个终极所有权,那跟国外正好反过来了,人家国外是土地私有,上面建的房子我再交房地产税,现在终极所有权在国家手里,个人只有一个产权证,再要缴税就有障碍。实际上,国际经验表明,国外的所有地皮并不都是私有的基本事实。国外的基本事实恰恰是有私人,但也有公有,公有分国、地方、公共社团、公共团体等。最典型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它的地皮要分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地皮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最终持有者的身份,拿到这个地皮,上面建的房子是属于一体的。通过签约以后持有的地皮,它的终极所有权是非常清晰的,比如说在英国曾经有过去皇家土地做了转移使用权,一转让999年的先例,极大地的淡化了最终的所有权,符合产权清晰化的法治原则。使用权出去以后,地皮上建的房屋跟终极所有权清晰的房屋,房地产税没有区别,是一视同仁地开征的。这种情况到了香港更明显,香港的地皮没有私有的,它都是政府所有的,但是它早已经开征了房地产税。香港还有一个物业税,主要是对营业性的房地产征收的,但住房这方面,个人的产权房要交差响,这个税甚至关联到所居住社区的治安。香港的实例,也是海外经验,绝对不是说只有土地私有的情况下,才能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从逻辑上来讲,也可以借鉴中国改革的经验,中国在八十年代下决心对国有企业开征所得税,这个企业的产权在国家手里,征所得税有什么意义呢,传统企业不用交所得税,利润上交不就解决问题了吗?恰恰那时候意识到不行,这些国有企业必须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公平竞争环境,不能按照企业利润上缴的方式处理分配关系。终极所有的地皮上面,具体住房的产权证持有者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体,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对他开征房地产税做调整。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的分析,都能够回过来作出一个论证,说只有土地私有才能开征房地产税,而土地国有的情况下,房地产税开征有硬障碍,这个认识是不成立的。
还有一个问题,有人强调税基评估太难了。实际上咱们做了税基评估的模拟空转。不动产确权之后,相关的数据都输入计算机,分三类,工业、商业、住宅不动产。这三类在软件里面都有具体的设计之后,输入相关数据,一健给出指令,自动生成一个评估结果。所以说税基评估是中国的硬障碍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抗税是不是过得去?中国要建这个税,一定要柔性切入,上海是从增量上切入,重庆是在增量调节的旁边又涉及到最高端的存量调节。重庆辖区里面有几千套花园洋房,排除了双拼连排的别墅。这种几千套独立别墅是必须缴税的,这么多年征下来,没有听到要跟政府拼命的,只有总是找不到房主的情况。而按照国际经验,政府可以出广而告之的信息,限定时间,房主再不出现,这个不动产充公。这也不是一个理由,房地产税在中国会出现过不去的槛。但处理不好,不够审慎的话,容易触发一些突发事件。
有人说中国的小产权房这个事特别棘手,怎么办?如果要真正开征房地产税,确实应该一并解决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一定要借着推出房地产税来推动,这个推动深圳已经有经验,深圳靠特区,所有的地皮都算作国有,深圳已经没有集体用地,只有原住民概念,原住民底下的小产权房怎么办?可以分类处理,利益兑现可以逐步来,但一定要有一个具体的谈判的机制,政府找社区,社区跟政府之间形成一个基本共识,社区再做家家户户的工作。全国无非要借鉴深圳的经验,把这个事情解决好。
个人所得税改革
在谈到个人所得税改革时,贾康教授认为个人所得税原先的弊病是对先富起来的富豪调节不到位。因为这些人有权决定给自己怎么开工资,代扣代缴是零,无所谓交个人所得税。其他的费用可以混在生产经营费用里面,找不出来,其实国际上也有这样的问题。后来就有一个正面的典型了,力帆的老板带个头,给自己开100万的年薪,这一交交了好几十万。其实很多先富起来的富豪不会自然而然来学这个办法,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特别好的办法。所谓的综合,就是掌握所有的收入,不再区分是什么收入,归在一起进行所得税调节。
关于起征点,人们都反复讨论,这次的起征点是5000,很多人觉得应该再高一点。中国人均支出每个月4000多元,纳税人自己的支出4000多元,如果家里还有好几个口子怎么办?现在定成5000,以后负担再往上上升,还有空间。另外一个说法有道理,测算一下按照5000的起征点,中国现在实际覆盖的纳税的人数的规模会一下子收缩到4300万,这跟上一轮差不多,接近14亿的人,3个点的人交个人所得税。构建一个现代国家的现代税制,不能轻易让个人所得税这么边缘化。上一轮从2000提到3500,一下子纳税的人口规模收缩到2000多万,随着收入提高,纳税人的规模又进一步的扩大了。我们更要看中的是专项扣除,起征点应该考虑和通胀挂钩的,很遗憾这次没有做到。每三年调一次,特殊情况再单独讨论,这多好?另外一个,区别对待,不同的区域按照不同的起征点设计,其实不合理。听起来因地制宜,但如果真这么做,第一破坏了劳动力在整个统一市场上自主自由流动的制度环境,变成了形成各个地方高高低低个人所得税不同参数的壁垒。如果按照一般人理解不同的起征点来设计,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物价高的地方,当然应该提高起征点。起征点提高会带来什么问题?会人为地加剧有更多人愿意涌入北京上海,加大北京上海城市病的程度。对于欠发达地区,如果都是5000的起征点,一个人在本地寻求职业,在本地挣钱,实际上因为物价低,这个起征点对他是有好处的。这样的一视同仁,实际上带来的是对人们而言在本地待着不合算的考量,如果跑到北京上海,那边8千、1万的月薪,那何不离开家乡呢。统一市场要素流动里面,怎么样合理化的同时,不带来一些不良的壁垒和不合理的调节,在具体执行上也有难题。如果按照各个地方来设定,只能按照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划不是一个概念,更合理的应该是经济区划,但很遗憾目前只能按行政区划。各自不同的地方取得的收入,有关部门就得加大管理成本去具体核实。这一套管理成本的增加,实际上最后还是落到纳税人头上,确实没有必要增加这种管理成本。
贾康教授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一个方向。专项扣除是要增加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区别对待,从而提高它的合理性。比方说一个人一个月挣1万元,一种极端情况是没有其他社会成员来参与这笔收入的使用,也就是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另外一个情况,这1万元要养活家里五口人,而这两个人实际对于税负的感受是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上。如子女教育费、继续学习的专项扣除、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等等,都是合理的专项扣除,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关于遗产与赠与税
贾康教授最后谈到了直接税里面的另一个,遗产和赠与税。他认为要实现邓小平同志强调的共同富裕,值得考虑遗产和赠与税。中央提出了研究开征,但还很难具体提到日程上。中国现在许多高净值人群在往外跑,尤其喜欢去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地,这些地方的财产税遗产税征起来一点不含糊。美国曾经提出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水平,要在2010年取消遗产税,结果比尔盖茨等人一起花钱登公益广告,坚决反对,认为这种做法对国家不利。人家富豪代表的国民素质到了那个水平上了,说明人家有全局和长远的眼光。中国如果要走向共同富裕,遗产和赠与税的开征,不能成为赶走富人的理由,主要是在遗产和赠与税开征过程中,存在一个前置问题,就是中国的官员财产报告和公示制度能不能建立起来。前几天中纪委做了调查之后,认为条件尚不成熟,只能试点,这个试点包括财政部。如果没有一个在所有公民面前看起来堂堂正正的中国官员财产要报告,要求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对财产做公示,老百姓肯定会觉得这个逻辑是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