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简报:5.12地震NGO和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对第三部门的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会出现类似日本1995年阪神地震后,由于志愿团体的巨大作用导致立法和政策空间的变化?
赵黎青:此次汶川地震后,NGO(注:这里所谓的NGO只限定于公民自主创建的各类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中包括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以及未注册的组织。)会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更多的关注,相应的立法与政策工作也会加强。NGO的积极作用和影响的显示有助于在将来得到较有利较宽松的法律与政策对待。与此同时,NGO在党政体制外出乎意料的反应和召集能力,也会使党政决策方在改进立法与政策时更加慎重。因此,除非执政党在有关NGO的理论与战略方面有重大创新,否则在近期乃至中期未来,有关NGO的立法与政策改善虽然会有但也将是相当有限的。
发展简报:紧急救灾和灾后重建对NGO联合行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评价此次救援中NGO的联合行动能力?
赵黎青:汶川地震后,出现了几个NGO的联合组织如在北京的南都公益基金会发起了“NGO救灾联盟”以及在四川的“NGO救灾联合办公室”。这显示了中国的NGO具有联合行动的需要和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又是很初步的很脆弱的。一些重大的相关问题有待解决,如NGO联合组织的使命与合法性、 问责机制与监督机制、在联合组织内外的公信力等。
发展简报:NGO跨领域参与救灾的现象非常明显,这对各领域NGO的组织使命的定位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否会推生一些更多专注于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组织?
赵黎青:中国的NGO部门的如要确立和长期发展,必须要实行专业化与分工,但这需要一些重要条件。目前中国很多NGO为了维持生存与扩大影响,是有钱就要、有事就做,无事找事,很难形成专业化的NGO。
发展简报:救灾活动中出现了像南都和友成等资助型基金会的作用,官方背景的红十字会基金会也宣布建立基金接受资金申请。地震对资助型基金会的成长有什么样的推动作用?是否会有更多私募基金会会在灾后重建中跟进?
赵黎青:中国现存法律允许私募基金会创建,今后应会有更多的私募基金会产生。但各类基金会将会有更严格的问责要求,也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发展简报: 地震中NGO的作为,对公众认知和NGO的公信力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赵黎青:总的来说是积极的。
发展简报: 从此次赈灾中NGO的参与来看,NGO有什么不足之处?如何看待这些不足之处?有什么应对不足的建议?
赵黎青:NGO参与汶川抗震救灾,虽然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重大的弱点,如组织力、公信力、专业化程度、组织之间分工与协作的水平都是相当低的。中国的NGO如要发展壮大,今后必须要注重这些方面的工作。
发展简报:如何评价此次赈灾中政府与NGO的协同情况?对未来其他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中,对NGO和政府之间加强协调有什么建议?
赵黎青:此次赈灾中政府与NGO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协作,方向是对的,效果是好的。今后NGO除了同政府外,还要同执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政府背景的组织机构多进行协调,多开展合作。
发展简报:现在,救助活动已经从救援转向长期的灾后重建,在政府主导的灾后重建中,NGO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
赵黎青:NGO应积极参与长期的灾后重建,但须1)同政府协调合作;2)发挥组织专业化能力;3)确立契约与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