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论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过程,以及在治理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从而为解决现代社会中复杂的公共事务与社会问题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路。中国学术界对治理理论的研究非常关注,并有许多创新性成果。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许多地方把治理理论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也收到了很好的治理成效。中国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在彼此互动中不断推进和升华,成为理论与实践结合得非常好的范例。
“治理”一词,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就曾使用过,在中国也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但是,当时所说的“治理”实际上大都是“统治”的意思。如果以那个时期开始出现的“治理”一词作为现代治理理论的起始点的话,就不太妥当。其原因在于,他们以及后来很长一段时期,一般都是在“统治”的涵义上使用“治理”一词。统治的主体是一元的,只有国家;而现代意义上的治理,其治理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同时,尽管治理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作用,但其非常偏重于社会力量的参与,这与统治偏重运用国家的力量存在明显区别。
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概念出现非常晚。1989年,世界银行在《南撒哈拉非洲:从危机走向可持续增长》这篇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概念。1992 年,联合国成立全球治理委员会,并创办了《全球治理》杂志。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进行了定义,他们认为:“治理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通过协调彼此冲突或各不相同的利益进而采取合作行动的连续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各种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安排。”[①]此后,西方学者不断赋予治理新的内涵,逐步剔除了其原有的“统治”、“操纵”和“控制”的涵义,而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过程,以及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动关系。同时,“治理”迅速成为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研究的热点议题,这一研究热潮一直持续到当前。
西方学者对治理理论进行了许多开创性的研究。美国学者詹姆斯·N.罗西瑙(James N.Rosenau)认为:“治理指的是任何社会系统都应承担而政府却没有管起来的那些职能。它专门用于描述那些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不能触及的领域,指涉那些非正式的惯例、共识、冲突形成的自然状态。”
[②]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从五个方面系统地阐释了治理的意涵。(1)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2)治理明确指出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3)治理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4)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5)治理认为,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③]这些学者对治理的概念、涵义及实际运用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一些中国学者非常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新理论和新理念,并进行了介绍和研究。毛寿龙是较早关注到治理理论的中国学者。他认为:“英文中的动词Govern既不是指统治(rule),也不是指行政(administration)和管理(management),而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steering)但不划桨(rowing),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它是对于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为基础的传统行政的替代,意味着新公共行政或者新公共管理的诞生,因此可译为‘治理’。”
[④]徐勇也是较早关注治理理论的学者。他探讨了治理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之间的关联性,并认为:“治理是公共权力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共权力居于主导地位。公共权力要实现治理社会的目的,必须具备或创造一定的条件。”[⑤]俞可平大力倡导并深入研究“治理”、“善治”、“社会治理”、“全球治理”、“官民共治”等理论,使这些概念和理论在中国广为传播,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⑥]他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⑦]何增科认为,新的政治治理结构应当是多中心的、自主的、分工合作互为补充的治理结构,私人经济部门和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第三部门或公民社会在新的治理结构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并用治理和善治的理论框架分析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成就。[⑧]他们对治理理论的研究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并在以后对治理的研究中一直起着引领性作用。同时,中国很多其他学者也加入到对治理的研究中来,使治理研究成为近年来学术研究的热点议题。
尽管许多学者在对治理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非常注重治理本土化问题,尽量避免被简单意识形态化,尽力强化治理理论的包容性,但是,仍然有一些中国学者质疑治理理论能不能适用到中国?作为一种从西方国家传入中国的理论,这样的质疑可以理解。而治理理论也正是在这种质疑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并获得更广泛认同的。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不具备实行治理的条件,所以,不能把治理理论用于中国的治理实践。他们认为,治理与西方民主、西方政治文化、西方社会组织的发展等因素紧密相联,正是因为西方社会具备这些条件,治理才能在那些国家取得成功;而这些因素在中国或者发育不充分,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治理要在中国生根发芽,那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治理理论仍然在中国获到了相当广泛的认同,并在实践领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这可以说是有其特定背景。一方面,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风险不断聚积,社会矛盾非常尖锐,突发性事件接连发生,这对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组织不断壮大,公民社会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政治文化也在发生变化,这些因素的成长为治理在中国社会落地创造了社会、制度和文化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说,治理理论不仅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而且中国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为治理落地创造了条件,这是治理理论能够适用于中国的重要原因。
有些学者认为,治理理念排斥国家的力量,那么到了中国环境中,就没有为党和政府发挥领导或主导作用留下空间。应当说,治理侧重于发挥社会层面的作用,但是,也不否定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事实上,在中国,运用治理理论并不否定党和政府的领导或主导作用,党和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仍然可以发挥非常好的引领、主导和协调作用;并且,这种引领、主导和协调作用成为中国社会治理取得成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构成了中国治理的一个特色。燕继荣发现,中国的社会治理并非以削弱党和政府原有的强大自主性与资源动员能力为前提,而是在坚持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和策略下,以“强政府-强社会”为最优目标模式,其特色性正如官方的标准表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⑨]可见,可以在不排斥国家主导性作用的条件下,把治理理论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并且可以在发挥国家主导性作用的条件下协调好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而杨光斌则提出了更有启发性的看法,他认为,即使在政治主题已经把“治理”问题视为最为重要议题的时代,治理的核心问题仍然是治理能力问题,而理解国家治理能力理论的前提离不开古老的但是已经变化后的国家权力理论,国家权力的基本面向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直接影响着大国兴衰,这是大历史的线索,也是“反事实法”的比较政治研究的发现。[⑩]他在这里找到了治理、国家治理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一些学者对治理理论中国化的前景进行了分析。郑杭生等人认为:“治理理论的本土化指的是,一种使国外治理理论的合理成分与本土社会的实际相结合,增进治理理论对本土社会的认识和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治理理论、方法的学术活动和学术取向。”[11] 陈刚认为,第一,应尽可能地挖掘本土资源,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机制和形式;第二,应在政府不缺位的前提下,大力推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和协作;第三,应根据各地条件和问题的不同,发展符合需要和切合实际的治理形式;第四,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以参与全球治理,借机提升自己的治理能力。[12] 李延伟认为,面对学科的不断规范化,越来越多的中国治理研究者有机会直接参与国家治理过程,并且熟悉西方实证研究的规则,这为西方理论与中国实践的对话创造了可能,也为中国治理学者的理论创新与理论框架构建创造了新的机遇。[13]可以说,治理理论的中国化进程是比较成功的,而且,中国在治理理论方面的研究和在治理实践方面的探索可以为治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由于中国社会转型期存在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解决,而治理理论又提供了比较好的方案,实践素材和经验积累极大推进了治理在理论上的进步,这样,中国学术界对治理理论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就,一些成果在国际学术界也得到了很高评价。比较中外学者关于治理理论的认识,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大多数学者在关于治理的最核心要素方面存在一定的共识。例如: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并偏重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治理过程;多元治理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作用和功能有差异,但是不可或缺;治理主体之间有较强的互动性,能够合作、协调与共担;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这也正是中外学者能够进行对话的基础。
二、治理理论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成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理论与方略
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在中国的进步,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肯定性回应,并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4]这是党首次明确地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此后,党又多次对此主张进行了强调。治理理论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这是十分重要的理论创新,有助于推动治理实践的发展,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第一,这是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变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表明党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有了更新的认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宽广胸怀和高超智慧。
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5]同时,他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16]在这里,习近平不仅明确地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且指明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路径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此外,在这次报告中,习近平在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时,肯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17];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纳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同时,报告还规划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的具体时间表。亦即: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在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8]这些主张都表明,党已经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重要的政策议程,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上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也指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9]这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的重要成果。这里不仅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面深化改革”联系起来,而且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联系起来。这表明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了非常清晰的认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充分的理论自信,从而将其规范化和制度化,使之成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指导原则。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的重大变革。这一总目标的提出,可以推动党和政府更新治理理念,通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领域的各项制度,实现各自领域治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从而推动治理实践向更深更广的范围拓展,并取得更优更好的治理成效。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从思想上已经彻底破除了传统的“统治”思路,由政党(或政府)一元或单向的统治或管理,向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等治理主体的多元互动、合作共治转变,为推动治理实践和治理理论的进一步创新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这是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认识。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成立伊始就把探索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和中国的现代化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1964年,周恩来在第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在20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一直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但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解则不断丰富和完备,经历了从“经济现代化”到“治理现代化”的转变过程。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的社会观念、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会受到冲击,社会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会增加,政治不稳定的因素也会增加,从而必须防范社会失秩和政治动荡。对于现代化与政治稳定的关系,美国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有一句经典表述:“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20]当前,中国正处于高速现代化过程中,这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加,稍一不慎,就可能出现社会失控局面。如何在现代化过程中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对于中国而言,是极其重要的关键性问题。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1]可见,党一直高度重视并不断探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这一重大问题,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是对这一问题的重大探索和重要布局。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必然要求。通过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强对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有利于克服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观念方面和体制方面的障碍,有助于协同推动各领域的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全面性。习近平指出:“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既抓改革方案协同,也抓改革落实协同,更抓改革效果协同,促进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22]这表明,中国在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各个领域,实际上也包含了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各个领域,构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复杂系统工程,这样,各个领域的改革必须始终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注重推进改革过程中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第三,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新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方面,国家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统治阶级掌握国家工具,需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职能。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3]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统治转向治理,深化国家的社会职能,这是党推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发展的重要体现。
“治理”一词,其涵义起初是“统治”。亚里斯多德就曾在这种意义使用“治理”一词。他批评某些人的说法,这些人认为,政治家、君主、家长以及主人其意思是同一的,“只是在其所治理人数的多寡上有所不同而已,而在形式上关无差别,例如治理少数几个人的就叫做主人,治理较多一些人的就叫做家长,治理大批人的叫做政治家或君主”[24]。这里的“治理”一词,就是“统治”的涵义。此后很长一段时期,一般都是在“统治”的涵义上使用“治理”一词。统治的主体是一元的,只有国家;而现代意义上的治理,其治理主体是多元的,具有多中心性,包括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等各种治理主体。同时,尽管治理理论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但其非常偏重于社会力量的参与,这与统治偏重运用国家的力量存在明显区别。
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传统国家观念的重大突破,突出强调了国家治理的社会职能,表明党对国家职能有了新的认识。国家的社会职能主要就是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即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职能,其中包括:维护社会治安,兴办公共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调节社会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和提供公共服务,等等。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弱化国家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文化职能,只是由于时代的变化,中国的形势也在发生变化,社会问题和社会建设成为当前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在强化各方面职能和发挥自身作用的过程中,强化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
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意味着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的变化,除了要发挥国家(包括政党和政府)的治理作用外,还要注重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各自优势作用。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非常复杂,各种挑战非常严峻,在这种局面下,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力量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站在全局高度把握中国发展的基本方向、制定好发展战略、统筹好各方力量、协调好各方利益,从而能够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而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它更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所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党的领导作用与政府的负责作用必须很好发挥,才能起到治理的效果。同时,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这样,可以提高治理的效率;社会力量正在壮大,社会组织与国家可以进行良性互动,能够发挥在治理过程中的影响力;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和公民意识的提升,其参与治理的热情也在提高,其在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也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这样,各种治理主体都可以在治理体系中发挥其优势作用,从而形成协同效应,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三、中国治理实践领域的丰富素材与经验推动了治理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治理理论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和分析工具引入中国之后,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而是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了重塑,并用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在实践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治理理论本土化过程的加深,治理理论推动了中国政治发展、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变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后,许多学者进一步加强了对治理理论的研究,同时,实践领域的治理探索也加强了。
在治理实践方面,从宏观领域到微观领域,都有深入推进,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进展。各地开展了大量的社会治理实践活动,普遍推行网格化治理,创新城乡居民全面服务管理新模式,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各地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社区治理模式,畅通民主渠道,开展民主协商,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有效整合了各方力量,增强了社会自治能力。这不仅践行了治理理念,而且,实际效果也非常明显。一些大城市也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路子,强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大力打造“智慧社区”,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和治理标准,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备,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对社会治理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社区治理有助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社区治理方面,各地探索的积极性很高,这不仅践行了治理理念,而且,实际成效也非常显著。例如:江苏省太仓市通过“政社互动”开创了社区治理的新格局。这里“政社互动”的核心理念是社会主体平等尊重、多元主体合作共治。还权于民、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太仓通过为政府权力“瘦身”,从而实现社会组织的权力归位;通过社会组织自治能力的提升,从而实现与司法行政为民承接互动。这样,太仓通过推动社会组织与司法行政深度融合,走出了一条适合本土情况的社区治理新路。
社会治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性领域。一些地方积极培育社会治理主体、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丰富社会治理内容,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例如:成都市金牛区实施网络化服务管理新模式,探索出了一条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路。其主要做法就是,通过资源下倾、权利下放、力量下沉,将网络建设成为发展居民自治的载体、促进社会参与的纽带、延伸公共服务的触角,实现社会治理的深化拓展、精准释放和全面覆盖,从而切实保障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这样,各方治理力量得以有效整合,公共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增强,促进了社会治理的良性运转。
在一些非常重大的,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也在实践中进行了治理探索。当前,网络社会治理关系到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所需重点关注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互联网社会治理进行了深入探索,互联网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手段都有所创新。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领、多方参与,是中国互联网社会治理取得成效的主要经验。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关于互联网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战略规划和领导体制改革等方面。政府发挥引领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加强了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党的领导和政府引领下,充分调动多元治理主体(如:网络运营商、行业组织和网民)参与互联网社会治理过程的积极性。[25]这样,近年来,互联网社会治理的效果也是非常明显的。
治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为治理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在中国展现出非常强的互动性,这不仅推动了治理实践的进步,而且推动了治理理论的创新。例如:关于网络化治理、合作治理、多中心治理、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中国学者都有新的贡献。
当前,中国许多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初步体现出网络化特征,中国学者对于网络化治理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多成就。从公共部门角度出发,陈振明认为,网络化治理是“为了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多种治理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26]孙健、张智瀛认为,网络化治理的理论源于实践中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其主要特征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机制的网络化和治理责任的分散化。[27]刘波、李娜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从网络化治理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的维度,对网络化治理的网络形成、网络运行、网络风险和网络化治理效果进行了动态分析,同时对网络化治理的网络基础、网络类型、网络结构和网络价值等进行了静态分析。[28]这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网络化治理进行了研究。朱立言等认为,网络化治理对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网络治理中政府将越来越多地使用程序性工具。在中国政府管理过程中,政策工具增加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而对于管制这种传统的治理工具应该进行重新定位,增加社会性管制的运用,并通过建立沟通机制,共享知识与信息,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29]他这里注意到了网络化治理一般经验与中国国情结合的问题,为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方向性的建议。
在合作治理理论方面,有学者对其哲学基础以及实现形式做了富有启发性的研究,并结合各地合作治理的实践在理论上进行了探索。很多学者认识到,在中国,政府与社会之间能够实现良性互动,这为合作治理奠定了基础。汪锦军认为,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依赖于一系列的环境条件。政府需要顺应社会规律小心翼翼地介入社会,以使社会良性发展;社会需要社会资本、自主性和参与的有机结合,才能成为政府治理的良好基础。而要使双方的互动走向合作关系,还依赖于政府与社会的自主性、双方互动的初始状况、互动过程的资源依赖情况以及微观的机制设计。[30]张康之认为,从当前情况看,非政府组织、社区等是新兴的社会自治体,它们所展示出作为合作治理中新兴主体的特征,它们的出现将重新改写社会治理体系的结构,使社会治理以多元治理主体合作治理的局面出现。[31]史传林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绩效的内涵、结构、影响因素、测量与评价进行了研究。[32]俞可平等人还开发了非常系统的“中国国家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33]不少学者还对合作治理的形式、机制以及法治保障等进行了探讨。
在多中心治理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对于多中心治理主体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看待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较好的探索。孔繁斌对多中心治理的运作规则、运作场域和运作主体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认为,多中心治理的核心在于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形成多中心的公共行动体系。[34]杨志军提出了多中心协同治理的概念,并认为,多中心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权威的多样性,努力寻求政府与其它各类公共性主体的合作路径,期望建立一种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高度弹性化的协作性组织网络,从而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35]熊光清等人通过理论回溯与案例验证,将多中心理论与协同学统合起来,运用到治理领域中,提炼出了一种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消除了单一中心治理存在的局限性,解决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问题;又提出了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合理方案,强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因而具有较强的可行性。[36]
中国治理实践为治理理论的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这为中国学者在理论方面进行提炼创造了极好的机遇。而同时,通过对治理经验进行提炼而形成新的理论,对治理实践也能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从而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可以说,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在中国展现出非常强的互动性,这不仅推动了治理实践的进步,而且推动了治理理论的创新。
注释:
[①]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rhood: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2.
[②] [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张胜军、刘小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③] [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1期。
[④] 毛寿龙、李梅、陈幽泓:《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7页。
[⑤] 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载《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
[⑥] 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俞可平:《全球化与全球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⑦]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页。
[⑧] 何增科:《治理、善治与中国政治发展》,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3期。
[⑨] 燕继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载《教学与研究》2017年第9期。
[⑩] 杨光斌:《关于国家治理能力的一般理论——探索世界政治(比较政治)研究的新范式》,载《教学与研究》2017年第1期。
[11] 郑杭生、邵占鹏:《治理理论的适用性、本土化与国际化》,载《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2期。
[12] 陈刚:《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及中国式善治的实践方略》,载《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13] 李延伟:《治理网络理论及其分析中国治理的适用性》,载《江海学刊》2017年第2期。
[1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9页。
[15]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9页。
[1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1页。
[17]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页。
[18] 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9-29页。
[19] 《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0页。
[20]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1页。
[21]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04页。
[22]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09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23页。
[24]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
[25] 熊光清:《网络社会的兴起与治理变革——中国的问题与出路》,载《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9期。
[26]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6页。
[27] 孙健、张智瀛:《网络化治理:研究视角及进路》,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8期。
[28] 刘波、李娜:《网络化治理——面向中国地方政府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
[29] 朱立言、刘兰华:《网络化治理及其政府治理工具创新》,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0] 汪锦军:《合作治理的构建: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生成机制》,载《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4期。
[31] 张康之:《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63-164页。
[32] 史传林:《社会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研究》,周红云主编:《社会治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第67-79页。
[33] 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42-304页。
[34] 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1页。
[35] 杨志军:《内涵挖掘与外延拓展: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