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体系应该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诉求,这是建造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
由官方提供权威、简明易懂的信息公开渠道,帮助公众清楚明白地了解污染信息,对于提高公众环境健康意识和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十分必要
近日发生在陕西凤翔、湖南武冈、昆明东川区的三起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将铅污染的真相暴露在公众面前。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铅生产和使用国,中国铅污染危害几何?已经实施了怎样的监管?由此,又凸显出中国环境健康的哪些难题?什么才是其破解之道?
铅污染危害几何
铅在环境中具有长期持久性,对许多生命组织有较强的潜在性毒性,极易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一直被列为强污染物。
据四川大学化工学院梁冰教授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介绍,铅及其化合物可经消化道、呼吸道进入人体,烷基铅还能通过皮肤吸收。铅在体内半衰期长,易对人体神经系统、造血及心血管系统、肾脏及生殖系统、消化系统、氧化代谢、免疫系统等多个器官系统和生理作用产生危害。
人群中,儿童是铅污染的最大的受害者,由于空气中的铅主要集中在距地面1米左右的地方,而这恰好与儿童的呼吸带等高。而且儿童的生长发育未完全,其排除毒素的能力也远低于成年人,因此铅污染往往使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受损,甚至严重影响脑功能。梁冰说,与生活在同一大环境中的成年女性相比,儿童的血铅含量可高出一倍。
自然界中,无论是水、大气还是土壤,铅污染无孔不入。梁冰介绍,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是局部区域严重铅污染的主要来源。此外,煤燃烧产生的工业废气也是严重的环境铅污染源。
国内环境NGO北京地球村化学品项目协调人姜超对本报记者说,油漆涂料中的铅对人体危害也很大。有数据分析,建筑上的油漆涂料约有一半在7年内因日晒雨林、风蚀而脱落下来,其中约有1/4沉落在地面,室内外尘土、土壤和空气中的铅含量因此增加。此外,香烟燃烧时,烟雾中含有极为微量的铅颗粒。未处理的废旧铅蓄电池、汽车尾气中的铅也会给环境造成一定威胁。
监管难题缘何出现
关于铅污染监管,中国可谓多管齐下。NRDC(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环境法项目的胡元琼律师对本报记者介绍,在法律层面,涉及铅污染监管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此外,中国对于铅污染的监管,还通过《铅锌行业准入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等一系列标准和禁止生产销售含铅汽油、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等相关政策来实施。
对于上述监管体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吕忠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已有标准,监管的执行力最为重要。她说,在一些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执行并未在源头得以控制,一些企业缺乏环境守法意识,以偷排等多种手段绕过环境监管部门的监控,当地政府也对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排放标准形同虚设。
同时,吕忠梅也强调,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产生相关排放的产业、企业数量、布局等变化,重金属排放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遭遇了挑战,标准的修订或者重新制定也是有必要的。
本报记者注意到,在国家发改委颁布、2007年3月份正式施行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中明确提到,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但是,《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2006年由当时的环保总局组织过一次草稿的研讨会后,何时正式颁布一直没有下文。据当时参与研讨会的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介绍,对于某些重要问题,会议并未形成统一意见。9月1日,本报记者致电环保部科技司标准处处长冯波,他透露,该系列标准目前正由环保部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控体系的内容进行完善,“争取尽快出台”,但他并未表明具体时间。
一位长期从事环境问题诉讼的律师则告诉本报记者,对于重金属、放射物等环境污染致病的环境健康官司“很难打”,法院受理难,受害者胜诉难,胜诉后,执行也难。而这其中,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之间的权责怎么划分,是一个原因。
胡元琼认为,环境监管难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公开程度的不够。她表示,由于过去若干年间环境污染与公共卫生相关知识教育的不足,公众很难准确知道一些污染给自身和周边环境带来的消极影响,更不知该如何有效预防;同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有限也影响了对于铅污染的监管与治理。举例说,英国有一个可以网上检索的企业排放污染物目录,每一个污染源都在地图上标出,公众点击其中一个污染源,就可以看到它所处位置的卫星图,也可以同时看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限值,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健康风险等背景信息。但在中国,普通公众获知类似信息的开放程度与欧美国家仍有差距。
一位不愿具名的化工研究人士则对本报记者表示,随着无铅汽油的推广,大气铅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已经解决掉大部分,因此监管部门认为铅污染与前几年相比,已经“没有那么严重了”。
吕忠梅认为,“血铅事件”体现了在标准制定层面,医学标准与环境标准在量值和判断方法上的差异,环境对健康影响到怎样的程度在能被界定为“影响”,值得商榷。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以及各种执法手段,都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前期健康风险的防范,首先应从完善法律、标准方面做起,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却很难胜任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的任务。
最根本的问题是,中国环境标准体系没有确立保障人体健康的核心地位,环境标准与健康标准脱节。根据2007年国家《全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国累积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1007项,但其中并没有专门涉及人体健康的内容,这就导致了中国没有具体的环境与健康管理政策与手段,缺乏以健康风险防范与预警为目标的环境监测体系。
同时,现行环境标准体系部门色彩明显。由于环境与健康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管理权限,而环境标准的制定仅为环境保护部门一家,使得我国许多由其它部门获得的我国人群健康状态基础资源不能被很好地利用,由此造成了环境标准的制定考虑环境量值多而与健康问题脱节的局面。
国家与地方的环境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关系不顺,客观上造成地方不仅不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而且想办法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现行环境标准多末端控制、少源头治理,缺乏“循环经济”标准;重技术标准而轻价值标准;重浓度控制轻总量控制;等等;导致环境标准不能真正成为执行环境法的科学规范依据。
吕忠梅认为,环境标准体系应该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诉求,这是建造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应当改革目前的标准制定方法和程序,创新工作机制。
胡元琼建议,在未来,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者修订与环境健康相关的标准过程中,应将环境因素与健康因素同等对待,进一步增加其中公共卫生的考量指标。同时,由官方提供权威、简明易懂的信息公开渠道,帮助公众清楚明白地了解污染信息,对于提高公众环境健康意识和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公众在标准的制定等早期阶段即获参与权利,民意上达,对于科学有效地制定相关标准及标准的执行,也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