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26日从民政部获悉,自2009年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允许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内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
据了解,民政部日前已就此事向广东省民政厅发出通知。通知指出,申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除应当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条件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的基本标准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办人为个人的,应当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的永久性居民;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应当是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组建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且其负责人无犯罪记录;申办人应当从事残疾人服务领域工作3年以上。
——举办资金应当全部来自申办人,其中开办经费应当符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小于1:3。
——拟申办的残疾人福利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据了解,按照本通知规定举办的残疾人福利机构,享受广东省现行的予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同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