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CHIPS2013城镇居民数据,通过建立反事实研究框架对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减税与收入再分配调节效应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税改前后相比,工资薪金所得税减少了52%,经营性收入所得税减少了58%。其中,新一轮个税改革对低收入群体没有影响,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最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大约89%的工资薪金所得税。不考虑专项附加抵扣的情况下,2019年个税总额较2018年减少大约17.81%。与旧个税相比,新个税体制下城镇居民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平等程度改善较小,主要因为平均税率降低导致。新一轮个税改革虽然起到了预期的减税效果,但是其收入再分配调节未充分发挥出来。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为“个税”)作为一个直接税种,在发挥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作用的同时,还具有定向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再分配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8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数据,前三季度个税总额为11349亿元,同比增长21.1%,占总税收收入的8.9%。由于个税采取的是分级累进税率制,在保持特定免征额不变的基础上,随着居民收入增长与结构的改变,缴纳个税的人数与税基不断扩大,导致个税以高于经济的速度增长。个税持续高增长可能影响到它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因此,个税制度必须与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分布情况保持动态一致。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七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并于10月1日付诸实施。本轮个税改革以调整工资薪金和经营性所得税为主,将免征额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保持原有的税率累进层级不变,同时对级距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外,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抵扣政策。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自付医疗、购房利息、房租等方面出台了抵扣方案。个税免征额的提高以及增加专项附加抵扣政策的改革方向,预期将更加有针对性地帮助个人和家庭减轻税负,提高居民的获得感。据财政部估算,仅免征额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修法后个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增加专项附加抵扣后,纳税人数将更少。那么,新一轮个税改革究竟将带来怎样的减税效应?是否能有效调节居民的收入再分配需要从实证角度给予回答。
本文建立了一个反事实分析框架,基于CHIPS2013城镇居民数据,分别从不同收入群体和2019年个税总额预测入手,对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减税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基于MT指数和Kakwani(1977)提出的个税累进性指标对新一轮个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效应进行分析。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主要为以下两点:其一,建立反事实分析框架,从个体微观层面和国家宏观税负角度分析新一轮个税改革对于不同收入群体的减税效应,以及对于2019年个税总额的影响。其二,基于反事实分析框架,利用微观城镇居民收入分布数据对于新一轮个税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估计。虽然已有学者从微观视角研究历史上个税改革对于收入再分配的影响,但是缺少基于当前个税改革节点上的评估研究。
我国个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不过四十年,财税部门自1978年底开始研究个人所得税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正式登上我国税制的舞台。据杨志勇(2018)总结,我国个税的发展经历了1978—1993年内外两套税制并行的起步阶段,1994—2004年的税制统一和初步发展阶段,以及2005年至今的法治化增强阶段。这意味着个税在税制现代化中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个税发展的历史看,个税主要包括筹集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再分配调节两项功能。目前,已有学者针对我国个税的主要功能进行了探讨。例如,刘尚希(2012)认为若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比作“皮”,而将调节功能比作“毛”,如果不先实现个税的收入功能,调节功能也会受到限制。张斌(2010)发现我国以货物与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及与此相配合的税收征管模式较好地发挥了为政府筹集收入的功能,但其所导致的税制整体的累退性、经济结构失衡等问题也日益严重。
针对个税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国内外已有大量研究从微观视角进行了测度与模拟。Wagstaff et al(1999)最早对发达国家个税的收入再分配影响进行研究,他们对12个OECD国家的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测量结果在各国之间具有可比性。而Bird & Zolt(2005)通过对于发展中国家研究发现,个税在发展中国家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有限。至于个税改革对于我国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效应,国内不少学者基于城镇居民的微观调查数据进行了计算和模拟。例如,岳树民等(2011)基于2007年城镇抽样数据,通过对个税累进性指数进行分解,发现我国个税对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实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并未很好地起到累进作用。因此,在税率设计时,不应忽略城镇居民的收入构成及收入分布状况。李青(2012)发现从纳税人角度,个税在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明显的正效应,而且还呈现出不断加强的累进性;但从收入角度来看,个税反而表现出累退性。岳希明等(2012)认为平均税率的高低是个税收入分配效应大小的主要决定因素,而累进性则是次要的。2011年个税改革导致平均税率降低,反而降低了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徐建炜等(2013)的研究表明提高个税的免征额,尽管累进性有所上升,但由于平均税率的降低,总体上降低了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提高免征额度会使中等收入组群受益最大,低收入组群没有受益(税率始终为0),中、高收入群组的所得税降低,从而导致基尼系数扩大。万相昱(2018)基于CHIPS2013数据,系统构建了中国个税微观模拟模型,对政策效应提供量化实验分析,发现个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能力有限,课征对象与制度目标严重错配。
已有研究的结论都表明,虽然历次的个税改革都起到了一定的减税效应,但是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个税的累进性越高,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越强;平均税率越高,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越强。个税改革对于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取决于累进性和平均税率变动的相对大小。
基于此,大量学者针对我国个税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一部分学者认为个税改革的方向是不改变累进税制的前提下,征收综合所得税,合理设定专项抵扣制度。如白景明(2017)认为新一轮个税改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划分综合税和分项税;二是确定综合税的免征额,确定专项抵扣的标准;三是准确获取税源信息。高培勇等(2017)认为个税的改革方向是从分类征收转向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这个过程中应坚持从高收入阶层入手,实施增量调节,按照短、中、长期“渐进式”推进税制改革。杨志勇(2018)提出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综合征税,专项抵扣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可操作性。岳树民、刘新宇(2018)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应定位于收入功能为主的前提下,统筹推进课税模式改革,合理确定扣除标准和扣除项目,并协调考虑综合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税率水平与级次、级距。刘尚希(2012)认为个税采用单一税制,将进一步变得简单、透明和实质公平。放弃累进税,个税按个人征收还是按家庭征收的选择、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的权衡等难题将不复存在。
虽然对于个税的改革路径及改革成效的评价仍然值得深入研究,但是随着新一轮个税改革的政策落地实施,近期对于个税讨论和研究的焦点转向了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减税与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上。基于这点考虑,本文基于CHIPS2013城镇居民的收入分布,建立一个反事实分析框架,分别从不同收入群体和2019年个税总额预测入手,从个体微观层面和国家宏观税负层面对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减税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基于MT指数和Kakwani提出的个税累进性指标对新一轮个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效应进行分析。本文将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减税效应与收入再分配调节效应相结合进行研究,既是对于已有基于微观数据探讨个税研究的拓展与延伸,又为评估新一轮个税改革的政策效应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本文基于CHIPS2013城镇居民的收入分布,建立一个反事实分析框架,分别从不同收入群体和2019年个税总额预测入手,从个体微观层面和宏观税负层面对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减税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基于MT指数和Kakwani提出的个税累进性指标对新一轮个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效应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新一轮个税改革实现了预期的减税效应,尤其减轻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但是与旧的个税体制相比,新个税体制下个税的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有所弱化,主要是平均税率降低导致。具体来看:
第一,2018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一轮个税改革主要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性收入所得,基于调整的2019年城镇居民收入分布,发现新一轮个税改革与未发生相比,工资薪金所得税减少了52%左右,而经营性收入所得减少了58%左右。第二,新一轮个税改革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减税效应具有异质性。对于低收入群体,个税改革没有影响,税改前后该群体的个税总额均为0;对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减税效应最大,降低了大约89%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对于高收入群体和超高收入群体,新一轮个税改革分别降低了54%和1.7%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第三,未考虑专项附加抵扣的情况下,预测得到的2019年个税总额为11114.81亿元,比2018年减少17.81%。第四,与旧的个税体制相比,新个税体制下城镇居民工资薪金收入不平等程度改善较小,主要因为平均税率降低导致。因此,要增强个税政策对于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需要适当提高平均税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