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通院的研究报告《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19》,2018年,47个国家数字经济总规模超过30.2万亿美元,占GDP比重高达40.3%。其中约半数国家数字经济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美国数字经济规模居全球第一,达到12.34万亿美元,中国居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地位,规模达到4.73万亿美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既成为各国发展的新的澎湃动力,又对现有国际宏观经济领域秩序形成强烈冲击,比如脸书公司(FACEBOOK)倡导的libra和法国政府针对大型数字企业征收的数字税事件持续发酵,成为这个领域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数字税收问题,其影响深远、意义较大,须引起政策层面的高度关注。
数字经济的诸多形态已经对传统税收理论的基础形成很大的挑战。互联网巨头网络搜索、社交媒体和在线软件商店等数字化业务主要在全球范围内的网络空间开展,除了设立总部外,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不需要设立实体业务部门。首先是在网络化背景下,税源的无地域性与传统税收管辖权的地区特征相冲突。网络无国界,无地域性的交易,采用消费地原则征税会存在遵从成本高、有避税空间等问题;其次,经济数字化和其他的信息技术发展使企业能深度参与一国的经济而不必存在显著的有形存在,比如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在线商城等高度数字化的运行模式,企业现行的征税联结度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失效。因此需要制定新的征税联结度规则,重新确立利润归属原则。再次,在信息化背景下,大数据创造价值与传统征税基础的“成本+利润”的定价模式相冲突。虽然数据价值的确定和分配目前存在困难,但大数据实际能够创造价值。数据创造价值颠覆了传统的定价模式;同时由于智能科技的普及,机器与人工的冲突明显,对物耗投入与人工投入的差别化税收政策需要改进。
数字经济本身具有的创新性引发对数字税收的争议。有一种观点就是对数字经济征税会影响甚至妨碍创新。美国国家利益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题目就是不要对数字领域征税,这篇文章转述大型的咨询公司普华永道的观点提出,对于数字经济增速的流转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都会由消费者来间接承担。大型的跨国数字企业也提供了大量的免费数字服务。另外,这些数字企业在发展的初期往往得以在资本推动之下快速发展,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利润。对数字企业征税会冲击这种先发展后盈利的创新发展经济模式。支持对数字经济课税的观点认为,数字产业终极传统产业,比如电子商务,导致许多的实体商店倒闭。电子商务引发的制造业,跨国中心配置,导致对生产制造业的税收和相关乎行业的工薪税的税收减少。
从2011年开始,冰岛、南非和韩国等国家相继把跨国电子商务提供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则在商品和服务税(GST)框架下对跨国数字服务征税。
继2018年英国提出新的数字税以来,西班牙、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数字税版本。2019年7月11日,法国参议院通过数字税法案,由法国总统马克龙签署后执行。该法案表示,法国将向全球互联网技术企业征收数字税,其中全球数字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和在法国境内年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企业按3%的税率纳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地时间7月10日宣布,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美国决定对法国政府将于7月11日通过的数字税法案发起调查。2019年8月26日,2019七国集团峰会在法国的比亚里茨落幕,法国总统马克龙表示,法国就数字服务税征收问题与美国达成协议。9月12日,美国互联网巨头谷歌公司与法国司法部门达成和解,同意缴纳将近10亿欧元(约合7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和税款,了结因涉嫌逃税而招致的诉讼。
为了面对数字经济英法全球性的避税难题,由G20国家背书,经济合作组织(OECD)在2013年推出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旨在对利润在经济活动与价值创造地征税,匹配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以期重新调整国际税收的多个领域。BEPS共有十五项行动计划,其中数字经济行动计划被列为首位,既是因为跨国公司的新型商业模式价值链布局引起了相关国家间的税收争议,也是因为其引起的国家税收主权分配以及再分配问题亟待解决。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一项行动计划就是《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OECD于2019年2月13日发布了一份题为《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公开咨询文件: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的公开征询文件,就其中所包含的为解决征税权划分和防止税基侵蚀问题而设计的相关规则框架建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跨境数字流动的税收问题正日益引起关注。今年在日本大阪举行的G20峰会上,日本首相安倍推动数据自由流动与信任(DFFT)作为峰会四项主要议程之一。他提出,个人数据、知识产权和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数据必须“受到谨慎的保护”;“医疗、工业、交通”数据是应跨国界自由传输以促进经济增长的信息类型之一。所谓信任是指要尊重个人隐私权。日方进一步提出,继今年G20峰会之后,世贸组织应该成为有关数据治理的讨论和监管向前推进的场所。
针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数字转型取得了长足发展和不错的位势。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居世界第二位,数字经济巨头在全球排名中,位居前列。根据国家网信办的数据,数字经济对中国GDP的贡献不断加大,2014~2018年,数字经济规模由16.2万亿元增长到31.3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7.9%,在GDP的比重提升到34.8%。2018年我国的互联网用户规模达到8.29亿,移动用户数量达到8.17亿。上述两项数据都超过了美国和欧盟之和。
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中国政府不断完善现有税制。以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为例,2013年,相关部门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2016年3月,制定了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的进口税收政策,建立了以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征收机制。2018年9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2018年11月,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的需要,将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提高至26000元。
一是加强数字经济税收的国际协调,统一步调。避免形成税制纷乱,影响数字经济发展。对处于艰难调整中的国际宏观经济形成新的冲击,从而损害整体国际社会福利。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中国应该在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
二是更好地平衡数字经济发展的各方税收利益。应将更多的征税权分配给与数字化交易活动价值创造紧密相关的市场或用户所在地。
三是充分发挥G20等跨国平台的功能,加强国际税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在BEPS协议等已有基础之上,出台更可执行的行动原则和行动计划。
四是我国国内应该加强数字经济税收的研究。通过对各个利润转移节点的合理性分析,尽早地对收入定性,对税法表述模糊地带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制定国家数字经济战略,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提高我们国家在国际税收及相关领域的制度竞争力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