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九大”明确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来,对于“乡村振兴”的探讨已成为学界热点。短短几年时间,围绕这一主题所发表的论文著作可谓汗牛充栋。其中当然不乏各种值得重视的真知灼见,但是,无须讳言,也有一些观念是值得商榷的;而其中在笔者看来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某些观念所表现出来的非历史、甚至反历史的倾向,也即,脱离历史发展之客观进程和必然趋势来认识和理解在我国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实际上,根据这一战略部署而出台的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即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三个“必然要求”所突出的,实质上就是“乡村振兴”这一战略部署的历史性,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一历史阶段所提出的时代要求,既是客观的“历史任务”,也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环节。因此可以说,若想顺应历史的“必然要求”,切实地承担起这一重大的“历史任务”,首先必须历史地认识这一任务。换言之,在我国社会之客观的、不可逆转的历史转型进程中真切地认识、理解和把握“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是切实而科学地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前提。
一、从乡土文明到城市文明
人们通常以“社会转型”来描述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社会所发生的举世瞩目的深刻变化。所谓社会转型,笼统地说,就是从传统社会形态向现代社会形态的转变。稍稍具体一点说,就是从经济上以农业为主业、空间上以农村为根基、人口上以农民为主体的封闭、静态、同质性的传统乡土性社会,转变为经济上以非农产业为主体、空间上以城市为根基、人口上以非农从业者为主体的开放、流动、异质性的现代城市化社会。在这个转型过程中,生产过程(包括劳动方式和生产组织)的科学化、产业构成的非农化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化是基本动力,而由此带动的社会生活形态上的城市化则是最显著的外在表征。借用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通常被用来意指“有组织性的社会生活状态”的“文明”(civilization)一词[1],那么,如果我们将费孝通先生描述和分析的“乡土中国”看作是一种作为文明形态的“乡土文明”的话,那么,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则正在将我们带入一个新的“城市文明”的时代。
对费孝通“乡土中国”这一概念的一个最常见的误解,就是把它单纯理解为是一个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概念,而没有将它看作是描述中国整体社会的概念。实际上,在费先生这里,与“乡土社会”对应的不是空间形态意义上的城市社会,而是历史序列上的“现代社会”,这一点,从《乡土中国》的开篇第一句话“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即可见一斑。费先生用“乡土中国”这个概念所要刻画的,是不同于现代社会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传统社会结构、文化和运行形态,也即,一种独特的乡土型文明形态。这种文明形态的基本特征是:在经济上,农村是整个中国的生产基地,农副农工兼业的农村经济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基础;在社会关系上,是高度自给的农村经济基础上生发出来的“差序格局”;在政治-社会治理上,是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形式下的“双轨政治”及双轨政治下基层社会自治;在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上,则是与高度自给的经济相应的生活态度上的“知足长乐”,与社会关系的“差序格局”相应的“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以及与双轨政治下的基层社会自治相应的对于“礼治秩序”的追求。[2]就如同现代社会的结构、文化和运行形态并不仅仅限于城市,这种独具中国特点的传统“乡土文明”形态也不仅仅限于中国乡村,而是笼罩于包括城市在内的整个中国社会。也就是说,整个社会的运行和生活形态都是以“乡土性”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乡土中生长起来的经济模式、社会关系、生活习性、价值观念主导、主宰着包括城市在内的整个社会。
但是,无论你是主动告别还是恋恋不舍,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这种独具特色的传统“乡土文明”已无可避免、无可挽回地成为了、或正在成为明日黄花,今日的我们已无可选择地进入了“城市文明”主导的时代。这是由于,现代化进程中产业结构的提升必然带来产业的集中,而产业的集中,结合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必然带动人口向产业集中地的大规模集聚,进而带来城市的扩张。这一过程,无论从世界范围来看,还是从中国自身看,都是一个无可回避的客观必然进程。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产业革命之前,居住在城市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到10%,今天则已超过了50%,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更是超过了80%。从中国自身来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城市化率只在20%左右,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提升,到2016年底,以常住人口计算的话,我国的城市化率已达到57.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诸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都市区呈现出人口迅速增长的趋势,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费孝通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小城镇,大问题》等文章中所提到的“离土不离乡”以及扎根于乡土的小城镇作为“人口蓄水池”的功能等等[3],很可能是与当初以绝对刚性的方式控制人口迁移的严格的户籍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在这种刚性控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正常地实现异地转移,从而不得不就地转移的产物;一旦户籍制度对于人口迁移的控制松动,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在现代化进程中人口向城市转移就是一个自然的趋势。按照联合国副秘书长、人居署现任执行主任克洛斯的看法,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移徙,95%的人都出于经济原因或者为追求更好的生活而进入城镇地区。[4]而这个城市化水平提高、城市扩张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从城市(最早应该是西方中世纪晚期的工商业自治城市)中生长发展起来的、适应于城市的生产方式、社会关系、组织制度、行为方式、文化心理等等蔓延、覆盖整个社会的过程,也即作为一种文明形态的“城市文明”扩张渗透的过程。在传统乡土社会,一方面城乡联系本身并不紧密,另一方面,在这本身并不紧密的城乡关系中,在经济上自给自足的乡村是本位,而且相对独立,不依赖于城市,而并非生产基地的城市则反过来完全依赖于乡村。[5]但现代社会的城乡关系则截然不同,一方面,由于现代市场以及更为直观可感的交通、通讯技术的纽带作用,城乡联系变得异常紧密,另一方面,当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转变为取决于资本、现代科学和技术等等的现代市场经济之后,作为知识生产中心、金融中心、交易中心以及各类现代企业组织之集中地的城市在城乡关系中便取得了几乎绝对的主导地位,从而必然地发挥出对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组织重塑作用、辐射作用;而且,只要承认经济运行的形态方式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其他各个方面,那么,城市的这种组织重塑作用、辐射作用也必将及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换言之,就像在过去的“乡土文明”时代我们以“乡土的方式”维系和组织了整个社会一样,城市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一步步地以“城市的方式”对整个社会,包括农村社会,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乃至空间组织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重新组织、重新塑造的过程。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运行方式必然是围绕着城市而组建起来的,今天我们的乡村振兴只能顺应而不可逆这个基本历史趋势而展开。质言之,城市文明时代的乡村振兴首先是(即使不是完全是)一个使乡村参与并共享以城市文明为表征的现代文明的过程,是乡村融入城市主导和表征的现代文明的过程。
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标,是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为此,必须实现“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换言之,乡村振兴是一个涉及产业(农业)、社会与空间组合(农村)、人本身(农民)等方面的全方位的深刻变革的过程。这里的关键在于,必须同时兼顾价值取向上的“可欲”与现实经验上的“可行”两个方面,来理性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一变革的基本方向,也即,农业如何全面升级,农村向哪里全面进步,农民朝何方全面发展?价值上的可欲既关涉作为乡村振兴之最直接的当事主体的农民的追求,也关涉现代社会一些基本的价值共识,比如公平、自由等;而现实经验上的可行,则从根本上取决于是顺应还是逆反我们在上一节所指出的那种客观上不可逆的基本历史发展趋势。正是基于这可欲、可行这两个层面的审视省察,笔者以为,目前某些有关乡村振兴的观念或者说倾向是值得商榷的,尽管这些观念或倾向在关注乡村振兴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侧重于文化,有的侧重于经济等等。
第一种值得商榷的观念可以简单称之为怀旧型观念,即以浪漫主义的、虚幻的想象美化传统乡村社会和生活,期待以“乡村振兴”重新唤回这样的社会和生活。这种观念更多直接地表现为某些人的心态情绪,或以文学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有时也表现为比较正式的学术探讨。如有学者从“乡村文化”着眼,认为“乡村文化”是在乡村社会中,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社会的知识结构、价值观念、乡风民俗、社会心理、行为方式为主要内容,以农民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文化类型”,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上、反映“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表达“农民对土地、自然的敬畏”、传递“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淳朴、简单、和谐的人文情感”的文化;尽管他们承认他们所认为这种文化在现代社会变迁的进程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但是始终对这种“具有天人合一的自然心态、家国同构的社会观念以及以和为贵的处世之道三个主要特点”、传递“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淳朴、简单、和谐的人文情感”的文化抱以脉脉眷念,进而呼吁“乡村文化自觉”、“乡村文化自信”,期待“乡村文化的再生”。[6]也有学者赞叹乡土传统“伦理之美”、“风俗之美”、“艺术之美”、“乡土语言之美”,悲悼在城镇化过程中传统乡村文化资源和要素的流失,传统乡村伦理体系的式微崩塌,以及传统乡村空间形态的变迁,期待通过乡村振兴使传统乡土文明和传统农业文明得以回归,使“使乡村真正成为中国人心灵的栖息之地”。[7]实事求是地说,对于那些消逝或正在消逝中的事物怀有一丝留恋是人之常情,在留恋和缅怀的情绪中容易过滤掉那些事物曾经客观上存在的令人不快的方面一定程度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就像对已故者的缅怀。问题是,不能让这种情绪妨碍干扰我们对客观的社会历史进程的理性认识和判断。就我们今天的“乡村振兴战略”而言,不能让这种对于传统乡村社会的玫瑰色想像和虚构干扰我们对于“乡村振兴”基本方向的认识和把握,以至于在诸如培养“乡村文化自信”云云之下将今日的乡村振兴战略理解为传统乡村之社会生活、文化形态以某种形式的再生或复兴。笔者并不否认传统乡村社会确实有一些让人眷念的因素,也不否认现代的城市文明存在令人不快的地方,更不反对某些人作为个人对传统乡村社会的生活表达欣赏,但是,在总体上,无论从可行性来讲,还从可欲性来讲,以传统乡村之社会生活、文化形态的某种形式的再生或复兴来理解今日乡村振兴的基本方向,都是不可取的。不可行,是因为如前所述,今日的世界是城市文明主导的世界,除非你将乡村与城市以绝对刚性的制度隔绝,或者让社会的现代转型就此止步,否则在这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城市文明必然会以自身的逻辑来组织整个社会(比如像某些人所赞赏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这样的风尚[8],不是说它不好,问题是这只有在相对静态封闭的“熟人社会”中才有可能,而在开放、流动“生人社会”就不太可能,因此,在一个“生人社会”或正在走向“生人社会”的社会中,与其空喊“助人为乐”,不如首先着眼于“消极义务”而去确立“不能做什么”的道德观念[9];再比如后面要讨论的乡村空间组织形态);不可欲,是因为城市文明所显示的生活质量以及潜在包含着的各种发展机会从总体上讲是以往的乡村社会所无法比拟的,这一点,只要简单看一下下面的事实即可明了:尽管在城市中可能是准二等公民,但农民工们还是义无反顾地走进城市,而经历了城市生活之后,则很少有人真正主动回归以前的农村生活。
实际上,英国马克思主义文化批评家雷蒙·威廉斯早就曾指出:“有一种许多人都熟知的习惯,那就是把过去,把那些‘过去的好日子’当作一种手杖,来敲打现在。……作家们信心十足地让我们到‘旧英格兰’——似乎那就是我们可以落脚的地方——去寻找永恒的韵律,但这个‘旧英格兰’又开始不断向更早的时代退去。”[10]在城市化、城市文明扩张的时代对传统乡村生活加以玫瑰色的想像,并对这种想像出来的传统乡村抱以怀旧的、乡愁式的眷念留恋,则是这种习惯的一个突出的表现。在那种浪漫想像中,乡村成为自然、宁静、淳朴、道德的生活方式的化身,农业劳作的艰辛、质匮乏的困苦、剥削压迫的黑暗等等被过滤掉,只留下精心挑选的精致意象,而城市,则作为乡村的对立面而成为喧嚣、俗气、功利、野心的象征。雷蒙·威廉斯指出,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没有剥削、没有苦难、没有黑暗的传统乡村,这样的乡村是想像、虚构的产物。由此可见,在现代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这种对乡村生活的怀旧式眷念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上所说,不能让这种对于传统乡村社会的玫瑰色想像干扰我们对于“乡村振兴”基本方向的认识和把握。
如果说,上一种观念相对比较侧重于文化,那么,另一种值得商榷的观念则相对侧重于经济与社会。用主张这种观念的学者自己的说法,可以称这种观念为“跟城市化相对”而又“并行”的“乡村振兴战略”观。[11]这种观点不主张从城市化趋势中来理解乡村振兴战略,而把乡村振兴战略看作是与城市化相对的、体现“乡村主位的发展理念”的一种发展战略,“它站在乡村大地上思考中国乡村发展的方向和路径,而不是片面地主张将乡村融入并最终消弭于城镇化之中。”[12]这种观点的一个比较值得重视的表述是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来审视认识“乡村振兴”战略。之所以值得重视,是因为它一方面非常正确地指出了当前学界和政策部门关于乡村振兴之“产业兴旺”的一个主流观点——即认为,因为乡村工业存在面源污染及需要规模经济,基本上没有发展空间,工业进城市园区已成共识,乡村产业兴旺不能靠发展乡村工业;而在农民人均只有一亩三分地且农户数量极其庞大的情况下,发展规模农业也缺乏条件;因此目前农村产业兴旺的主要着力点是发展为城市人提供“乡愁”消费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是错误的,认为通过政策支持发展起来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只可能让极少数农民受益,希望以此来实现农村产业兴旺和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则是不现实的。但另一方面,它又提出了“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这样一个非常值得质疑的概念,即认为,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农民是保护性的、有利的:第一,现在的城乡体制对农民的限制歧视绝大多数已经消除了,而且保留了农民返乡的权利;第二,农民将当前的城乡体制当作一种机会结构,他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抉择:进城发展成功则留城,失败就返乡。作者由此进一步得出结论:从致富的角度看农业和农村机会很少,从保底的角度看农业和农村则极为重要。发展机会在城市,保底则靠乡村。而乡村振兴战略的着眼点,正在于“保底”,质言之,“乡村振兴战略要通过各种资金、政策支持,让农民能继续与土地结合起来,并解决农民在与土地结合中存在的各种困难。”[13]之所以说这种观点“非常值得质疑”,是因为,第一,且不说“现在的城乡体制对农民的限制歧视绝大多数已经消除了”是否真实,关键在于,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的主要表现,并不在是否允许农民在城乡间流动,而在于城乡间在社会方面,也即在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等等方面的制度性差异,在于城乡居民在社会权利上的不平等。第二,社会权利的不平等既关系到农民的“保底”,也关系着农民的“致富”或发展机会,比如,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就直接制约着农民致富或发展的能力形成,无论他想在农村发展还是去城市发展,因此,对于农民来说,保底、致富或发展的问题并不是发展机会在城市、保底依靠在农村那么简单。第三,所谓“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的观点,实际上是依旧将城市居民作为一个特权阶层来看待和维护,因为不管他们自身“成功”与否,他们都可以始终享受面向城市的各种待遇权利,而这从现代世界的基本价值共识来看,是不可取的(对此,笔者在十年前的《农村的前景与农民的前途》[14]一文中即已经讨论过)。第四,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可知,将乡村振兴战略的着眼点定位于“保底”,进而落实为“通过各种资金、政策支持,让农民能继续与土地结合起来,并解决农民在与土地结合中存在的各种困难”显然是有问题的,乡村振兴必须是着眼于现代化之历史进程的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在内的全面振兴。实际上,所谓“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究期根本,是把目前的城乡关系长久稳定下来,这,同样无论从自由、平等等价值出发的可欲性来讲,还是从走向城市文明的必然历史进程出发的可行性来讲,都是不可取的。当然,也许作者会认为这是立足于中国社会现实,但实际上,这是拘泥于现实。立足于现实与拘泥现实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结合价值上的应然与历史发展的必然来理解、把握现实。
怀旧型的“乡村振兴”观和“跟城市化相对”而又“并行”的“乡村振兴”观的一个共同的根本特征,就是非历史性,甚至反历史性,也就是,没有从走向“城市文明”时代的必然历史进程来理解和把握当今中国的乡村振兴战略。
三、乡村振兴与“三农”的变革
立足于现实而不拘泥于现实的乡村振兴,是一方面承认城乡二元结构这一当前我国社会的现实,另一方面则又将这种二元结构看作是一种历史性现象,必将、也必须自觉地促使其在历史的进程中逐步终结。换言之,就是主动地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将乡村振兴看作是推动我国整体社会迈向城市文明时代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个推动乡村参与并共享源自城市并以城市为主导和表征的现代文明的过程。无论你对正在消逝和已经消失的“乡土文明”抑或“村落文化”怀有怎样的留恋眷念,无论你怎样关注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如何对农民“有利”,但在总体上,笔者以为,我们只能顺应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在推动参与和共享城市文明这一视野下,来认识和把握乡村振兴所必然包含的农村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也即产业(农业)、社会与空间组合(农村)、人本身(农民)的基本变革方向。
第一,产业的变革转型。如上所述,在这方面,笔者虽然不认同“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的观点,但对其关于产业振兴的认识则深有同感,即当前学界和政策部门将目前农村产业兴旺的主要着力点放在发展为城市人提供“乡愁”消费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上是错误的,因为多数农村事实上并不具备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条件。而且,过分发展乡村旅游甚至对农业经济有一定负面影响。比如,被不少人认为对我国乡村振兴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日本实际上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乡村旅游业在二战后初期确实曾对提高日本农民收入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对日后日本农业也产生了持久的消极影响:一方面经营旅游业的农户不愿意推动土地流转,致使土地细碎分割,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城市与农业区在空间上相互交错,使日本(特别是几个都市地区及周边)难以形成“小农户+社会专业化服务”的经营体系。日本农业成为“园艺化”农业,经营成本提高,农产品价格居高难下,进而导致恩格尔系数上升。[15]因此,从根本看,农村产业兴旺的根本还是在于使农业通过产业化转变为现代产业。而从迈向城市主导的现代经济形态这一角度看,这一过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取向的市场化,二是生产和销售方式的科技化,三是生产和销售组织的理性化。概括地说,作为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所谓“农业全面升级”的基本方向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龙头带动和科技进步,对农业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形成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在这样的产业化模式下,农村经济实际上并不限于狭义的农业经济,而农业经济的产业链也必然延伸到城市。在此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在农村产业的变革转型方面,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分散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问题。据第三次农业普查的数据,2016年,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为16.8亿亩,其中流转面积3.9亿亩,占实际耕种面积的23.4%,76.6%的耕地仍然是由承包者自家在经营。因此,小农户经营是目前农业中绝对主导的经营形态,而且短期内不可能马上改变。实际上,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省小岗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讲话中就指出: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分散、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建成现代农业;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改变分散、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从总书记所指出的这两个方面出发,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历史发展,那么显然,在推动农村产业的现代变革转型上,一方面,要通过合作社、公司加农户、向农户提供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实现小农户与市场化的现代产业衔接,另一方面,则必须联系城市化的历史进程,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等而逐步改变分散、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推动农村产业的现代转型。[16]
第二,社会与空间组合的变革转型,这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空间组合与社会生活及治理方式的转变。也许对于上面所说的农村产业的变革转型,不同的意见会比较少,但对于农村社会和空间组合的变革转型,许多人,特别是那些对传统乡村深怀乡愁式的眷念留恋的人们,一定会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但是,基于前面所说的城市化的过程是一个一步步以“城市的方式”重组、重塑整个社会,乡村振兴是这种重组、重塑的一个环节,是乡村融入城市文明的过程的观点,笔者认为,下面这些变革转型既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首先,在空间组合上,要对在传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及交通、通讯等很不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村庄聚落进行必要的改造、重组,使之转变为适合并便于居住者参与和共享现代文明(包括参与市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共享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等等)的现代社区。在这个改造重组的过程中,居住的适度集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某些分散的小村落的消失是必然的,这既是农村经济的产业化使然,也是公共服务得以高效而集约地供给的需要,而现代便利的交通以及通讯技术的发展则为这种集聚提供了现实可能。有学者从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效率的角度指出,在实施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应该重视两类乡村居民点:“一个是乡镇驻地,应该将其按照城市的标准去建设;另一个是小型的专业农户居民点,在这里基本不需要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小型居民点的农户在前一类大型居民点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介于这两种类型居民点之间的不大不小的其他大部分居民点,应该逐步引导其向这两种类型居民点方向发展。”[17]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真正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可以作为文化遗产而给以保护下来,但必须注意,这些村落只是作为“传统文化”而成为“保护”的对象,而作为“文化传统”的分散式小农村居形态则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继续下去了。[18]这就仿佛我们可以欣赏而且有必要保护作为艺术品的书法,但毛笔书写在今天无论如何不可能成为主要的书写手段。其次,在生活方式上,随着农业生产方式,或者更宽泛地说,农村经济形态的转变,传统乡村的生活方式,包括劳动生活方式、闲暇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社会交往方式等等,都必将受到现代城市生活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工作不可能再是简单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消费不可能再是自给自足而必然主要依赖于市场,交往不可能再局限于狭隘的面对面交往的熟人圈子而必然拓展到非面对面的、宽广的陌生人范围,闲暇时光恐怕也不可能单纯地以传统的那些方式来消磨,各种源于城市的现代娱乐方式以及旅游等等都将进入农村社会生活;实际上,即使是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也决不可能采取传统农村的处理方式,而必然更多地采用城市的方式,如分类、集中处理等等。再次,是社会治理形态的变革转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众所周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实际上并不仅仅只是针对我国乡村社会提出的社会治理体制,而是党和政府为当今整体中国社会所规划和确立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一体制所体现的政府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无疑表达的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在这一体制下展开的村民自治,自然也必须体现这种精神,而绝不能走向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传统乡土中国的那种乡村自治。在笔者看来,今天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这一基本体制之下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目标,也是自治成功的关键,是要保障和促进每一个村民作为跟城市居民一样的公民,能够切实地享有和履行自身的合法权责。
第三,作为乡村社会之主体的人本身(农民)的发展变化。如前所述,在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传统乡土中国,人们——首先自然是乡民,但不限于乡民——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是与高度自给的经济相应的生活态度上的“知足长乐”,与社会关系的“差序格局”相应的“维系着私人的道德”,当然,还有与村落社区的封闭性相联系的保守、排外、愚昧等;而改革开放前确立的、今天正在松动中但尚未完全终止的户籍制度则使“农民”在我国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还是一种社会政治身份。但是,伴随着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村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的转变,作为农村社会之主体的人本身也必然、并必须发生一系列相应的转变和发展。所谓“农民的全面发展”,在笔者看来,意味着:在身份上,要从身份农民转变成职业农民;在知识技能上,要掌握能够适应现代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科学知识和技能;在价值心态上,要改变传统的保守、排外,而转向进取、开放,并具备与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世界相适应的风险意识;在道德意识和行为取向上,要从特殊主义取向的“维系着私人的道德”转向普遍主义取向的公共道德、公民伦理。[19]一言以蔽之,要从“乡野之民”转变为现代文明之子。
如上所述,在今天这个城市文明主导的时代,所谓乡村振兴从根本上讲是乡村参与并共享以城市文明为表征的现代文明的过程,是农业、农村、农民向着现代方向的全面重塑和转型。这个重塑和转型需要调动和重新配置各种资源。而这个资源的调动和重新配置既关系到效率,也关系到公平。从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市场、政府和社会必须在这个重塑和转型的过程中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发挥各自的作用。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际上,市场不仅是使现有资源实现合理配置的有效机制,也是激活、挖掘资源和潜力的有效机制。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力量推动农业供给结构的合理化,引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转型。此外,还要让市场在人才流动、生态保护(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活跃文化等方面扮演其应有的角色。同样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关于发挥市场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方面,必须避免一种倾向,即认为由于小农户在资本、规模、信息等方面存在天然的“市场弱势”,因而,为了“保护”小农户,强化政府对农村经济事务的直接行政干预,弱化市场对经济活动的作用。着眼于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这显然不是正确的因应方式。正确的方式只能是,通过提升完善小农户自身合作组织的功能,通过与城市化进程紧密相连的逐步提高规模化经营,通过强化政府在信息、技术、资本等方面对小农的服务,来克服小农户的市场弱势,推动它们公平对接现代大市场。
市场在挖掘资源、实现要素的合理配置、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上的效率众所周知,就此而言,市场是“灵”的,但是,市场不是“万灵”的,特别是对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全面而健康的发展而言。第一,市场之正常而健康的作用需要一系列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不是市场本身所能解决确立的;第二,市场无法纠正它自身运行所必然产生的那些影响社会健康发展、妨碍全体人民美好生活的结果,如贫富两极分化,乃至有些社会成员生存底线的失守等;第三,作为价格形成机制,市场能有效地反映和肯定一个要素所具有的经济效用,但是,它不能同样有效地反映和肯定其他方面的价值,比如一个农村居民和一个城市居民同等的生命价值和尊严;第四,市场不会清理偿还特定社会在某些特定发展进程中一方对另一方负下的历史欠账,相反,由于市场的运行以不同市场主体之间既有的不平等为始基,以“自由竟争”为基本原则,其自然运作的结果必然导致把那种由历史欠账所造成的不平等进一步拉大,也即上面所说的两极分化。市场的所有这些“不能”或“不灵”,自然也存在、体现于其参与介入“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为此,政府必须出场,针对市场的这些“不能”或“不灵”,联系我国农村社会以及城乡关系的历史与现实,来扮演自己的角色,发挥自己的作用。在这方面,笔者以为,除了上面所说的要强化政府在信息、技术、资本等方面对小农的服务,以下几点是非常关键的。第一,为市场的正常运行确立健康的环境条件,维护保障健康的市场秩序。就目前而言,这应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工作:反面是要进一步撤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制度性壁垒,这主要要通过将权利与户籍身份脱钩的户籍制度改革来完成;正面则是要确立市场运行的制度前提,特别是要进一步明晰产权,确立农民(无论是作为集体还是个体)对于其财产,尤其是对名义上作为其财产的土地的自由支配权(在这方面,目前以赋予“经营权”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从而放活“经营权”为核心要义的“三权分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向这一方向迈进的开始)。第二,鉴于自发的市场机制所具有的“弱肉强食”性质,联系我国现在的城乡发展不平衡,政府需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适度规制,通过对涉农企在以财政的和其他必要的行政手段的激励或约束,防止资本以“乡村振兴”为名再一次掠夺农村。第三,鉴于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体制和二元结构下城市对于乡村的剥夺所造成的城乡之间的巨大不平等,“乡村振兴”战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城市反哺乡村,这种反哺主要只能通过政府的行动来实行。即政府必须通过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一系列向乡村倾斜的政策举措,来偿还城市对乡村的历史欠账,来推动实现城乡的平等和城乡的一体化。而在这方面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基于城乡居民共同的平等生存权利,为农村居民提供与城市居民同样的能够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是“need”而不是“want”)的基本社会保障;二是强化农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供给,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事业,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也即以政府的公共服务推动引导农村居民参与和共享现代文明。
除了市场、政府要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各自的作用,“社会”也应该在这过程中扮演自己应有的角色。鉴于关于村民组织在乡村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政治参与以及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文献已汗牛充栋,在此笔者只想简单地提三点:第一,在关注“乡村振兴”中“社会”的角色和作用时,不能把眼光局限于乡村社会内部的村民组织,而要扩展到整个社会,即要从国家(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中、从城乡一体的视野下来理解这个“社会”,来挖掘、利用“社会”的资源。第二,就乡村内部的社会组织而言,长期以来,它们,特别是村支部和村委会(改革开放前则是大队组织)实际上更多地在扮演将向城市输送乡村资源的桥梁的角色,在今天的乡村振兴中,这种角色必须转变,转变为:一要挖掘组织内部资源,并确保这种资源保留在内部;二要承接、转化外部资源,比如承接政府的惠农项目,将政府针对农村的公共政策或其他援助转变为村民可以直接享用的服务等等。第三,要特别重视农民合作社(当然这种合作社必须以农民的自愿加入为前提)的作用,尤其是要发挥它在防止、抵御在必然的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资本对于农村可能的剥夺方面的作用。
注释:
[1]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46~50页。
[2]王小章:《乡土中国及其终结:费孝通‘乡土中国’理论再认识——兼论整体社会形态视野下的新型城镇化》,《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3]费孝通:《论小城镇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34、93~94页.
[4]《联合国发布〈2016年世界城市状况报告〉》,http://iefi.mof.gov.cn/pdlb/dbjgzz/201605/t20160524_2002803.html。
[5]费孝通:《乡土中国》,刘豪兴编,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57~258页。
[6]吕宾、愈睿:《乡村文化自信培养困境与路径选择》,《学习论坛》2018年第4期;赵旭东、孙笑非:《中国乡村文化的再生产——基于一种文化转型观念的再思考》,《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7]王曙光:《乡村振兴、乡土美学再发现与文化-伦理重建》,https://mp.weixin.qq.com/s/iGirDu8xFISaxCLiakb8gA。
[8]吕宾、愈睿:《乡村文化自信培养困境与路径选择》,《学习论坛》2018年第4期。
[9]王小章、冯婷:《从“乡规民约”到公民道德——从国家—地方社群—个人关系看道德的现代转型》,《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10]雷蒙·威廉斯:《乡村与城市》,韩子满、刘戈、徐珊珊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5页。
[11]贺雪峰:《城乡二元结构视野下的乡村振兴》,《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吴理财:《近一百年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兼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乡村”》,《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2]吴理财:《近一百年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兼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乡村”》,《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3]贺雪峰:《城乡二元结构视野下的乡村振兴》,《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14]冯婷:《农村的前景与农民的前途——也谈新农村建设的道路和前景》,《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
[15]党国英:《关于乡村振兴的若干重大导向性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2期。
[16]陈锡文:《乡村振兴战略的来龙去脉》,《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04期。
[17]党国英:《乡村振兴的真正难题及其破解之策》,《国家治理》2019年第3期。
[18]关于“传统文化”和“文化传统”的辨析,参见王学泰:《文化传统与传统文化》,载《王学泰自选集·文化经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版。
[19]王小章、冯婷《从“乡规民约”到公民道德——从国家—地方社群—个人关系看道德的现代转型》,《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