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究竟是什么呢?是仅仅研究历史或者当下的政治和公共管理现实,以给予科学的解析乃至解释呢?还是不仅要对历史乃至当下的政治和公共管理现实提供科学的解析和解释,而且要根据这些解析和解释对现实的政治和公共管理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当代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课题,也就是制度设计问题。因为政治和公共管理的很多问题,虽不是全部,但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制度问题,而“政治和公共管理的医生们”所能开出的药方,在很大程度上也都与制度相关,与制度如何安排和设计相关。
可是,制度是能够被设计的吗?又是如何被设计的呢?对于这两个看似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学界却存在着两派几乎完全对立的观点:一派认为制度不仅可以被设计,而且能够被全能地或科学地设计,可将其统称为“可以设计派”或“设计派”。“可以设计派”的主流可称为“全能设计派”。这一子派从追求人类美好社会的良好愿望出发,希望而且确信人类可以设计一整套的几乎可说是完美无缺的社会制度,以解决当下社会的诸多问题,并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人类社会。除了“全能设计派”之外,一些研究可看作是“可以设计派”的非主流派。这一子派从追求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以及整个社会科学科学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制度不仅可被设计,而且能够被科学地设计,甚至能发展成设计科学,可称之为“科学设计派”或“设计科学派”。显然,“可以设计派”在整体上对制度设计抱有非常积极和浪漫的看法,甚至常常忽视了制度设计所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以致把制度设计看作如“天使”一般,因此也可戏称其为“天使派”或“浪漫派”。一派则认为制度是绝对不能够被设计的,人为地设计制度必然导致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可将其称为“不能设计派”或“非设计派”。
按照哈耶克、尤其是波普尔的观点,“全能设计派”的代表人物是柏拉图、黑格尔和马克思。在系统批判了由柏拉图等发展的目的论的历史决定论理论(teleological historicism)的基础上。波普尔指出,所有这些历史决定论的思想家们都认为历史的发展无情地遵循着一条普遍的规律,而且支持那种认为自己可以合理设计最终政治目标或理想状态,并可以找到最好办法去实现它的“乌托邦社会工程”或“乌托邦工程”。也正是因为如此,波普尔认为:柏拉图在事实上最终背叛了导师苏格拉底,而去同情极权主义;黑格尔和马克思则成了20世纪极权主义的根源。
“科学设计派”的代表人物是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在其经典著作《人工科学The Science of the Artificial》中,西蒙明确指出:“工程师并不是唯一的专业设计师。凡是以将现存情形改变成期望状态为目标而构想行动方案的人都在搞设计。
“不能设计派”的代表人物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著名哲学家与政治学家波普尔以及伯林等很多其他的自由主义政治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他们的观点可以说影响了整个西方的社会科学界,从而使得“设计”、“制度设计”尤其是“社会设计”等词汇在很多学者那里几乎与“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成了同义词,成了西方社会科学话语体系中大家默然承认的禁忌语。
两大派看似针锋相对的观点事实上各有合理性和局限性。一方面,可以设计派固然看到了设计的现实性,也看到了人类理性的作用,但并没有看到全能主义和完全科学主义设计的不可能性和危险性,也没有提出限制全能主义和完全科学主义设计及其危险的有效方法。
另一方面,哈耶克等“不能设计派”的观点非常恰当地看到了自负的全能主义设计可能导致专制和极权主义的巨大危险,但也忽视了人类社会中制度设计的实际存在,忽视了其他非全能主义设计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很多学者的研究都明确指出,政治和公共管理活动中的设计不仅存在,而且非常普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迄今为止,整个国际学术界还没有真正对制度设计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就使得制度设计研究不可避免地成了当下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亟待深入发展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在这里我主要不是说学界不承认制度设计的事实,没有认识到制度设计的重要性。事实上,也正如周志忍教授在讨论中所指出的,尤其对中国学者而言,制度和政策设计本身就是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者一直在做的事;其有关研究,一半是诠释,另一半就是设计。
因此,现在是到了该对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制度“不可设计学派”的观点进行认真反思的时候了;是到了该超越零零散散、甚至有些偷偷摸摸的制度设计探讨而将制度设计视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和分支学科进行系统探讨的时候了;也到了该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从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系统研究“制度设计学”的时候了。
再次对话哈耶克:整体主义、结果主义和不可知论的矛盾和危险
从《通向奴役之路》到《自由宪章》,乃至到他最后的最重要著作《致命的自负》,哈耶克的论题一直都非常一致和纯粹。这一方面难免让人觉得他的研究有些单调和重复,但另一方面也确实体现了他令人敬佩的一以贯之的学术精神,这其实也一种难得的品质。终其一生,哈耶克孜孜不倦地所探讨的主要的学术主题就是市场秩序形成的和个人自由的关系以及这种文明受到威胁的原因(冯克利 2000:3)。在这一核心主题的引导下,哈耶克批判了传统的关于“人造秩序(artificial order)”[或“被指导的秩序(directed order)”]和“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或“外生秩序(exogenous order)]的划分,进而提出了自己处于中间状态的“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或者说“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或“自发扩展秩序(spontaneous extended order)”的理论。
但是,哈耶克的理论显然只解释了人类制度或秩序形成的整体的和历史发展的最终结果,从而使得他的分析方法虽然是个人主义的,但他考虑和所能解释的现象却仅仅是整体主义和结果主义的,这就是哈耶克的矛盾。他的理论因此无法解释,为什么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类的知识和理性无论如何矛盾和有限,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人类社会制度的选择和演化,虽然这种影响在具体的人、具体的机构、具体的时刻,乃至具体的年月等都是非常零散的,甚至是微小的,但当它们聚集起来,就对人类制度的整体演化、发展和选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而且,哈耶克极端的制度进化论,也不能解释为什么世界上不同的社会往往具有不同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制度都是自发进化的,那么所有社会如果在原点上是一致的,那么其进化路径和结果也应该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进化的不一致呢?哈耶克显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影响制度进化不同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很多的,包括自然和社会环境,当然也包括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哈耶克既没有详细深入讨论人的自我行为对制度进化的作用,也没有讨论其他环境要素对制度进化的影响。这就为我们进一步发展哈耶克的理论提供了最基本的出发点。当然,也不能就此断言说哈耶克全然没有看到制度的多样性,这也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哈耶克正是认识到了德国法西斯体制和苏联体制与欧洲自由体制的区别,才扛起了捍卫自由主义体制的大旗。
要走出哈耶克的矛盾,首先要从对人类及其个体的态度上走出“自负”(专制和全能的设计主义者,甚至包括极端的设计科学主义者)和“自卑”(极端的哈耶克主义者)两个极端,恢复或者走到对人类及其个体的具有自知之明的以及知其能也知其不能的“自信”的态度上来。这种“自信”肯定人类及其个体的价值,但也清楚地知道,人类的理性、知识和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类在“自信”以及“乐观”、“积极”的同时也必须时刻警惕不能将“自信”发展膨胀为“自负”,那是非常危险的。“自信乃至自觉”的人类肯定自己和个体的价值,但同时深知自己的理性、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深知自己会经常犯错误,因此时时会为问题的解决留有余地,并时刻准备着改正自己的错误,故而又都是非常谦虚乃至谦恭的。但这种谦虚和谦恭是对自己有正确认识的结果,同时也是保持自己永远要探索,要学习,要和别人合作,要纠正自己的错误,要将自己的行为保持在一定限度内等的必然要求,是人类认识到自己的“能与不能”、“有知和无知”、“理性和非理性”之后的主动选择的结果,因此它绝不是“自卑”和“自贬”。这就是我超越哈耶克的“自负”和“自卑”两个极端的“谦恭而自信”的人类观、人类个体观、制度观,也就是我的“谦恭而自信的中道制度设计观”,我的中间路线,也可以看作是与“魔鬼派”和“天使派”相对的“人间派”的立场和观点。当然,这也和孔子和亚里士多德主张的中庸的观点相一致。与哈耶克所描述的要么愚昧悲观,要么过度自负,要么懵懵懂懂的制度演化图景不同,这条中间路线希望为人类找到一条谦恭而有自信的生存和发展道路。这条路线不是哈耶克所反对的绝对或全能设计主义的观点,也不是哈耶克自己所主张的绝对反设计主义的观点,而是一种处在中间状态的相对设计主义的观点。这一路线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且也更符合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同时也是对人类更有益的。与中间主义的制度设计观相匹配,我的知识观也是处在“完全无知论”和“完全有知论”之间的“无知的有知论”,是承认自己的“无知”的相对“有知观”。
因此,我认为,制度虽然在整体上和最终结果上是自发演化的过程,但此过程无时无刻不被人为因素乃至人的理性、知识甚至愚昧和无知所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完整地理解这个过程,也只有理解了这个过程,才能真正理解人类秩序的起源和发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制度是非设计的,但同时也是设计的,是设计和非设计共同作用的结果。前者关注制度设计的哈耶克般的整体和最终结果,后者则关注制度设计的部分和过程。“设计的结果”是说,这些制度无一不是人类理性和智慧的产物,或者说无一不打上了人类理性和智慧的烙印,即使我们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非设计的结果”则是说:首先,没有任何一个人或者团体能够一下子设计一个社会所需要的所有制度。虽然不同的个人或个体组织参与制度设计的角色、时机、作用、效果等往往各不相同,但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总是无数人共同参与或影响的结果。
此外,在哈耶克所划分的“人造”、“外生”和“自发”秩序类型学的基础上,这里也必须对制度类型学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以提出更符合制度起源和发展实际的新视角。按照上面对哈耶克视角的整体和结果主义的分析,如果从整体和结果以及部分和过程主义相结合的角度来划分,又可将哈耶克所说的“人造”、“外生”秩序之外的秩序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从整体和结果来看的自然演化的秩序;一种是从部分和过程来看的被有限设计的秩序。
研究有限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但下面三点可能是最为重要的:
首先,研究有限制度设计是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和制度分析理论发展的需要。既然制度设计是现实政治和公共管理实践的重要内容,没有对制度设计的深入研究,当代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就是不完整的,也很难对现实制度设计实践提供理论和思想的参考,并将限制学科实际作用的有效发挥。正如前言,制度研究和分析固然是政治学的传统研究领域,但现有的研究传统主要集中在对现有制度的描述性研究上,虽然也时常涉及到制度设计问题,但还没有专门的研究,也没有形成系统和专业的理论。同时,不同于经常把制度看作外生变量的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虽然把制度引入到了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中,也研究了一些机制设计问题,但都基本集中在对具体经济问题机制设计的研究上,并不关注一般意义上的制度设计问题,也没有形成一般意义上的制度设计理论。
其次,研究有限制度设计也是不断改进和完善现存社会制度的需要。现存的社会制度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特别地,就我国制度设计的目前状况而言,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一样,其当前所拥有的制度和制度设计无论怎么说也都是极不完善的,亟需改进和优化的。邓小平也曾经明确指出:“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取决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再次,研究有限制度设计也是有效防止全能、专制乃至极权主义制度设计的需要。洛克曾经明确指出,制度的问题仍必须通过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防范。哈耶克曾经指出:“如果人们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努力会引起的后果的话,他们就能防止这些发展”。通过研究有限制度设计,不仅可以通过推广有限制度设计思想和有限制度设计实践来逐步揭露全能、专制和极权主义制度设计的弊端,帮助更多的人们认识到这些设计所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而且可以通过逐步弄清楚有限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途径和方法,为防止和改革社会方方面面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全能、专制和极权主义色彩的制度设计提供可能。
要建立“有限制度设计学”或“制度有限设计学”,首先必须把它和“可以设计派”和“不能设计派”的观点区分开来。因此,和“可以设计派”和“不能设计派”的基本主张和观点相对应,并以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复杂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多样性理论、治理理论、渐进主义理论、多元主义和民主理论等为理论基础,可将“有限制度设计”的一些基本特征简单说明如下。
第一,有限制度设计强调社会、制度、制度设计和人的复杂性。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是非常复杂的,制度是非常复杂的,制度设计是非常复杂的,就连我们自己也是非常复杂的。简单地将社会归类为某种一种类型,把社会的组织、制度、制度设计归类为某一种类型,乃至把人的本性也归类为某一种类型(诸如我们熟知的性善、性恶、自利、无私、经济人等)的做法,都是片面的,都不能帮助我们有效地理解自己所处的社会,乃至社会的制度、制度设计以及自己的真实情况。
第二,有限制度设计强调人类理性和制度设计的有限性。人固然不是完全理性的,但也不是完全非理性的。同样地,人的知识和理性固然不是无限的,但也不是全然没有的。
第三,有限制度设计强调制度只能被部分科学地设计以及制度设计学的“软科学”性。自从牛顿以来,科学主义成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形态。按照科学主义的观点,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应该遵循完全客观的标准,都应该按照自然科学的严格和标准的方法进行研究,并且都应该发展成和自然科学一样的科学,也只有采取和自然科学研究一样或类似的方法获得的知识以及通过自然科学标准评估的知识,才是真正科学的知识。
第四,有限制度设计强调制度设计和制度设计主体的多样性。世界上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模式,世界上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设计主体,也不可能只有一个模式,这就是制度设计和设计主体的多样性。首先,制度设计是多种多样的,并有不同的制度设计类型。根据制度设计的范围,可划分为部分和整体的制度设计;根据设计的整体性,可划分为系统和零碎(或分散)的制度设计;根据制度设计的正式程度,可划分为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设计;根据设计的自主性,可划分为自主(self-organized)和外部指导(externally directed)的制度设计;根据设计的民主化程度,可划分为民主和非民主的制度设计;根据制度设计的发起方式,可划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设计;如此等等。
第五,有限制度设计强调制度设计过程的渐进性或增量性。正像林德布鲁姆所指出的,现实中,设计和决策总是遵循逐步有限比较法(successive limited comparisons)和增量法(an incremental method)。有些学者将英文词“incremental”翻译为“渐进”,有些学者(例如俞可平教授等)则更偏好使用“增量”,前者强调逐步前进的过程,后者强调逐步增加和改良的过程,其实差不多,我觉得不妨二者并用,也没有什么不好。在渐进和增量的制度设计中,制度设计者只需要在有限的设计目标上加以解决,列出有限数量的可供选择的替代品,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目标或价值观相结合的设计选择。
第六,有限制度设计强调制度设计的易错性和系统纠错机制的必要性。由于问题的复杂性、人类知识、理性和能力的有限性,所有的制度设计,无论被设想为多么完美无缺,都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第七,有限制度设计强调通过民主、分权和多元化的设计来防止制度设计的专制和独裁。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西方主流话语体系中,在过去一段时间里,设计总是和专制、独裁、极权和苏联体制等联系在一起。这固然有学术偏见的一面,但同时也确实提醒我们过度的制度设计的确有导致专制、独裁和极权的危险,这是我们不得不高度关注的问题。
结论:兼论方法与想象力、普世性与包容性以及理论与思想的重要性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无论在发达还是发展中社会和国家,制度设计总是无所不在。因此,无论我们将制度设计和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相联系还是和科学主义相关联,无论我们把它看作是天使还是魔鬼,无论我们选择对它勇敢直面还是故意回避,它总是客观地存在着,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形态和过程。因此,研究制度设计问题是将制度作为分析核心要素和变量的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核心课题,也是当下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亟待发展的分支领域或学科。传统上,在西方社会,由于哈耶克、波普尔等人的研究,使得制度设计往往成了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的代名词;而西蒙所倡导的设计科学,又往往被众多的政治学家和公共管理学家批评为过于机械主义和科学主义,不仅忽视了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人的因素,而且如不加限制,也会在“科学主义”外衣的庇护下同样会走向全能主义,同样会导致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正是在这样的处境下,我提出要发展有限制度设计学,其目的就是要政治学家和公共管理学家直面制度设计问题存在的客观事实,毫无顾忌地深入研究制度设计问题,同时回答如何有效避免哈耶克、波普尔等人所担忧的制度设计所导致的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同时回答众多政治学家和公共管理学家对西蒙设计理念的过于科学主义的怀疑和批评。有限制度设计希望能够超越专制(极权)主义、科学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简单划分和讨论,进而提倡一种谦恭而自信的中道制度设计观。也正是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在再次对话哈耶克,并指出哈耶克理论所暗含的整体主义、结果主义和不可知论的矛盾和危险之后,我提出了有限制度设计理论,并分析了有限制度设计的基本特征。
(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