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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内发性治理的社会机制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着手开展各类环境治理工作,但当前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面临诸多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框架下看问题,文本规范与实践规范相分离是环境污染的主要症结,政府“碎片化”的环境治理模式难以对应环境的整体性,“压力型体制”下的政治激励模式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相当有限,以及国家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存在内在矛盾等等。已有研究表明,政府环境治理存在失灵现象,难以有效地应对农村环境问题。

从实践层面来看,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也遇到不少困境,难以与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有效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当前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模式存在“一刀切”问题,倾向于简单化、单一化处理环境污染,难以真正有效地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当前农村环境治理方式偏重于“治”而忽视“用”,主张利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所有环境问题,造成人与自然的对立。所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强调环境治理的背景下,重视农村环境治理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只把农村环境作为治理对象来进行处理会出现“过犹不及”“走向极端”的现象,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浙江多地展开实地调查,并结合社会学理论进行归纳、总结,依据农村自然条件、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地方文化等特点提出内发性治理概念。本文将以浙江西部村庄——里家村为研究案例来展开分析,具体阐释农村环境内发性治理概念的形成过程与解释框架。里家村位于杭州市西郊常宁县,属于山区村落,距离县城大约3小时车程。全村现有377户,共1275人。里家村大部分农民以种植蔬菜、苗木和养殖石斑鱼等为生计方式,少数村民从事农家乐经营。笔者在里家村进行多次实证调查,通过现场体验、深度访谈等方法来获取第一手材料,总结、提炼该村应对农村生活污染的治理经验。以里家村的环境治理实践为蓝本提出内发性治理概念,强调环境治理应回归乡村生活主体,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从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出发来治理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治理困境

结合前期理论研究与实地调查,笔者发现农村环境治理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有待突破。

(一)“一刀切”的政府主导型治理

当前农村环境治理模式仍以政府推动为主,易出现“一刀切”、治标不治本等问题。从东部沿海较早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地区来看,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是应对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地方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来落实环境治理目标与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并利用政绩考核方式来衡量各行政村的环境治理成效。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具有推广面宽、效率高、责任明确等特点,但也会因为适用性差、成效低、公众参与不足等缺点使农村环境治理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应对环境恶化局面。现阶段乡村社会特性决定了无论是消极的“简约治理”路径或是单向的政府介入路径都无法实现基层的有效治理。

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忽视农村环境的复杂性。在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环境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斯科特在《国家的视角》一书中提到,政府机关倾向于简单化、清晰化的测量工具,更容易用来操纵和控制。具体分析来看:一是农村自然条件、社会状况和城市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简单地套用城市环境治理模式来治理农村环境问题;二是不同农村之间存在差异,环境治理需要区别对待。在浙江里家村调查过程中,笔者对当地村民访谈时了解到,在新农村建设最初阶段,地方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要求推行农村生活污水的截污纳管工程,把全村所有农户的化粪池都接入污水管道与污水池来处理生活污染。但是迫于工程资金投入太大,村庄没有足够资金来建设所有基础设施,又面临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压力,只能先完成一些沿街、沿路农户的污水管道铺设和污水池建设,以此来应付上级政府检查。正是基于政府主导型治理与政绩考核的压力,不少农村只能做一些形象工程、表面工作来应付上级政府检查,这将导致农村环境治理陷入更大的困境。

(二)重“治”不重“用”的治理方式

当前农村环境治理存在重“治”不重“用”的错误理念。从历史上来看,农村社会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传统时期农村生产生活在有限的物质条件下遵循着物尽其用原则,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都得到有效利用,农村社会形成了一个“有垃圾无废物”的循环系统。陈阿江根据太湖流域的研究,总结了一套传统乡村社会垃圾处置制度:第一,人不能吃的,往往留给家畜家禽做饲料。第二,不能做饲料的,尽量做燃料。这不仅是为柴灶添一把火,而且也是清洁的需要。第三,既不能做饲料也不能做燃料的,通常被送到灰堆去,积少成多堆成肥。但随着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药、化肥、地膜使用量不断增加;大量新型工业包装等进入农村农村自然环境无法消纳新型垃圾,导致农村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基于此,单一的垃圾外运处理方式逐渐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应对手段,就连菜梗、树叶等有机物都被丢入垃圾桶,寻求集中处理,传统农耕社会的循环利用方法被抛弃。

然而,重“治”不重“用”的治理方式在农村环境治理中面临不小的阻力。一方面,重“治”不重“用”的治理方式难以从物质、能量循环入手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例如,各种牲畜粪便、人粪尿等再难以返还到田地中,而被当作污染物来进行处理。这种治理方式不仅造成可利用资源的浪费,也导致环境污染状况的加重。另一方面,从环境治理成本来分析,重“治”不重“用”的治理方式耗费巨大成本,难以形成可持续的治理模式。笔者在浙江里家村调查时了解到,全村进行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程建设时基建费用就高达2000多万元,还不包括日常运行和维护的费用等。这种高成本的环境治理投入,对大部分农村来说都无法承担,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可见,农村环境治理不能简单照搬城市环境治理的思路,而应寻求污染物的自然净化和利用最大化,比如种植业和养殖业之间的结合、生产与生活之间的循环等。

(三)偏向技术的治理手段

重视技术主义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另一种倾向,这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生态现代化理论学者约瑟夫·胡伯(Joseph Huber)指出,随着现代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各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例如环境问题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来予以应对。甚至出现了“技术万能论”观点,即认为技术治理方式可以解决所有环境问题。但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效应,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

偏重于技术主义的治理方式容易产生不良的影响。一方面,技术手段容易忽视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农村环境治理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开展农村环境治理,需要具备系统、全面、综合的审查视角来看待环境问题。技术主义过于重视工具理性,而忽视了人的能动性。近些年,国内垃圾焚烧厂建设数量越来越多,相应的垃圾焚烧技术也越来越成熟,但由于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方面未做到位,导致出现很多反焚烧运动,垃圾焚烧厂建设遭遇不小阻力。这也使得政府推行垃圾减量化处理面临很大的困境。另一方面,单纯依赖环境治理技术也容易引发一些新问题。新技术虽然可以应对很多环境污染,但也可能产生令人难以察觉的新问题。例如,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生化处理来降低污染物的环境影响,但是这种技术处理方式并不完善。有专家提出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虽然满足了技术指标上的排放要求,但仍有可能改变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文系统,出现新的问题。

可见,技术手段对环境治理只能发挥有限作用。技术对减少当前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是有限的。基于对东部沿海农村地区多次的实地调查以及环境治理理论的梳理,笔者认为,当前农村依托以技术治理为主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方式虽然在环境治理初期会有不错的治理成效,但从长远来看仍难以达到精细化、针对性管理的要求,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三、环境内发性治理概念的形成

笔者提出环境内发性治理模式最早是受实地调查案例启发。笔者在东部沿海农村地区进行长期环境污染调查时发现,部分村庄在应对农村环境问题时并不是简单地按照上级政府要求来进行治理,而是在政策制度之下又有当地村民自己的创造。例如,在浙江里家村调查时,村民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对已有的治理方式进行了改良,从而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

21世纪初,浙江省开始重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陆续出台一系列环境治理政策、制度,并实施相应的环境治理工程来应对环境污染。在全省农村环境治理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浙西常宁县也出台了具体的农村环境治理政策,来推动当地开展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工作。里家村在上级政府的政策要求与财政支持的背景下,于2009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全村的污水管道与污水处理池。整个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完全按照政府制定的方案进行设计与施工,把每家每户的化粪池都接入污水管道,并通过污水管进入污水处理池,通过生化处理技术来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这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实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前后几个阶段资金总投入达2000多万元,同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经费来维持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然而,政府主导型污水处理工程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推广逻辑,并没有考虑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与农民的需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实现日常运行后,里家村村民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虽然能够处理生活污水、厨余垃圾等,但也导致原有农业生产所需的农家肥失去了来源,人粪尿、厨余垃圾、牲畜粪便等都通过管道进入污水处理池进行生化处理。这使当地农民无法获得足够的农家肥来种植苗木、蔬菜与养殖鱼苗,对农业生产与农民经济收入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里家村村干部等地方精英向高校技术专家请教技术,组织村民搞沼气池试验。经过多次尝试,2010年里家村开始建设第一批10个沼气池来处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沼气池建设费用都由村里来负担。随着2010年里家村沼气池使用带来的良好效益,2012年全村又新建了30个沼气池,每个沼气池花费大约7000多元,村里给每个沼气池补贴5000~6000元,其余1500多元则由村民自己承担;2013年村里又新建50~60个沼气池,由于有了中央项目支持,村民自己用于沼气池建设的费用有所减少。至今,全村共有150个沼气池,大约有250多户农户使用。有的是一户农户一个沼气池,有的则是二三户农户共用一个沼气池。沼气池的引入不仅实现了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也满足了当地农业生产的需求,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沼气池的使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效益。第一,厨余垃圾、人粪尿、牲畜粪便等日常生活可腐烂垃圾都进入沼气池进行发酵处理,避免了生活污染的可能性。从沼气池的处理效果来看,有效地实现了垃圾的减量化。根据里家村村干部反映,随着厨余垃圾、人粪尿、牲畜粪便经过沼气池发酵处理,总量上减少了一半以上的生活垃圾,提高了垃圾处理率。第二,沼气池的引入是一种清洁能源的推广,通过发酵处理,沼气可以被当地村民作为生活燃料来使用,减少了其他能源的消耗。沼气作为燃料进入当地村民家中,可以满足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笔者从实地访谈了解到,一个8~12m3大小的沼气池产生的沼气可以满足普通三口之家日常生活所需的燃料,不需要额外的燃料来补充。第三,经过沼气池发酵后的沼液、沼渣可以被作为农家肥来使用,满足农民种植蔬菜、苗木与养殖鱼苗等农业生产的需求。全村共有苗木400~500亩,主要品种包括红叶石楠、南千足、红豆杉等。根据当地农民反映,沼液施肥的效果比化肥好,尤其是防病这一块取得了较好的防治成效。此外,农户种植蔬菜也需要使用沼液、沼渣。

可以说,沼气池发酵处理实现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三者共赢。经过沼气池处理之后的污水量大大减少,最后进入污水处理池的生活污水也减量不少。从实地调查情况来看,使用沼气池的村民反映沼气池使用便捷且效益好,满足了农民农业生产的需求,也节约了日常生活的经济投入。

经过里家村村干部、村民的不断摸索与反复尝试,找到一条符合本村生产、生活特点的环境治理路径。这种从乡村生活主体出发,注重发挥农民自身主体性的环境治理方式就是一种“内发性治理”。内发性治理着重突出三个特点:其一,强调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其目的是回归乡村生活主体;其二,基于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而形成的环境治理方式,紧密结合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体现“治”“用”相结合的治理方法;其三,传承中国古代传统的中庸思想,不走极端,在人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体现“中和位育”的治理理念。环境内发性治理在实现环境保护的同时,也能够满足当地村民生活所需。

环境内发性治理概念的提出,笔者也是受日本社会学家鸟越皓之“生活环境主义”理论和经济学家宫本宪一“内在式发展”概念的影响。日本农村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也曾遭遇农业面源污染与农村生活污染的困扰,经过长时间的环境治理才逐渐转变过来。“生活环境主义”理论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的,鸟越皓之在调查日本琵琶湖环境治理过程中认识到生活环境治理不能只从自然主义或者技术主义的角度来考虑,更需要结合当地居民的生活需求,从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视角出发来思考农村环境治理的模式。立足于农村居民生活需要这个出发点构建起来的新型环境治理模式,鸟越皓之提出了“生活环境主义”的概念。“内在式发展”(Endogenous Development)则是指一种地区开发的形式,实行这种经济发展时,地区的企业、工会或个人经由自发研究制定计划,主动进行技术开发,且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依据本地区文化特点,实现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的福祉。宫本宪一所倡导的内在式发展,与外来型发展相对立,但是并不拒绝外来的资本和技术。只要本地区的企业、工会、公众组织、个人和地方政府能够主动地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并付出努力,并不拒绝辅助性地吸收发达地区的资本和技术。内发性治理吸收了上述两者的有益经验,重视从农村社会出发来思考可行的环境治理方式,做到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协同发展。

比较来看,内发性治理概念与“生活环境主义”理论之间有相似点也有不同点。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强调需要从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出发来构建环境治理体系,需要回归乡村生活主体;差异之处在于,生活环境主义仍注重政府或者外来者等主体来进行农村环境治理;内发性治理则突出当地农民是环境治理的主体,发挥农民自身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这种联系与差别是由中国、日本社会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一方面,中国、日本等东亚都是人多地少、资源稀缺的国家,因此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模式难以有效地治理东亚国家的农村环境问题。生活环境主义与内发性治理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环境保护的同时也应满足人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中国与日本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等不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中国社会的主体,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发挥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不仅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

环境内发性治理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但并不排斥政府参与其中,两者在互动中保持动态平衡。从当前中国农村环境治理状况来分析,大部分农村地区不仅没有主动进行环境治理的动力,也没有相应的资金与管理能力来自发地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因此,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是维持农村环境内发性治理的重要基础。从东部沿海地区的调查情况来看,农村环境治理已经走过初期基础设施大投资、大建设、粗放式管理的阶段,现在更需要的是在政府管理基础上来进行差异化、精细化与持久性治理,可以说是一种新的尝试。即便如此,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依然有着重要作用,仍需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加强环境治理的监督以及出台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等来促进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不断向前推进。最终,在政府环境管理基础上融入村民自主的环境治理实践,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的效率,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四、农村环境内发性治理的解释框架

农村环境内发性治理的一大特点就是重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和体现“中和位育”的治理理念。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有着天然的优势,能够积极、主动地结合农村生产、生活情况,创建一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治理模式。环境内发性治理“中和位育”的理念讲究的是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生态之间的和谐相处,不能为了人类的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影响人的生活。

(一)主张人与环境和谐相处,体现“中和位育”的治理理念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就有“中和位育”之说。“中和位育”最先出自《中庸》,其开篇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潘光旦倡导“中和位育”的文化论。他揭示儒家关于“文以载道”的几个原则:一是中庸而不固执一端,一是正常而不邪忒,一是有分寸而不是过或不及,一是完整而不畸零,一是通达而不偏蔽,一是切实而不夸诞。费孝通对于“位育”的理解,更多是从社会学、人类学角度来分析。他用“相配”和“位育”概念来概括经济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并考察了这种关系的变迁与重建。这种“中和”的观念在文化上表现为文化宽容和文化共享。之前提出的有关人类学要为文化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做出贡献。以“中和位育”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农村社会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一直以来主导着农民的思想观念,进而对农民的日常行为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在农村社会秉持“中和位育”的环境治理理念具有天然的社会基础,容易激发出农民参与村庄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内发性治理较好地体现了“中和位育”的思想理念,注重从农村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出发来构建合理、有效的环境治理方式。比较政府主导型治理和内发性治理,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管理模式更多地依赖于科层制度,缺乏灵活性管理的优势,对存在差异性的农村社会进行“一刀切”的管理。这类管理方式难以顾及农村、农民、农业的真实情况,无法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环境治理。而内发性治理则是立足于农村社会,从农民的生产生活出发,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让农民自己进行选择与构建合理的环境治理方式,不会因为环境治理而使农民失去美好的品质生活。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大部分农村都难以做到这一点。例如,有些村庄为了治理农村生活污染启用各种工程技术手段,虽然有效地解决了环境问题,但也浪费了各类可利用的物质资源,以至于农民还要花费额外的经费去购买替代品。因此,农村环境治理应尝试一些“折中”的治理方案来应对环境污染,而内发性治理就是一种相对“折中”的环境治理方式。

(二)地方精英组织农民参与环境治理

从内发性治理方式来分析,农民应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农民内部又可以分为几个层次:先进者(地方精英)、普通农民、落后者。先进者在整个农民群体中占少数,一般不到全部村民的10%,他们往往最先接触各种外来信息,个人经历也比较丰富,富有冒险精神,有组织力和领导力,是集体行动的重要发起者。普通农民不具有很强的冒险精神,不敢于尝试与创新,只有追随先进者才有尝试新事物的勇气,占总体的70%~80%,是农村社会的主体力量。落后者更不善于接触新事物,一般到最后才开始接受新的事物,少数人甚至被排除在村落社会之外,占10%左右。内发性治理需要先进者的领导与组织,大部分村民参与其中,探索符合大多数农民利益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农民自身在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体性。

因此,从内发性治理的实施主体来看,地方精英是组织者与领导者,在内发性治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地方精英的组织,大部分村民被组织起来参与环境治理,达到农民自我管理农村环境的目的。在浙江里家村实地调查中笔者发现,村干部等地方精英在农村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领头羊”的作用。里家村的生活污水处理模式的改变与村干部有直接关联,村干部认识到政府实施的生活污水设施难以满足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虽减少了环境污染,却牺牲了农民的利益。所以,村干部通过自己掌握的资源与信息,引入合适的技术来处理生活污水,并组织农民进行长时间的探索,找到适合本村实际情况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农民经过亲自使用之后,发现不同类型的沼气池之间的差异,根据本村生产生活和自然环境特点选择了一款高效的沼气池。这种改变不仅带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也满足了农业生产需求,还降低了农民生活燃料、用电的成本。

我们村沼气池最早是20世纪70年代——集体化时搞过一次但没有成功。后来村里搞污水处理工程,村里几个干部就想搞清洁能源的推广,村干部出去看的时候,碰到了浙江某大学环境学院的一位教授,从他那边了解到沼气池的技术。搞沼气池的初衷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养殖污水的处理,农户散养牲畜数量多,养殖较粗放,污水横流,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另一方面,主要是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经过村干部考察之后认为这种沼气池比较符合我们村的实际情况。所以,第一期组织村民共同参与搞了10个沼气池进行试验,村民使用之后总体反映比较好,越来越多的农民想要建设沼气池,后来就逐渐推广开来。

(三)探索符合农村生产生活情况的环境治理方式

内发性治理是以农民为主体,注重与农村的自然地理、社会结构、地方文化的结合。镇村居民是具有特殊价值的生态环境治理主体。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农民自身更了解农村发展的历史与规律,也注重环境治理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有机结合。具体来看,一方面,农民生活在农村社会,长期受当地环境、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早已养成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思想观念与行为习惯。这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使得农民不容易接受外界环境较大的变化,所以环境治理需要结合农民的观念特点、行为方式和农村的社会关系来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农民也并不是一成不变,乐于接受一些有益的现代治理技术。通过比较之后,农民会根据实际需要做出一些改变,满足自身利益增长诉求的同时,把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所以,只有立足于农民各项利益诉求的治理手段,才有可能成为符合农村社会特点并发挥效用的“环境治理术”。

在里家村案例中,笔者发现当地村民在环境治理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作用。大部分村民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对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污水处理环节上加入了沼气池,利用沼气池发酵技术来处理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此外,经过沼气池发酵之后剩余的沼渣、沼液还可以作为蔬菜、苗木种植和鱼类养殖的重要原料,沼气则作为当地村民的日常生活燃料来源。

全村大约有95%的农户由原来的老式马桶改为抽水马桶。在污水处理这一块,我们也进行了改进。在原来的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上加入了沼气池处理环节,提高了生活污水的处理效率,也保证了农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对沼气池的选择,我们也是结合农民的具体使用情况,从处理效率高、产气稳定性好、发酵池封闭性好等方面着重考虑。现在抽水马桶的污水治理分为四个集中处理点,沼气池出来的沼液会进入污水处理池,高峰时间(处理效率高时段)的污水基本都是到沼气池过(发酵)一下,基本上都可以处理掉,这样的话就不会有太多污水产生,基本上都可以使用掉。到了冬天的时候,农业生产所需肥料使用量减少,从而会有一部分进入污水处理池。现在主要是洗涤水还会进入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此外,我们村还组建了一支7人的沼气池维护队,经过前期的专业培训,现在作为村内农户沼气池的维护人员,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作用。

(四)平衡政府环境管理与农民自主治理的关系

内发性治理方式虽然强调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但与政府环境管理也紧密相连。政府作为农村环境的主要管理者,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在环境管理的起步阶段,政府是重要的引导者,通过行政手段来推动农村环境管理工作的起步。第二,政府也是重要的管理者与监督者。在农村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中,政府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对日常农村环境事务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出现各种环境危害事件。第三,政府是环境政策、制度的制定者与财政资金的支持者。农村环境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都需要政府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与执行,同时,财政资金的支持是维持农村环境管理工作持续推进的重要动力,需要政府从国家与制度层面上来予以重视。

从农民自身的角色来分析,内发性治理则是一种村民自治的表现。首先,在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厘清政府与农村自治组织的职责,精简农村承担的行政性事务,切实减轻农村组织的负担。使得农村自治组织有更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与自我监督的灵活性,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的效率。其次,在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环境管理组织的引导下,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管理机制。通过农民的共同参与讨论、修订和遵守村规民约来形成良好的环境自治机制,健全农民协商机制,推行相应的议事会、恳谈会等制度来共同商议环境治理方案。

因此,地方政府从“全能支配型”向“有限引导型”角色转变的同时,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在环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持政府环境管理与农民自主治理之间的平衡,是实现农村环境内发性治理的关键内容之一。

五、结论与讨论

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抓手,实现乡村振兴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乡村振兴的本质内涵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让农民过上美好生活,能够找到一条符合农村特点的发展道路。生态与环境保护作为乡村振兴的核心内容,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实现农村的生态宜居与农民的安居乐业。

概括环境内发性治理的特点:一是农民发挥自身主体性作用,实现“治”“用”结合。在农村社会中,通过各类地方精英的组织与领导,大部分农民都被组织起来共同应对环境与经济对立发展的问题。农民充分利用日常生产生活的实践经验进行最有效的环境治理,同时也优化配置各类可利用的废弃物,实现循环利用的目的。二是实现农民自治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平衡。乡村振兴需要实现乡村社会的治理有效,这就离不开农民对农村生态与环境的管理。这种管理需要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方式下充分发挥农村自治组织的主动性,实现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三是体现“中和位育”的治理理念。农村环境治理正如鸟越皓之所说不能为了治理环境而不顾当地村民生活需求,应在环境保护与农民生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环境内发性治理是人与自然、人与生态、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集中体现,代表了一种“折中”的环境治理方式。

乡村振兴并不仅仅是农村表面村容村貌的干净与整洁,而是要回归到乡村生活主体,在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等背景中去思考与创新环境治理手段。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与经济发展方式、社会结构变化、地方文化传承都有着紧密联系,需要全面、系统地去思考具体的环境治理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分析,农村环境治理也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从乡村生活的现实情况出发来进行建构与完善。

综合来看,农村内发性治理本质上是环境管理权力结构的改变。在国家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地方环境治理更具灵活性与自主性,不再按照政府主导型治理方式单一地下达环境治理任务。同时,农民的自我意识在现代化进程中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具有自主判断力,学会与政府权力进行周旋、协商和抵抗,寻求在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中保持自身利益与权力控制之间的平衡。因此,环境内发性治理在不排除政府环境管理权力影响的同时,利用相应的政策机制鼓励农民参与环境治理,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主体性作用。能够在政府环境管理与农民自主治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结合传统文化和现代科技,形成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特点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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