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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

东盟国家作为中国的友好邻邦,近年来已成为中国公民最热门的旅游目的地。当前,新冠病毒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肆虐,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威胁海外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海外公民安全保护面临严峻挑战。为此,有必要从公共卫生安全入手,加快推进中国与东盟国家新冠病毒疫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进程,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态给中国海外公民安全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的地区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主要是在“10+1”框架的多边对话与磋商机制中开展的,已取得一些成效,成为推动国家间关系发展和地区稳定的重要因素。集中表现为: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地区公共卫生合作的多边对话机制初步确立。各方通过“10+1”领导人会晤机制和“10+1”卫生部长会议机制,签署《防止非典联合声明》、《防治禽流感会议联合声明》、《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有关地区公共卫生安全的条约和协定,加强在疫情信息交流、人员培训、防控疫情、出入境检查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各方的传染病确认和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强各方检验检疫等边境管理部门间的合作、互派专家组、联合举办技术培训班、向面临疫情威胁的国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技术援助等,来共同应对地区公共卫生安全事态。另一方面,中国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与东盟国家的卫生部门设立“10+1”公共卫生合作基金,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疫情实施经常性接触和磋商及时通报疫情的最新动态和防治情况,保持疫情信息的公开透明。并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向疫情较重的国家提供医疗器材、援助资金和防疫技术。为抗击禽流感疫情中国向缅甸紧急援助口罩、药品、疫苗等医疗物资,向越南出口禽流感疫苗超过亿羽份。在新冠病毒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马来西亚向中国捐助1800万双医用手套,菲律宾的华人华侨向中国捐赠400万元人民币资金和130万元人民币的医疗物质,新加坡的华侨组织也向中国捐赠了一批医用口罩、手套、防护服等医疗器材,越南、印尼等国也向中国提供人道主义支持,来帮助中国抗击疫情,保卫家园。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在新冠病毒疫情的地区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中,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制度安排、合作意向、资金和技术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制约新冠病毒疫情的地区安全合作进一步发展。

一是在公共卫生的制度安排上,与东盟国家地区认同感亟待提高,大多数公共卫生安全合作还只停留在论坛、发表宣言及对话等软制度层面,且把包容性规范作为安全合作的基础,缺少制度化程度高、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机制,因而削弱其应有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与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机制化进程迟缓。

二是在公共卫生的合作意向上,由于东盟国家普遍关注主权问题,对合作中的主权让渡极为敏感,长期以来,东盟国家间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缺乏合作诚意,没有及时启动对地区疫情的监控网络和提供可能暴发疫情的早期警示、快速应急系统。在疫情信息通报、疾病控制、治疗和研究以及出入境管理方面也未能建立规范和长效的交流、磋商与协调机制,致使许多传染性和扩散性很强的流行性疾病泛滥,造成各方被动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地区公共卫生的潜在风险。

三是在公共卫生的资金和技术上,由于许多东盟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对公共卫生资金投入不足,疫病研发技术落后,除中国、新加坡、泰国等少数国家建立较为健全的公共卫生财政投入机制和较完整的疫病防控体系外,大多数国家则乏善可陈,遇到突发疫情临时抱佛脚,导致各方公共卫生资源无法进行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普遍存在着地区合作中的搭便车现象,影响新冠病毒疫情的地区公共卫生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共同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挑战:

1.增强与东盟国家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完善疫情的地区公共卫生合作的层级水平。应进一步加强地区各国对新冠病毒疫情的双边和多边对话与协调,保持各国的热线电话联系和对话平台,完善各国在公民领事安保、海关检疫、航空管制、旅行安全、灾难救助等方面合作机制,促进相互平等信任和互利合作关系发展;发挥地区众多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积极吸纳它们参与地区疫情公共卫生建设,共同探讨和协商解决本地区所面临的各种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要加大对各国媒体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各国民众的舆情宣传力度,做好突发新冠病毒的公共卫生防控政策的舆论导向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缓解来自他国疫情的恐惧心理,防止发生盲目排外的极端行为,确保各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积极探索制定适合地区新冠病毒疫情实情的公共卫生制度安排,为地区合作机制运转提供法律保障。应尽快召开中国与东盟国家抗击新冠病毒的领导人特别会议,协调各方立场,制定《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协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提高对抗新冠病毒疫情的集体应变能力。在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原则上,以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维护地区秩序、促进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机制高效、合作全面、互相协调、功能整合为行动准则,彰显平等性和公正性;在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规范上,合理规定各成员国享受的平等参与权、知情权、享受合作成果权、接受帮助权等权利,并明确其履行的诸如快速和透明地进行疫情通报、适当预防与控制、对国际交通施加最小干扰、为提出要求的国家调查和控制疫情提供支持等义务;在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组织上,通过设立中国—东盟卫生部长委员会,统领地区卫生合作事宜,协调各国立场,拟订有关公共卫生事件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为协调各国间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充分发掘中国与东盟国家资源潜力,创新合作路径,促进新冠病毒疫情的地区公共卫生协调发展。应通过挖掘各国优秀民族传统医学资源,支持本国的传统医学建设,加快人才培养;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自身民族传统医学优势,结合现代医学成果,组织研发和推广具有知识产权的新冠病毒快速诊断试剂、新型高效疫苗的工作。同时,根据地区新冠病毒疫情的防控需要,密切国家间新冠病毒疫情公共卫生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提高各国新冠病毒疫情等的疫病研究水平;加大新冠病毒疫病研发专项基金的投入,汇集优秀医学专家,共同研究、开发和储备新的防控技术,改变防治技术长期落后的困扰;定期组织各国有经验的专家学者,联合开展对新冠病毒疫情的流行病学、病原学、临床诊断与治疗、传统医学及替代医学等方面调查研究,掌握新冠病毒的传播规律,增强对疫情的风险防范、早期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开辟新冠病毒研究的“绿色通道”,实现各国的实验室资源共享机制;按照普惠制原则,及时向有关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强化受援国对新冠病毒防控的自救能力等。

4.以积极姿态保持与国际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应建立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公共卫生合作的常态化机制,增设新冠病毒的诊断、治疗、防治等方面的绿色通道,争取它们更多的资金、医用物资和医疗技术的援助支持。还应依靠世界卫生组织等一大批国际组织的专业化指导,科学应对新冠病毒的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事态,推动中国与东盟地区公共卫生合作朝着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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