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公民社会的成长,还需政府让权于民

《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二OO八》一书1月15日发布。该书开篇即称中国已经迈进公民社会门槛,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汶川大地震后中国人的总体表现,充分彰显了中国社会的公民社会质量。(1月16日中新社)

用“官民双重性”来概括中国目前公民社会的特点,我认为是很恰当的,这既是中国现阶段的公民社会区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显著标志,同时也是中国公民社会还没发展到成熟阶段的表现。中国公民社会的这一特性,在去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中,得到了鲜明的显现。首先,从官的角度来看,对救灾的迅速反应,开放信息,为普通遇难者设立国家哀悼日等一系列政府举动,显示了保障民众知情权、尊重生命、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形象。其次,从民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民间组织以及个人,纷纷行动起来,也初步表现出了公民的团结合作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精神。

所谓公民社会,简单地说,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责任社会。它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的权力和义务要对等,二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要对等。但从目前来看,显然,我们的问题是政府权大责小,公民则权小责大。政府几乎垄断了公共领域甚至包括一部分私人领域的权力,但政府却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去包揽社会事务的解决。与此恰恰相反,部分公民对公共事务参与的热情很高,但本身所具有的权利却很小。比如,环保领域是中国目前公民参与比较突出的领域,但由于民间环保组织和个人在环保上的权限很小,因此他们对环境改善所起的作用也有限。上述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造成在一些突发灾难的处置中,还是以政府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只是被动地参与和救援。

要改变此种官大民小的状况,必须收缩政府的权力,并将这部分权力让渡于民,让市场、社会和个人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在各自的边界内承担起责任。中国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积极培育、壮大各种社会力量,提高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感,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活动,树立公共责任精神。

在这方面,特别要放松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过度管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民社会发达与否,主要看社会是否有一批成熟的民间组织。中国的民间组织中,除了环保组织相对发达外,其他民间组织的力量还很薄弱。这与政府对民间组织作用的认识有关。目前,在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那里,只要一谈到民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就持一种警惕和怀疑的态度,好像民间组织专门是给政府捣蛋的,不太放心民间组织的活动,这突出体现在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上。

民间组织并不天然反政府,相反,民间组织是政府的伙伴,民间组织的存在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因为有组织的理性在利益的表达上比非组织的理性更有效,在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因素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社会民间组织,形成协商对话制度,远比非理性的个体抗争行为要好得多。所以,民间组织发展得好,对政府来说是一支建设性力量。

这就需要政府端正态度与认识,转变民间组织是政府下属部门或隶属单位等传统观念,把民间组织置于与自己同等地位的组织看待,将培育发展民间组织放到推动社会进步、满足社会需求、监督政府权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去认识,使民间组织成长为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共同支撑经济社会生活的第三种力量。

中国的公民社会虽然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中国的民间组织也还在发展成长中,但笔者相信,有了汶川大地震中的初步检验,随着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成长进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可更易的。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公民  公民词条  成长  成长词条  政府  政府词条  社会  社会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