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的成功经验和现行的西方主导的规则并不能解决“一带一路”投融资所面临的障碍,亟待创新和突破。
1 仅依靠“中国方案”行不通
首先,中国目前尚无系统的方案。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中国行之有效的一整套投融资运作机制,放在“一带一路”沿线并不具有普适性。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系统化规则和标准,如债务违约和救助机制等,从实践看,中国更多的还是基于具体项目的一事一议,尚无体系化的解决方案。
其次,中国现有的规则存在标准低、不稳定、透明度不足和不够细化的问题。中国经济发展快、变化大,部分标准短时间内形成,缺乏长远考量,致使标准在执行难度大,效率低。如我国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部分条款定义比较笼统,从部分案例执行情况看,给投资者的保护非常有限。而部分领域的标准较低,致使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接受程度较低。以环保标准为例,在海外投资项目中,商务部发布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要求我国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一般是遵守东道国的环保法律和技术标准,如果中国的环保标准高于东道国标准,则选择中国标准,而欧美金融机构和国际多边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是世界银行制定的标准,由于中国标准低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标准,依然不利于吸引发达国家的资金投入“一带一路”。
受发展阶段制约,中国的部分标准和规则还不够稳定,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已经制定的规则和标准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形势,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或调整。
中国的某些规则和标准透明度较差,现实中很多并不透明公开,不利于外方全面认识我们的规则,如中国的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规则以及对外援助的标准等。
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规则应该具备稳定、透明、严密、可操作、可验证等特征,对照这些要求,中国规则标准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
最后,中国的倔起,全球经济“东升西降”的趋势正在改变世界格局,一些国家出于政治考虑,对“一带一路”建设存有诸多疑虑,不能完全接受中国方案,进而导致许多投融资项目难以落地。有些国家希望得到更多来自中国的资金、技术和援助等,却又担心造成对中国的更大依赖。
2 完全利用西方主导的国际规则不可行
欧美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投融资规则和标准,客观来说也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不断完善起来的,其背后的逻辑和思想体现了发达经济体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如果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照搬这些规则和标准,同样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很多国际规则和标准,标准高、要求细,同时附带部分条件,面对经济欠发达、人力资源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在实际业务中的表现是“标准高,成本高,难推广”、“要求细、附条件,不敢用”。
很多国际规则是西方发达国家提出来的,其标准较高,实施的成本也较高。如全面接受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会大幅降低我国产业企业的竞争力,导致我们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有8个最不发达国家,16个非WTO成员国,24个国家人类发展指数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果完全按照发达国家提倡的高标准规则,实际上根本行不通,很多项目无法实施,或给这些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一些国际规则在现阶段的“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难以推广。
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融资方案往往带有各种政治诉求和附加条件,比如在宏观政策、国企、环保、劳工和债务偿还等标准上更加严苛,并不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再如,以“巴黎俱乐部”为代表的债务解决方案,往往受惠国在IMF资金的支持下,被迫实施广泛的政策调整计划。因此,“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西方方案,同样不可行,中国和沿线国家不能简单搬用国际规则。
3 当前拖延不决的方式也不行
在采用何种规则或标准问题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既不采用国际规则,自己短期内也创设不出更好的或被外部认可的规则,事实上就是在采取一种“拖”的策略或做法,“维持现状”或不愿意做出改变。
我国目前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吸引外资第二大国、外汇储备第一大国。同时,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为了与国际社会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迫切要求我们加快融入国际社会,在一些关键的规则和标准上与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在国际治理方面,我们不参与、不发言、不表态,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么融入现有游戏规则,要么在现有规则基础上创设更好的规则,想要回避或者拖延都是不可行的。同时,在国际竞争舞台上,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都有各自的诉求,尽管他们的诉求可能是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但都希望我们按照他们的方式去改变,而不是“拖”或维持现状。
在很多国际规则和标准方面,西方国家一直希望拉我国加入,比如主导国际主权债务重组的巴黎俱乐部,我国作为观察员也很多年了,但一直没有加入。从现实情况看,我们在对外主权债权的管理上存在不足,目前已经有一些非洲国家向我国提出债务重组,对此,除采取和巴黎俱乐部相似的重组方案外,我国目前也无良策。如果我国不能快速完善对主权债权的管理,随着这些债权的不断增加,我国今后在处理与这些债务国的关系方面,会遇到越来越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当还会产生严重的国际影响,不但债权受损,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声誉也将受到损害。可以说,在很多方面,拖得越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的利益越少,受到的损害越大。
“一带一路”建设五年来,针对投融资所面临的各类问题,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开展协商谈判,在金融监管合作、投融资方案设计、债务违约处置、投资保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但在实践中由于缺少顶层设计,许多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存在种种障碍,问题久拖不决,致使资金运转与一些项目推进并不顺畅。大量事实证明,采用拖延的办法是行不通的,且有可能错过最佳时点,而当前开展的“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创造了最佳时间节点,错过这个时点,我们再想加入国际规则,或再想创设新的规则,将更难。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