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肆虐之时,中国采取的最重要、最受瞩目的措施,便是封闭隔离,从居家隔离到封闭小区,从封闭交通到封闭城市。在关山已越,情况转好之时,有必要认真复盘,总结经验教训,以为未来之借鉴。
隔离之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有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还有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隔离客观上有以下必要性。其一,利益平衡,为及时止损,防止造成更大范围的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健康损害。其二,新冠病毒具有传染力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尤其是有无症状的病毒携带者,基于源头控制、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客观必要,不得不采取硬性封闭措施;其三,治疗资源和治疗能力不匹配,没有封闭隔离措施,会造成挤兑医疗资源,医疗秩序混乱。
但隔离操作中也体现出各种缺失。其一,隔离封闭造成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中断,社会成本太过巨大;其二,长时期封闭隔离,可能严重影响市民出行、旅行、职业规划、商务安排,甚至造成心理创伤;其三,缺乏统一规范,部分地区部分人员甚至乘机违法乱纪,损害法治统一,侵蚀政府权威;其四,从传染病防治规律而言,形成人体隔离墙,才能降低乃至消灭病毒传播。而人体隔离墙的形成仰赖于感染治愈人群产生足够抗体。完全的物理隔离,导致上述途径被阻断。
封闭隔离中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
第一,对身体健康且有自己住房的人,也要求强制隔离,并无法律依据,其大都依据各级指挥部的命令而为,有些地方甚至连指挥部的命令也没有。
该措施出台的初衷,一是新冠肺炎有所谓无症状传播者,二是外防输入是一个防疫基本方略。但这样的政策涉及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强制隔离实质上对公民人身自由、经营自由和财产权利产生损害,法律上要求,必须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不能违反平等对待的宪法和法律原则,不能专门针对特定地区(比如武汉人或湖北人)的公民采取。因为此次疫情发生遍及全国,并非特定地区的人才有传播危险。采取措施要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换言之,有多种措施都能达到防控目标时,必须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性最小的措施。具体来说,公民自己有住房时,完全可以在监督保障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住房所有人自行隔离。
第二,隔离措施需要清晰、透明,并且区别对待。在借助大数据和各种数据统计分析手段的情况下,各地对确有必要进行隔离的,完全可以区分对待,提高防疫治理能力和水平,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懒政办法。
防疫的行政举措必须明确、具体,而不能笼统模糊。越明确具体,对人们的行为指引性则越强。这样才能满足社会对法治可预期性、安定性的要求。政策模糊笼统,便造成具体执法者裁量空间过大,也会导致各级各地行为五花八门。这样便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损害法治的统一。
第三,应当允许健康公民自行选择隔离方式。
公民自身没有过错(过错指公民明知自己是病毒携带者,而故意隐瞒或者虚报的),而只是为了公共卫生防疫的需要,而对公民采取隔离措施的,按照法律的精神,则不得对公民课以额外的、过重的负担。一般情况下,隔离费用应由公共财政负担。在因公共财力有限,需要公民适度承担的,也必须基于非营利和最低成本负担的原则。否则,隔离费用太高,不仅会造成部分公民生活困窘甚至无法维持,而且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在非常时期,物价监管部门或依法获得授权的组织可以核定费用,并打击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
上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条例等三部法律法规,都对有关隔离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新冠肺炎疫情之严重,超出了上述法律法规制定时所能预见的程度。因此,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有需要完善优化的层面。
具体来说,这些问题包括:有权采取隔离措施的主体是谁?居家隔离、指定隔离、社区隔离直到封城,不同范围的措施,是否应由不同行政层级的主体决定?决定采取隔离措施的程序是什么?是行政首长(或防疫指挥长)个人决定,还是集体讨论多数决定?隔离措施的决定是否要经过合法性论证,并接受同级人大的备案审查?隔离措施的具体内容什么?隔离措施如果造成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的权利损害和利益损失,相对人是否可申请权利救济?救济的途径和渠道是什么?隔离过程中产生争议,相对人申诉或迅速解决问题的途径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