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怀有理想主义的法律人所成立的组织遭遇天价罚款,公盟事件颇值得玩味。
且不必嘲弄法律人无能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站在NGO的立场上,从事公益性工作的社会人成立的机构理应得到国家扶持,似乎不应该得到这样的惩罚性处理。
许多人把症结归咎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产生的双重管理体制,似乎民政部门在社会团体归口管理的实践中形成的这种制度安排逐步固化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体制本身就是一种恶规,社会组织本该采用开放式管理,凡是公益性结社皆可获得合法身份以及相应的免税资格。
然而社会组织管理本身即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它嵌合于国家制度之中,存废之间,需要社会实践来论证。处于幼稚期阶段的中国草根NGO自然还没有完成自我实践之路,也还不足于为制度变更提供足够的论据,因此其合法登记之道还需要蜿蜒前进。
迂回路线于是应时而生,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建议,在现行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基础上,筹建一个独立于民政部门之外、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并建立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将现行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行使的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逐步统一到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的体制下,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一方面统一协调各个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围绕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关系、权责和利益,另一方面统一信息、统一政令,将我国境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置于国家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和相关政策的框架内。
但是这样的建议似乎只是简单移植西方国家的慈善制度,在国家民政部门负担有登记注册、咨询监督、制定部分法规等职能的基础上,中国不可能像英国一样依据成熟的慈善法设立英国慈善委员会。
如此委员会设立在中国,只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没有可行性。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核心是筛选之后的官办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众多自下而上的公民团体并未纳入管理范畴。而如何改革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分类分级的新型管理办法应该是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相关专家建议,要改变既有的笼统化和消极型的行政管理体系,就需要采取分类监管的办法。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制订不同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框架,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在这种分类监管的新型体制下,一方面要继续打击、限制和取缔非法的社会组织,一方面要发展一批积极的社会组织,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
这样就恰如其分地让GNGO(官办社会组织)、INGO(国际社会组织)、草根NGO找到了适合自己的位置,据了解这样的建议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对应的分类管理类法规已经在酝酿之中。
但是远水解不了近渴,除了体制及法律需要完善之外,纳入国家体制内管理的组织已经获得了法治身份;INGO因为有天然的国际基因,西化的成熟程式自然复制得可以,不会犯低级的法律错误;草根NGO却因为先天发育不良,或精英治理,或资金至上,缺乏一种长期有效的内部治理模式。不仅社会公信力经不起考验,有时还因缺乏经验及风险防范能力自取其亡。
当然这是中国草根NGO发展的必然历程,在经历了简单西风东渐输入式发展的初级阶段之后,草根NGO一方面要谋取断奶独立之路,一方面要追求壮大蓬勃之力,其间草根联合会类组织和捐赠方应当负起监管和扶植的责任。这是草根NGO目前发展最切实的发展道路。
中国类似NPO、NPI这样的联合会类组织不在少数,尽管他们有的身份也是工商注册,也是公司化生存,但因为使命不同,其本身就是承担NGO自我治理培训的功能,在草根NGO的发展过程中,这类组织应该发挥自身作用,不应打着非营利旗号以营利来甄选应该培训的组织。另外给与草根NGO捐赠资金的国际组织及国内企业也应该不局限于简单的项目执行,而应全面考虑草根组织的自应能力,在输血的同时,让草根NGO学会公司化治理经验和国际NGO应备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