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中能看到两条非常清晰的主线:一条是市场主体的建设,另一条是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从市场主体建设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主要是公有制企业,严格地讲并不是真正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国有企业改革是当时经济改革的中心工作。1993年之前的改革思想是放权让利,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年底我国颁布了《公司法》,这部法律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落实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要求,为各种资本投资形成的真正市场主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另一条主线是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1980年代的改革从价格改革开始,双轨制给市场经济创造了空间也带来了问题,1990年代价格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包括减少准入限制、垄断产业改革、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对产业干预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说明改革的任务还未完成。以上两条改革主线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有力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接受市场竞争的信号,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些都促进了企业创新。
我国现在注册的市场主体超过1亿个,全世界最多,形成一股巨大的创新力量。创新体现在技术、产品、管理等方方面面,有大有小,比如一家小餐馆也会努力在菜品的味道上进行创新,不创新就会被市场淘汰。市场则发挥选择的作用,把那些能够更好满足市场需求的企业选择出来,不创新的企业或者创新慢的企业被淘汰,淘汰企业的资源再重新投入到创新中。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企业创新速度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
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是企业创新的最大动力,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的制度安排。主要原因:一是创新的高风险特性。创新是特殊类型的经营活动,高风险是基本特点,当然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风险不同。对于企业家来说,投资于技术研发需要大量资金,但事前并不知道技术研发是否能够成功;就算技术研发出来,也不知道有没有市场,例如当年摩托罗拉巨资研究的铱星系统就是一个例子;就算有了技术、市场,还不知道政策是否给予支撑,比如现在的互联网医疗、互联网金融等就面临监管政策的限制。
二是我国正在从跟随型创新向领先型创新转变。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主导领先型创新,企业从事从0到1形式的创新活动,风险高,但获利空间也大;我国主要是跟随型创新,引进西方发达国家在技术和市场上验证过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搞点适应性创新,总体上风险较小,但获利空间也小。这也是美国人均GDP将近6万美元而我们不到1万美元的原因。虽然我国总体上仍然是跟随型创新,但向国外学习的空间在缩小、难度在增加,有些领域开始参与领先型创新。
创新活动要牺牲当前收益换取未来的收益,并且要冒失败的风险,这就存在一个动力问题: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否有动力开展创新?国外有大量研究表明,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当前的业绩,或者迫于投资基金的压力,不愿投资研发或有意压低研发支出。有的企业家说:“不创新等死,搞创新找死”,确实反映了其矛盾的心理。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激励企业创新。
我是研究企业制度的,因此我主要从企业制度角度,而不是从市场机制角度,分析激励企业创新的制度。我个人认为四个方面的制度比较重要:
第一,要支持创新的长期投资者。关注长期利益,才会牺牲当前利益并承担风险。对于国有企业,国资管理部门应重点考核中长期发展;对民营经济,国家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家长期发展的信心,不要让他们总担心政策环境可能会变,甚至准备跑到国外去。对于资本市场,需要发展长期性的投资基金,不能让基金变成超级大散户,短进快出。风险资本一般都是长期投资者,对创新发挥重要作用,需要大力发展。当然,长期投资者也要愿赌服输,不要指望每个投资项目都赚钱。
第二,要激励管理层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管理层决定着企业发展的资源配置,尤其需要建立长期激励机制。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在高管的薪酬构成中让长期激励计划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激励高管将长期发展放在重要地位。在上市公司中,应更大力度、更大范围推行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让公司高管分享企业创造的增加价值。
第三,在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中充分授权和放权。大量实践表明,创新活动不是计划出来的,而是试出来的,每一个成功的重大创新都跟最初的设想存在巨大差异,这就需要企业特别是业务部门根据市场和技术变化快速做出反应。现在互联网公司流行“快速迭代”的创新模式,就是为了小步快跑、试探市场、快速调整,减少创新的不确定性。企业的权力是自上而下的,但业务信息是自下而上的,要解决信息不匹配问题,企业就要充分授权,把决策权交给具有信息优势和激励约束的决策者。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值得借鉴,股东、董事会向管理层授权,比如建立CEO制度。在内部管理上,应向业务部门授权。需要纠正的一个错误观念是:越是上级越正确、越是官大决策越正确。在一些国企有这样的苗头,决策过程层层上报,最后形成官僚主义,决策脱离实际。
第四,要合理追责,包容创新失败的风险。企业必须要有追责机制,但也不能一刀切地对失利追责。企业在经营当中必须要有合理的问责机制,否则会导致不负责任的道德风险;但如果一刀切地对所有失利行为问责,也会窒息创新的火苗。这是一个两难选择。现在有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加强了问责机制,建立了外部追责制度,出现了“事后诸葛亮”式的追责现象,打击了管理者创新的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实行“三个区分开来”,关键是要将这些原则落到实处,建立可操作的制度。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已有非常成熟的制度安排可以借鉴,比如商业判断原则等。
总之,我们在这里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展望未来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前景,我从一个企业研究者的角度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机制是我们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促进企业创新的最基础的力量,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我国企业从跟随型创新向领先型创新转变,我们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激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