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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团:中国应该大力促进非营利就业(图)

中国的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蕴涵大量就业岗位

 

        按照2007年底我国社会服务业就业人口790.5万人、非营利就业人口47.68万人计,我国社会服务中非营利就业比例为6%左右,这个数据比国际的平均水平低2.1倍,比西欧九国低3.5倍,比德、法、奥分别低5.4倍、5.6倍和9.7倍。若将我国社会服务就业人口提升到就业总人口的20%,并按照非营利就业占社会服务业人口18%计,我国在社会服务领域的非营利就业人口至少应该为892万人。而目前这个领域的就业人口不到50万人,也就是说,还可以有15倍以上的增长空间。  

 

        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世界急剧演变,全球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任何现存的制度、任何以往被证明为正确的学说都在经受新的考验。今天的时代是在变动不拘中找寻新的解决方案的时代,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文明超过物质文明的时代,这就是全球正在进入的新的社会政策时代。新的社会政策时代的标志就是运用创造性思维去解决新老难题。

  反观中国,我们最大的难题是就业问题。以发展非营利组织或机构的方式促进就业,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长远政策。

 

        若将我国社会服务就业人口提升到就业总人口的20%,并按照非营利就业占社会服务业人口18%计,我国在社会服务领域的非营利就业人口至少应该为892万人。而目前这个领域的就业人口不到50万人,也就是说,还可以有15倍以上的增长空间。

巨大的就业空间

  在中国,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形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集团。不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并非只限于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2007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38.69万个。而等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约25万个,没能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区草根组织、各类老年人协会、学生社团和网络上的团体约有75.9万个。另外,还有免于登记的工(会)、青(年团)、妇(联)、科(协)等八大人民团体及其下属组织约有510多万个社会组织,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5个准政府社团及其下属组织约有170多万个社会组织,分别占到全国820万个社会组织的62.2%和20.8%。

  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就业人口有458.85万人,仅占当年城镇劳动力人口29350万人的1.56%。而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对世界26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比较研究,在最近的20年间,非营利部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部门。在西欧,有三分之二的雇员集中于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领域,在中欧和东欧,这一比例为40%左右。

  显然,中国非营利部门就业应该有巨大的空间。如能从目前的1.56%提升到国际平均水平的5%,增长3.2倍,那么,就可以再创造出1007.4万个就业岗位。

  非营利就业岗位主要应该分布在哪些行业?在中国,社会服务业是一个极为微弱的行业。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底的统计,即便算上私营和个体经营为主体的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包括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组织中就业的社会服务业人口也只有790.5万人,仅占全国非农就业人口的3.19%。若去掉其中在国有单位的就业人口,这个比例缩小到3.07%,若再去掉私营和个体经营的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人口706.5万人,可以粗略算作非营利就业的人口不超过53.8万人,这与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统计数据测算的社会服务业中的非营利就业总量为47.68万人相比还要高出12.8%。总之,非营利就业在社会服务业中的比例不足全国非农就业人口的0.2%。

  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服务业的就业人口不是高居榜首就是位列前三位,约占非农就业人口的18%-30%。若按20%计,也就是将社会服务业就业人口从目前的3.19%提升到18%,那么,中国至少可以再容纳3670万人就业。可以说,中国未来开拓就业岗位的巨大发展空间就在中国的社会服务业。

  按照2007年底我国社会服务业就业人口790.5万人、非营利就业人口47.68万人计,我国社会服务中非营利就业比例为6%左右,这个数据比国际平均水平低2.1倍,比西欧九国低3.5倍,比德、法、奥分别低5.4倍、5.6倍和9.7倍。

  若将我国社会服务就业人口提升到就业总人口的20%,并按照非营利就业占社会服务业人口18%计,我国在社会服务领域的非营利就业人口至少应该为892万人。而目前这个领域的就业人口不到50万人,也就是说,还可以有15倍以上的增长空间。

    在我国,非营利就业的主要空间是社会服务业中的残疾人服务和老年人服务业。

残疾人、老年人服务岗位多

  在我国,非营利就业的主要空间是社会服务业中的残疾人服务和老年人服务业。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我国总人口数的6.34%。其中,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全国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而从来没有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救助或扶持、康复训练与服务和辅助器具配备与服务的残疾人分别达51.73%、81.51%、69.48%和81.04%。

  这还没有将自闭症这个国际科学界早已列入残疾人范畴的种类包括在内。对于这个不明原因和病理的精神发育症候,国际科学界发现自闭症的发病不分国家、地区、种族,都是自婴儿期开始且伴随一生,属不治之症。国际认可的自闭症人口统计的平均数据为5‰。即便按照1‰推算,我国也还有1300万未列入残疾人的自闭症人需要照料和帮助。

  据2007年全国0.9%的人口抽样调查统计数据推算我国城乡60岁以上人口为1.8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3.64%;60岁以上的失能人口约有3318多万人。这些失能老人都需要较完善的照顾和护理。而且,据推算,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占当时总人口的16%左右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将增长到6000万人。可是,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只有4万个,床位只有279.4万张,就算全部收住不能自理的老人,也还缺少3039万张床位,是目前床位数的10.9倍。按照4位老人需要一名护理员计算,仅养老服务业,全国当前就需要再增加760万名护理员。

    将社会服务领域的非营利组织纳入免税组织。社会服务所独具的服务文化特性,更适合非营利组织经营,而且,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服务,比企业多了以慈善公益文化、志愿者精神调配社会资源的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方法上也多样化

五条建议促进非营利就业

  如何促进非营利就业?第一,政府面对大规模供给短缺的残疾人服务和老年人服务,必须尽快提出以为期15-20年的长期规划,并将其间的非营利就业作为调整中国产业结构、向内需倾斜的长期战略进行谋划。目前我国养老机构90%以上都是民办机构,且大都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谋划养老业非营利战略的重要基础。按照中国的人口和高龄化社会的需求判断,养老业将会成为中国民间非营利部门就业规模最大的行业。社会政策的创新思维,就是要将推动民间非营利养老机构和集团发展作为重大的社会经济战略。

  第二,对于社会服务类非营利机构,要尽快修改有关法规,实行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方式。这一点已经呼吁多年,只要建立起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其效果比起目前由各级政府或者人民团体做业务主管单位要有效率得多。

  第三,将社会服务领域的非营利组织纳入免税组织。社会服务所独具的服务文化特性,更适合非营利组织经营,而且,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服务,比企业多了以慈善公益文化、志愿者精神调配社会资源的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方法上也多样化,因此有利于走出单一的经济收支局限,通过有效的组织与调配达到社会和谐。将社会服务类的非营利组织定性为慈善公益组织,从而得到免税的政策待遇,这对于愿意以组织方式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人们是一个重要的鼓励,能够有力地推动那些微利甚至有所亏损的社会服务业在政府的支持下运行。

  在美国,社会服务中的非营利组织被视为慈善组织,可以享受捐赠者免税和组织收费收入免税的双重免税。而审查这类免税组织的资格必须通过公众支持检验。即总收入至少三分之一来自不同的来源,且来自投资的收入不超过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即一个社会服务业的非营利机构,自身的服务收费不超过三分之二,其他的三分之一或利用投资收入、慈善捐助收入,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收入以及以上这些不同方式的各类整合。美国这种以税法调节、界分和治理社会组织的政策方案值得我国深思和进一步研究。

  还要说明的是,早在十多年前,我国对于所有养老机构不分营利或非营利,已经一律实施免税待遇。这个政策导致一些企业钻空子,利用免税政策与地方政府勾结,得到免税土地,修建大规模豪华别墅,收住部分老人做样子,实际上利用免税政策攫取高额利润。所以,新的政策必须区分营利与非营利机构,营利机构不得享受免费待遇。这一点对于残疾人服务机构也应该适用。

  第四,政府应该给予资金支持。由于历史的原因,老年人生活只能依赖微薄的养老金,这限制了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水平,有时候甚至低于成本。有些机构为此就不择手段压低老人服务质量。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具有社会福利服务的性质,不能仅仅依靠服务收费生存,政府必须给予资金支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策上,不应随意给予床位补贴,而是需要创新性思维。可针对我国护理员基本素质较低以及老年人有效需求不足的特点,实施按照机构收住失能老人的失能、失智程度分类分级给予养老院补贴,且规定必须用于护理员培训与津贴等,此外,还可以由此发展出专门核查老人失能、失智程度的社区社会工作者和老人院社会工作者的行业。

  第五,以财政逐年减少行政支付的方式推动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向适应社会需要的社会服务业组织、机构转型,这将推动渐进式的政治改革,实现中国社会部门内部的结构性调整。(本文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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