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发布仪式暨颁奖典礼”在京举行,对此本站于当日下午转发了相关消息。今年排行榜最受关注的是半个月前,主办方曾表示要公布捐赠不兑现的企业名单,但最终主办方并未公布,事后多家媒体加以评论,现集中转发于此,供读者参考。
观点一:捐赠未兑现者该不该曝光
作者:宋桂芳
4月24日,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将在京正式发布。2008年,被视为中国慈善元年,冰灾、地震,社会各界纷纷捐款,创造了捐赠超过1000亿元的奇迹。但是据中国慈善排行榜编制、发布者、中国社工协会副会长刘京透露,没有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还有很多,对于这些不兑现承诺、捐款不到位者,此次排行榜发布时将予以曝光。(4月8日《新京报》)
捐赠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口惠而实不至”,着实让人心生不爽。但不爽归不爽,对于这些未兑现承诺者,简单的曝光并不可取。慈善既是由道德驱动的,除非有道德洁癖,不然,我们在规制相关问题时,忌用道德暴力的方式予以纠偏。
关于曝光捐赠未兑现者问题,有人说,你既然答应捐赠了,出尔反尔就是不对,不对的事情就当被谴责。这个逻辑貌似很强势,但是,很多事情除了简单的是非判断之外,还有价值判断与利害关系需要考量,就拿捐赠未兑现来说,如果真曝光了:一者,就等于把所有捐赠未兑现者都敲定为主观恶意,而事实上,尤其是对企业来说,困难时期,资金链可能比较紧张,未兑现未必就是主观故意;二者,捐赠未兑现者大多是有头有脸的市场主体,信誉与形象视之如生命,也是市场经济中的硬通货,如今,曝光一出,很可能为之带来N倍于捐赠款项的损失,有失公允;三者,曝光手段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道德领域,它属于挟持舆论力量的倒逼行为,而慈善之所以稀缺,恰恰是因为它靠谴责等暴力手段呼之不来,最忌动辄使用所谓“杀鸡儆猴”的逻辑。
正因为我们太需要蓬勃发展的慈善事业了,所以更当对慈善领域的种种问题认真对待,慎重处理。这当然不是说就得迁就并放纵慈善事业中的失信行为,而当跳出道德领域,以制度化、法制化的思路来纾解问题。其实,捐赠承诺只要发生,就意味着契约关系生成,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6月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汶川地震发生前,民政部又颁布实施了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了规定。相关部门理当以法为据,敦促承诺者履行责任——而不是轻易鼓动民愤,使其沦陷于民意之口水,伤害其情感并挫伤其积极性。
在西方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也时有类似事件发生。譬如,美国法律就为此专设了一个“不得自食其言”原则,甚至不惜诉诸司法强制力量。其实,这比曝光或列为黑名单更为妥当:一是没有举起道德的棒子,不至于让公众觉得满眼都是伪慈善者;二是走法制程序就有一个互动协商的平台,有利于对话沟通,有利于平等博弈,甚至使得事件朝向好的方向发展。因此,曝光捐赠未兑现者还是宜慎之又慎。毕竟,眼下而言,比曝光更迫切的是呵护慈善氛围并创设慈善生成机制。
作者: 孙勋波
据报道,不久前,“中国慈善官方榜”主办方在收集2008年度捐赠数据时,发现部分企业年度实际捐赠数额,与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的捐赠数额不符,并且差距很大。于是决定首次制作企业“捐赠不兑现”黑名单,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
对最终为何没有在媒体见面会上公布黑名单,“中国慈善官方榜”主办方的解释是,在核实捐款数额的过程中,确实发现了很多捐赠未兑现的情况,将发布“捐赠未兑现黑名单”的消息披露之后几天内,很多企业打电话给我们,承诺以后会陆续补上。
企业承诺向社会捐赠,一方面体现了他们有社会责任感,有一颗弥足珍贵的爱心;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参加捐赠,从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诺而不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做法违背了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受到全社会的一致声讨和谴责。
其实,不能对所有“诺而不捐”的企业统统“一棍子打死”。在他们当中,不排除有借慈善之名,行“扬名”之实的,即在公开场合承诺捐赠,而当“扬名”目的达到之后,便将自己的承诺抛到了九霄云外,杳无音讯。但事实上,这只是少数,大多数所谓“诺而不捐”的企业都是有社会责任感的,是真心实意捐赠的。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就将其确定为“诺而不捐”,并公布与众,势必会使其对慈善事业的热情受到打击。就如同“中国慈善官方榜”的发起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刘京据说的,“比如说,灾难发生了,有企业举牌说捐500万,但是如果一次性付出500万元后,会影响企业的发展,那就可以先捐出三四百万,剩下的分期支付。但如果舆论马上质疑说,这是捐赠秀,捐赠企业的行善热情就会受到打击。”
决定首次制作企业“捐赠不兑现”黑名单,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中国慈善官方榜”主办方此前对待“诺而不捐”现象所采取的这一做法真可谓棋高一招。
一方面,此举是在给那些所谓“诺而不捐”企业一个善意的“提醒”,敦促其尽快履行承诺。而事实上,此举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一个外资企业之前承诺捐赠5000多万元,还有3000多万元没有兑现,但昨天还是开了新闻发布会,把钱补上了。
另一方面,“中国慈善官方榜”主办方并没有公开表示,此后是否有必要向媒体公开这份“捐赠不兑现”黑名单。因此,此举也是对那些以慈善之名,行“扬名”之实企业的“最后通牒”。如果某些企业依旧“诺而不捐”,那么必须让全社会认识他们言而无信的丑恶嘴脸。
“中国慈善官方榜”主办方最终没有选择公布“捐赠不兑现”黑名单,此举是对大多数热心慈善事业企业的一种尊重,一种爱护,充分体现了慈善本身的宽容和大度。
作者:陈庆贵
4月25日上午,“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发布仪式暨颁奖典礼”在京举行,与前几年中国慈善排行榜发布不同,今年最受关注的是半个月前,主办方曾高调表示要公布捐赠不兑现的企业名单,但最终主办方并未公布(4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我承认,慈善排行榜要不要曝光捐赠不兑现企业目前可能还有争议。但我要说,要不要曝光是一回事,曝光承诺兑不兑现又是一回事。在我看来,“言必信,行必果”,主办方既已曾向媒体高调表示公布捐赠不兑现企业名单,就要言出必行有诺必践,这是文明社会对主办方作为公共部门诚信度公信力的底线要求。换言之,如果说“口惠而实不至”的捐赠不兑现企业已然对社会公众失信,主办方出尔反尔有诺不践未曝光捐赠不兑现企业则属双重失信。
从2004年起,每年四五月间,由民政部等指导、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主办,公益时报社承办的中国慈善排行榜在京发布,这一排行榜也被称为“中国慈善官方榜”。显然,主办方作为公共部门、民间组织和大众传媒,应当具备起码诚信度,要对社会公众负责。
事实上,主办方曝光捐赠不兑现企业应当说已然“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不久前,这一“官方榜”发起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一位副会长表示,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在收集2008年度捐赠数据时,发现部分企业年度实际捐赠数额,与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的捐赠数额不符并且差距很大。其当时表示,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决定首次制作企业“捐赠不兑现”黑名单,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同时其还透露,“捐赠不兑现”黑名单已经基本制作完成,正在进行最后阶段数据核实,最终黑名单将于2009年中国慈善排行榜发布时公布。显然,不存在不曝光捐赠不兑现企业的事实理据和不可抗力。
主办方透露未曝光捐赠不兑现企业的理由令我吃惊费解。曝光消息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排行榜编制方公益时报社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近来他们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如果因为“各方面的压力”理由而使曝光承诺胎死腹中显然不能令人信服气顺。有关负责人在媒体见面会上就没有公布黑名单进一步解释称,在核实捐款数额过程中确实发现了很多捐赠未兑现情况,将发布“捐赠未兑现黑名单”消息披露后几天内,很多企业打电话承诺以后会陆续补上。有一个外资企业之前承诺捐赠5000多万元,还有3000多万元未兑现,但还是开了新闻发布会把钱补上。其实在我看来,“很多企业打电话承诺以后会陆续补上”并非未曝光之充必理由,顶多只是曝光的备注说明;而“把钱补上”者当然是在黑名单榜上删名的理由,却无论如何不是悉数不曝光的理由。
我注意到,获得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最高奖项“最具号召力的中国慈善家”的一位董事长认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还需要多一些宽容。“比如说灾难发生了,有企业举牌说捐500万,但是如果一次性付出500万元后会影响企业的发展,那就可以先捐出三四百万,剩下的分期支付。但如果舆论马上质疑说,这是捐赠秀,捐赠企业的行善热情就会受到打击。”而我要说的是,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有关方面社会监督缺位和行业监管乏力的过分温柔宽容,才导致今天企业捐赠不兑现成为“中国慈善潜规则”的不争尴尬。据媒体报道,1998年洪灾,企业承诺捐款达6亿元,但到当年年底兑现到位的捐款仅有一半;去年初雪灾中,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消息,1.06亿承诺捐款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有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诺而不捐”之所以成为慈善潜规则,捐款之所以敢开“空头支票”,除了具有企业失信食言爱心变味的本因,还具有法律被监管部门束之高阁人为架空的导因。其实,对捐赠不兑现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追责,甚至可以像美国法律设立“不得自食其言”原则一样,由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比如依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承诺捐赠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捐赠款物打到指定账户,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出现不能按期缴纳捐赠款物的,应当向民政部门说明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对于无故不履行捐赠协议企业,民政部门有权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款物,并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协议捐赠人情况。请问相关部门:谁敢说对捐赠不兑现企业已经适用用足现有法律了?
应当说,对捐赠不兑现企业根本上还得赖于法律约束,曝光本质上只是一种社会监督教化方式,当然不可以满足曝光抑或止于曝光。在慈善文化发达的西方国家,不仅有严格的社会监督机制,还有配套的税收优惠措施,更有刚性的法律惩处条例,让企业个人谁也不敢拿慈善作秀,以假慈善愚弄公众欺世盗名。但在中国慈善法律尚不完善和慈善法治不容乐观的当下,假若连对曝光捐赠不兑现企业都遮遮掩掩前怕狼后怕虎。恐怕只能让我发出“如今只有而已而已(鲁迅语)”的嗟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