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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紧张与化解

一、引言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1]。在诸多的对策方案中,易地扶贫搬迁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成为特困地区民生福祉改善的选项之一。事实上,中国在进入新千年即开始易地扶贫搬迁的探索性尝试,后又被纳入到精准扶贫“五个一批”工程。十多年来,易地扶贫搬迁在推行中遇到的阻力超过想象,被公认为是一项复杂性工程,既要对贫困群体原有的经济、社会与文化资本进行改变,又要重新聚合新的生存空间,提升移民的社会融入感,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2]。根据测算,到“十三五”末,将有大约1000万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被纳入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计划,其中搬迁对象的住房安全要得到有效保障、基本生活需求要得到基本满足、要能够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达到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全部实现稳定脱贫的目标。在未来的三年内,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挑战可想而知。

长期以来,贫困和反贫困是一个全球性议题,易地扶贫搬迁也是全球很多国家都采用的措施。在学理上,贫困产生的地缘说为“易地扶贫搬迁”提供了一个解释框架。比如,王卓根据“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贫困地区在自然资源方面普遍匮乏,有些贫困地区甚至灾害频仍,在经济、文化等社会资源方面也比较缺乏,生活在该地区的人发生贫困的概率一般远大于其他地区[3]。这一观点可以追溯到萨缪尔森的立场:“所有先进的国家几乎都处于温带,处于热带的每一个国家基本上都是贫穷的”[4],他因此断定自然环境决定了贫富状况。《第三世界的经济发展》一书的作者托达罗对地缘论也持赞同立场:“几乎所有的第三世界国家都位于热带或亚热带地区,现代经济增长一切成功的范例几乎都发生在温带国家。”[5]作者不认为这是简单的巧合,而是气候环境在起作用。在中国,贫困地区尽管同“热带地缘”不完全吻合,但在既有被认定的564个国家级贫困县中,绝大多数集中在中西部的“老少边穷”地区,地缘的自然禀赋确实过低,具体表现为:距离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都很远、发展资源都相对匮乏、自然环境都比较恶劣、交通条件都非常落后、市场经济都比较不发达、生活水平都普遍很低等。的确,相对于其他地区,这些区域的人口更容易陷入贫困,其脱贫的难度也比其他地区大。基于这一现状,从“十五”初期,我国在部分省区开始试点易地扶贫搬迁,对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贫困群众进行易地安置,意图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截至2015年底,仅中央财政就已经安排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和投资累计达363亿元,在全国范围内已累计搬迁1200万人以上[6]。

本文所讨论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主要是指在集中安置形式下,以政府强制力量推进建设的、贫困户被动卷入并搬迁的社区。这一类型的社区不是自发形成的,并不是滕尼斯所谓的那种“拥有一种亲密无间、守望相助,服从权威并具有共同信仰和共同风俗习惯的人际关系,由传统的血缘、地域和文化等自然因素产生的社区”[7],其共同体的属性并不显著。根据中央的顶层设计,易地扶贫搬迁按照群众自愿、应搬尽搬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和城镇化进程,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形式。集中安置主要采取行政村内就近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安置、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和其他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主要以插花安置和其他安置为主。政府的“外力”特征还表现在对集中安置的移民社区的空间规划上,这是按照城市社区的建设模式而非农村社区模式进行规划和建设的。比如,一些易地搬迁安置小区住宅楼建设以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为主,多种户型可供选择,小区内配套建设医院、中小学、金融、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等。政府将城市社区建设的模式复制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建设上来,并全权负责新社区的规划、建设、搬迁和后期社区治理,但是,这种由政府强制力推动的社区在运行中往往会出现政府的“好意”得不到社区群众“领情”的情况。在这种“父爱主义”式治理范式下[8],社区居民只是被动的卷入到这场移民搬迁之中,并在新社区中按照政府为其设计的方式而生活,移民原有的生活方式无法得到照顾或体现,因而在多个层面出现新社区治理的紧张与冲突。

二、社区治理下的“制度与生活”解释框架

长期以来,对社区治理的解释多使用“单位—社区”话语,以此来观察人们生活空间的转移、社会组合方式与人际交往方式的转型[9]。这事实上仍然是社会变迁理论中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国家是高度统一的科层体制,涉及价值、利益和权力;与此对应的是社会,因其内部结构的有序而作为国家的对立面存在并发挥作用[10]。必须看到,这一分析范式在解释中国社会变迁“故事”时,往往会遭遇理论苍白的尴尬,在解释治理的困境及张力上是乏力。根本原因是,“国家—社会”范式是以二者对立的姿态来认识问题的,应用于中国实践存在水土不服之憾。比如,何海兵认为,“国家与社会”范式在研究中国基层社会变迁时存在本土化、理想化和无限化问题[11]。另有学者从意识形态维度和效用纬度对其进行批判,认为这一范式暗含了西方实现现代化道路的普遍有效性假设,而中国的“家国同构”形态与西方市民社会形态则存在本质差别[12]。基于上述事实,一些学者探索使用其他分析框架来解释中国的社会变迁:受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启发,黄宗智采用了一种三分观念来界说,他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设置了一个所谓的第三空间,认为国家与社会直接不是简单的“面对面”冲突,因为“第三领域”并不排斥国家与社会[13];孙立平则采用“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和叙述方式,他通过对事件的动态性描述,来试图克服本土视角与国家中心视角的对立[14]。诸如此类的研究和立场不胜枚举,都试图在国外学术话语同本土化之间进行建构,以认识和解释中国故事与中国问题。

比较而言,肖瑛的破题更为彻底,他创造了“制度与生活”的分析框架。在他看来,“制度”也可以被称之为“正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s),包括国家各个层级的机构或部门;“生活”(everyday life)是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既是实用的、边界模糊的,又是例行化的、人性的。肖瑛认为,生活是制度“反复使用和扩张的结果”。在这个分析框架下,制度和生活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制度的运行受到日常生活的影响,日常生活的实践又反过来影响到制度的运转。在“制度与生活”分析框架下研究社会变迁,这一解释机制可以概括为“内生性制度变化”,进一步的解释就是:在实践过程中,国家的各个层级机构或部门不免要同社会人(主体)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并可能形成形式多样的“非正式实践”;在二者的进一步互动中,一些非正式的制度会反过来影响正式制度,并促成正式制度的自我修正和自我变革[15]。受此启发,李烊和刘祖云在拆迁社区的研究中指出,“制度与生活”的分析框架是沿袭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这种将“日常行动”和“社会结构”相连接的研究视角,能够动态地呈现出“制度创设”与“日常生活”的具体形塑过程[16]。

以此推论,“制度与生活”分析框架能够解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所遭遇的困境吗?答案是肯定的。其中,“制度”的背景是国家的精准扶贫战略,顶层设计(制度)决定将居住在自然环境严酷、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缺乏的农村贫困户从不适宜居住的山区,统一集中安置在城镇或移民安置村,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享受便利的基本公共服务,摆脱因自然环境造成的贫困束缚。这种由国家强制力推进的“制度”建设,所形成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有别于移民传统的社区,这是因为新社区在空间形态上完全按照城市社区为样板进行建设。这种包含了城市社区生活特征的新社区需要面对移民的生活传统,如搬迁农民的固有生活方式、文化习俗等具有农村社区特征的各种因素。高标准的城市社区要求同顽强的农村社区特质,二者在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展开较量是搬迁社区的“生活”常态,这种现代性与传统性的不适应与不协调,导致搬迁入住社区的农民在其“生活”实践中,要对易地扶贫搬迁这一“制度”不断地做出修正和适应,而这一过程的长期性又使得搬迁农民的社区“日常生活”与“制度创设”之间出现紧张。出现紧张和冲突的原因就在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外在机制)同社区治理的自主性(内在机制)之间的不适应[17],这种紧张的根源在于“外在”机制,系凌驾于社区固有的内生机制之上而造成的。类似的是有研究发现在民族地区开展的文化建设工程,由于“忽略了文化空间及其整体性的内在关联”,使得文化工程流于表象,而难以达到目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特征是一种“建设逻辑”而非“治理逻辑”。具体有:

其一,“改善”的初衷,目标是实现“脱贫”,而非提升社区治理的质量。斯科特在《国家的视角》一书中认为,那些由国家积极推行的庞大的社会工程有两个动力,一个是为了建立更为精细的治理体系,“另一个强大的动力就是改善全体人民的福利,这不仅被看作是强化国家能力的工具,而且被视为国家存在的目的本身。”[18]在中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首选目标就是基于改善性逻辑的展开: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建设,让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贫困户从生存环境恶劣的地方集中搬迁到政府统一规划的新社区,通过发展特色农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等,改善贫困人口生产方式和生活质量,“确保搬迁一户解决一户温饱”[19]。因此,这种改善性的逻辑不是主张对自然环境的适应或妥协,而是从长远和特定目标(如脱贫)的角度制订新的发展规划,这是一个富有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是国家规划的结果和人为的发展过程”[20]。客观而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建设的“改善”规划并不是完善的,设计者只考虑到新社区的安置作用,并未充分考虑到“社区治理”的因素,因而贫困人口在物质生活和文化习俗上同新社区的生活存在紧张,由此造成居住环境脱贫与“生活返贫”之间的紧张。

其二,政府精准扶贫的初衷,“控制逻辑”优先。政府关于异地扶贫搬迁的精准施策都具有“制度”变迁的强制性,特别是在面对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考核力度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易成为此类社区建设的主导力量。从社区的选址、规划、安置住宅的建设,到房屋分配、社区的治理等无不渗透着政府控制的因素。在地方政府看来,这些生活在自然环境恶劣的农民致贫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其生产生活方式的落后,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实践并不是基于理性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基于“惯习”,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对其“生活”方式进行改造。诚然,通过政府的强制性介入,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贫困农民的搬迁,从自然环境恶劣的山区搬入搬迁社区的楼房,对其进行统一管理,改变生活方式,实现快速脱贫。但这种控制的逻辑在现实中并不是完美的,其并未考虑到移民安置社区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只是简单的将其定位为安置贫困户,并强制性地将现代生活方式强加于贫困户,造成其表面生活上的“脱贫”。同时,由于传统农民并未具备现代公民精神,移民安置社区虽然设立了居委会等自治机构(正式制度),但基本处于名存实亡,安置社区的运转基本上依赖政府。

其三,新型城镇化的初衷,“城乡一体”的逻辑。在国家城镇化战略指导下,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建设进程被人为加快。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十三五”期间要完成1000万人口搬迁任务,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和城镇化进程,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解决。也就是说,这1000万人口中有很大部分将成为未来城镇化的对象,需要在“制度”安排的社区内“生活”。李强认为,当前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模式中,通过行政手段和政策引导等政府行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成为主要模式之一[21]。这一手段也成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中最常见的模式,大规模的移民搬迁将势在必行。需要指出的是,官方的意图是良好的,如此搬迁模式既让农民在住上楼房快速脱贫,又能完成城镇化的任务指标。但是,农民如此被动地卷入城镇化过程之中,而搬迁社区在功能上能否成为缓解剧烈城镇化所带来的剧烈心理和生活的冲击呢[22]?在实际“生活”中,搬迁社区的这一功能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农民搬进新建成的移民小区后,出现很多的不适应都超出了政府的预期,社区矛盾大多指向政府。

三、异地搬迁安置社区的日常反抗:“生活”的韧性及其表现

肖瑛认为:“制度一经发布和实践就能重塑生活,但是,在高度韧性的生活领域面前,正式制度的逻辑与日常生活的逻辑越不匹配,二者之间的关系就越复杂。”[1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作为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其制度创立的逻辑不可避免地同搬迁农民生活实践的逻辑产生不匹配的现象:陌生的邻里关系、失去或远离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高额的生活成本、对新社区程度不同的疏离感、共同体意识缺失等,都成为居民不满的原因。同时,移民搬迁补偿等经济上的不平等,更使很多贫困户在心理上产生了失落感。各种因素的叠加让移民安置社区的农民游走于传统农村社会与现代城市社会之间,久而久之就会被“边缘化”。如果走向反向的极端,这种“边缘化”带来的动迁创伤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越来越深,给移民安置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潜在的隐患。在此类社区中,搬迁安置社区的各项制度如同一堵“围墙”,通过这堵“围墙”将原本分散居住、不受约束的农民牢牢固定住,他们必须在政府为其制定的各项“制度”下“生活”。但是,生活的韧性会消解各种制度约束,一旦形成针对制度的回应,无论是出于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制度的抗争,都是在事实上宣告“生活”不能承受“制度”之重,制度与生活的冲突在所难免。

(一)有意识的制度抗争

在社会体系理论和结构功能理论中,社会变迁是被当作是导致社会结构失衡及失能的因素。当社会急剧变迁时,快速发展的城市化会造成人口流动频繁和社区异质性的增加等,如此一来打破了固有的平衡,即使是社会的权威、原有的规范约束或社会控制机制等也都将面临重组的命运[23]。易地扶贫搬迁使农民离开了祖辈生活的土地,不得不接受一种新的、在政府看来是“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面对新的移民安置社区环境和新的生活方式,搬迁农民多少显得有些不适应,这种对制度的不适应性经过长期沉淀,会通过有意识的社会性抗争来表达,即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前期的抗争,即搬迁前的反抗。为了在2020年前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一些地方政府在易地扶贫搬迁期间就政策宣传、困难户认定、搬迁安置措施、补偿措施及搬迁社区建设等方面并未做到合情合理、尽善尽美,因而在搬迁前期易造成因部分搬迁群众的不理解和政策误读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二是顺利搬迁后的有意识集体抗争。一些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初到新的环境,不安感和不信任感陡生。因此,他们会在移民安置小区内寻找以前的“熟人”,组成小团体,一旦其成员有所不满,则会迅速召集该小区或其他移民搬迁小区群众前来聚集滋事,聚众要挟,其特点是“自称帮派,一家有事,八方支援”,对抗力极强[24]。这种小群体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很容易形成暴力抗法、打架斗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行为,他们通过有意识集体抗争来回应对正式制度的不满。

(二)无意识的制度抗争

如果将诺斯的“路径依赖”机制应用于社会变迁分析,则能够发现类似的相通性。这是因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25]在诺斯看来,路径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26]。就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居民而言,他们在新社区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各种行为,与其说是理性的“算计”,倒不如说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活“惯习”使然。祖祖辈辈相传下来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成为一种不容置疑也无法追问明白的信念,对于搬迁农民来说,模仿前人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未尝不是一个省时省力的理性选择。这样,前人的生活习惯和制度规范就成为后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依赖,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这种依赖会使搬迁农民在生活中无意识地与制度进行抗争。

无意识抗争显示出生活“韧性”的作用机制,主要以三种方式体现出来:一是在生活方式上的无意识抗争。一些移民安置社区内经常可以看到小区公共绿地和花园被“开垦”种上了蔬菜、一些住户在公共走廊里搭起鸡窝和鸭棚、小区低矮的树枝和体育健身器械上随处可见晾晒的衣物、私自占用公共空地乱搭乱建;二是在工作方式上的无意识抗争。异地扶贫搬迁社区聚集的大量居民,其实质是农民群众,他们离开了世代耕作的土地,被迫从事第二或第三产业。一些文化水平低、没有一定技术的人则变成了“游民”,很多人每日无所事事地在棋牌室内打发时间;三是在社会交往上的无意识抗争。异地安置社区打破了传统上以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网络,而且新建的单元式小区使社交的空间在量上被消减,在质上被切割,他们的邻里关系和亲属关系都面临离散的风险,移民安置社区内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冷漠,导致移民对社区认同产生疏离感[27]。

(三)对超过“生活”负担的抗争

中国人的生活中大多具有“有备无患”的心理,“存两个花一个”,以备不时之需。这种忧患意识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中遭遇了新问题,离开了世代耕作的土地,缺少一技之长,很多搬迁困难户的经济来源成了一大问题。当农民搬迁近新社区后发现,移民搬迁生活并没有自己想象中那么美好,传统的生活习惯完全被改变,预想的城市生活并未得到满足,而小区的水、电、气、物业费,包括日常的粮食和蔬菜都需要花钱,这超过了部分困难群众的自身承受限度,导致少数易地搬迁移民,尤其是留守老人和妇女因为生活压力,从山下的集中安置小区返迁回自然环境恶劣的原宅,再次陷入贫穷。这种“下山又上山”的现象并不是个例,在陕西镇安县的八个移民搬迁小区内,每个小区都不同程度地都出现了贫困户搬下山又返回原宅的现象。而新建成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在物业等方面都实行了市场化运作,这对长期以来对政府依赖较重的农民感到无法适从,他们不认可也不愿意第三方对其居住社区进行服务和管理,多不愿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笔者在对陕西省商洛市一处较大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进行访谈时发现,入住社区的农民当得知每月要缴纳物业费时,数户居民联合其他居民拒绝缴纳物业费,理由是搬迁之后各类费用已经超出其支付能力。由于居民与物业相互对峙,只好由镇政府出面先行垫付费用[27]。在多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小区物业管理等本应由第三方运作的项目,最终都演变为全部依靠政府来承担,导致安置社区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易地扶贫搬迁农民通过回迁原宅、抵制缴纳物业费等行为,来表达正式制度已超出其所能承受的范围。这种抗争在斯科特看来属于“弱者的武器”,它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规范相对抗,是一种最有意义和成效的反抗[28]。而事实证明,这样的抗争往往也会得到政府的重视,在实践中对正式制度进行不断修正,“生活韧性”没有被无视。

四、“制度”回应的三种方式

从“制度与生活”角度来看,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对称关系,因而冲突体现出非对称性紧张的特征。制度以改造生活为目的,但却必须被置入到生活的环境之中,才能产生有效治理的效果。肖瑛对正式制度与生活的紧张做出这样的判断:“虽然正式制度有时不承认传统民情和习惯法的合法性,但其实践过程又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后者构成的文化和社会心理情境。”[15]易地扶贫搬迁作为一个制度安排,在创立和运转过程中一方面想要通过搬迁来改变农民落后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加快其脱贫步伐;另一方面,移民安置社区的治理形态又不断受到新的生活逻辑的改造。因此,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过程中,面对制度与生活之间的紧张,正式制度做出的反应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捍卫制度权威,二是汲取非正式制度的内涵进行自我反思和变革,三是对既有现实的默认。

(一)捍卫制度权威

当移民安置社区这一正式制度受到移民搬迁住户日常生活的反抗时,一般首先采取的手段是捍卫和强化自身权威。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回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快速、有效的捍卫正式制度的权威性,也算是一种本能的制度反应。和其他类型的社区在捍卫自身权威的做法类似,易地扶贫搬迁社区捍卫制度自身权威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基层党组织、政府和居委会三个机制合作完成。

首先是突出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赋予党组织以领导权威。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主线”,同时“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29]在这个文件中,只是重申了基层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核心领导角色和作用地位,要求基层党组织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基层群众传达和贯彻。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经验上判断,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方式多是通过党建全覆盖的形式渗透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达到化解矛盾和冲突的目的,提升社区治理的有效性。

其次是强化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基层政府承担了主要的治理工作和维护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的稳定工作。在动迁之初,基层政府利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基层动员,贯彻国家意志;当移民安置社区内出现不稳定因素时,基层政府会动用尽可能的资源进行维稳。因为在基层政府那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建设、入住率以及社会稳定等是考核的重要指标。这也就不难理解当移民安置社区内出现“制度”与“日常生活”冲突时,地方政府为什么会首先采用维护自身权威的手段,政府的主导作用无可替代。

最后是居委会的不断行政化。由于基层政府将大量时间和精力用在了维稳和完成上级指标上,很多行政性事务就会下放给居委会。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里,居委会不仅承载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功能,同时还要承接大量行政事务。为了保证居委会的日常运作,基层政府会“委派”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社区居委会内担任职务,或在居委会内部设立工作站,协助居委会工作。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是导致移民安置社区居委会逐渐行政化,其治理的科层制特征愈益突出。

移民安置社区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引领、强化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居委会的不断行政化等手段,来捍卫制度自身的权威性,以此对社区内的日常“生活”进行约束和规制。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建立初期采用这种建章立规的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管理的目的,一旦社区进入常态,尤其是在“后搬迁时代”,随着移民安置社区公民意识的觉醒,这种对权威的捍卫不仅不能有效实现善治目标,更有可能带来更多的治理不确定性。

(二)妥协:“制度”的自我变革

亨廷顿在其名著《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对现代化变革的挑战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他认为社会现代化只要转化为新的社会需求,就会挑战现有的各种秩序,唯有制度化才是积极的应对策略[30]。在大多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里,经验性做法也会出现制度妥协的现象:一方面,作为正式制度自身向日常“生活”做出妥协;另一方面,正式制度的代理人向日常“生活”做出妥协。

作者在陕西调研中发现,在一些移民安置社区中,正式制度向日常生活妥协并不鲜见:专门开辟空地免费划分给移民搬迁住户,供他们自行种植蔬菜瓜果;每年夏天专门将公共广场和部分道路开辟供农民晾晒谷物;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社区的水、电、气及物业费进行补贴;在小区周边建设专门场所供移民搬迁群众举办红白喜事等。这些妥协既是日常生活实践不断抗争胜利的结果,也能够看出作为基层治理主体的政府在此类社区中采取的灵活变通的做法。

在诠释“制度与生活”的逻辑中,肖瑛使用了“互动”一词来解释国家机构及其代理的行动者,以及作为生活领域的社会行动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方式:“制度与生活的相互再生产机制与复杂逻辑的建构,归根结底是由参与互动的行动者的复杂构成决定的。”[15]因此,在制度的自我变革中,作为制度的代理人同样也会向日常生活妥协。在实践中,移民安置社区的住户来源地较为分散、人员结构复杂、面临的治理难度较大,难免在治理中出现“治理失灵”现象。因此在一些移民安置社区中,将原乡村中德高望重和经历丰富的人吸纳到社区治理体系中,希望通过这些社区精英发挥其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的独到作用;同时,通过社区居民自治等形式,不断完善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机制,力求达到“制度”与“生活”之间的动态平衡。

制度”向“生活”的妥协有效解决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但是,这种制度妥协是有“度”的,基于合作共生的目标就是其中的选项之一。正如有研究所指出的那样:“相关方进行必要的利益获得和利益让渡,从而使得相关方都受益,至少在利益上都不受损,以此获得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互惠互利的局面”[31]。如果制度的妥协脱离了这个“度”,则可能带来日常生活改变正式制度的规则、程序与结果的风险,有走向治理反面的不确定性。无疑,这是需要避免的。

(三)体认:现状的默许

前文有述,“制度”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而“生活”又具有高度的韧性,两者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彼此对峙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逻辑和生活的逻辑都看似合情合理,两者都不愿妥协,因此便形成了一种新的均衡状态,即维持现状。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正式的制度若遭到居民的抵抗,在出于维稳的考虑下,制度代理人往往会采取默认的态度。因为正式制度代理人知道,作为具体的个体,他们同时也是生活的主体,产生并生活于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他们难以划分其作为生活主体的角色和作为正式制度代理人角色之间的界限。在管理学的角度,制度的这种体认表明了一种姿态,即搁置强制性。如此一来,社区的正式制度将可能形同虚设,面对社区内乱搭乱建、花园种菜、随意晾晒衣物等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都将面临无能为力的风险。虽然这一状态是一种平衡的状态,但其带来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美国学者莫伊尼汉在《认识贫困》中提出了“贫困恶性循环”理论,认为贫困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其可复制性[32]。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如不能够利用有效的制度对日常不良的生活方式进行约束,任由其发展,贫困群众原有的生产方式、思维习惯、价值观念等将在新的社区内“传递”,这将导致在“后搬迁时代”贫困群众不仅不能利用易地扶贫搬迁脱贫致富,还可能会使很多已脱贫的群众再次返贫,而移民安置社区由于得不到有效治理将会陷入新社区整体贫困中,成为城市边缘的“贫民窟”。

五、总结与展望

由政府强制力主导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从设立之初就深深的烙上了国家理性的印记,使得这一类移民安置社区具有深刻的“中国特色”:一方面,国家寄希望于移民搬迁安置社区改善贫困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使其从农村生活方式尽快过渡到城市社区的生活状态,并通过发展县域经济和移民搬迁附近地产业就业带动贫困户“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早日实现全面脱贫。因此,政府在持续加大对移民安置社区投入力度的同时,不断介入到社区治理过程中,以拓展基层民众生活的新领域;另一方面,移民搬迁群众从旧有生产生活中解放出来,搬进集中安置小区,他们将传统生活习俗直接移植到新的“生活场域”中,给社区治理带来很大挑战。同时,面对陌生环境陌生人群和陌生的生活方式,不乏移民群众显得无所适从,加之随着时间的流逝,背井离乡的搬迁会让部分人感到孤独、无助和缺少归属感,有些人因此会对现实产生失望和不满,希望通过行动来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

在“制度与生活”框架下,“互动”是制度运转与社会变迁的基本形态,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民情和习惯法)的互动体现为制度与社会的紧张与统一,二者的矛盾在既往历史中存在,也在当下实践中呈现。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过程之中,这一逻辑表明正式制度要与日常生活互动的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正式制度要有试错容错机制。当前,易地扶贫搬迁是“五个一批”中最难啃的硬骨头,这就必须加强制度的试错容错机制建设,从制度设计上既保证安置社区的善治,又能提升搬迁农民对社区建设的参与度。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类似乱搭乱建等问题都是搬迁农民在长期旧有生活中形成的,属于无意识的违规,正式制度在处理此类问题上要体现出制度的“温度”,不能采取“一罚了之”的管理方式,正视搬迁农民的正常生活需求;其二,要对制度变迁过程具有耐心。一方面,要对旧制度、旧习惯的消亡具有耐心。必须承认,当前的易地扶贫搬迁实践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过程,在制度变迁上体现出突然性和非连续性特征,而贫困群体的生活则是一个平行的、渐进的过程,体现出显著的路径依赖和连续性的特征。虽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改造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但是他们生活的路径依赖因素仍在,并继续型塑其生活。只要不消除这些路径依赖因素,这些旧的、非正式正式制度就会对正式制度产生“抗拒”,同时人们所习惯的这些旧制度总会让人产生程度不同的眷恋甚至归属感;另一方面,要对新制度的运行保持足够的耐心。所有制度的形成、发展与运转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旦制度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就表明制度基本完成磨合,正在走向成熟,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以保持。虽然日常生活会也对正式制度的制定产生影响,尽管频繁的制度变迁并不是一件好事,但正式制度的确立将无疑会挑战甚至替代非正式制度。为此,搬迁安置社区的农民应该主动适应新的制度要求,转变传统的生活和习俗,逐渐适应新环境,才能达到国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改善性”的初衷。

现代社会变迁的趋势显示,正式制度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度挑战各种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已经被纳入现代社会文明的指标体系。在肖瑛看来,“制度与生活”绝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彼此依存的统一体:一方面,正式制度要同日常生活实现互动,其自身必须是高度体系化的,同时制度的运转也必须是高效率的;另一方面,正式制度的替代效应需得到充分发掘,要能够发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民情和习惯法等)之间的“交集”,在二者的契合性空间里引导和促进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换;再一方面,正式制度要回应社会生活的关切,放低身段,吸收民情与习惯法的有益成分,通过自身的制度变革推动社会的变迁。因此,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主体,需要在移民安置社区建设和治理中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正视移民搬迁群众的正常诉求,主动地进行自我改革(包括正式制度的更新),不能搞一刀切式的治理模式,将合适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诉求和期待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落实。与此同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群众也需要积极把正式制度的变革作为其自我提升和向现代化转变的动力,在对传统性保持敬畏感和传承的同时,主动接受现代生活方式,实现正式制度同日常生活之间的动态平衡,从而化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的紧张,实现社区善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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