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正在起草慈善信息披露办法,据透露,该办法有望今年年底出台。总体看,谁接受捐赠谁公示,是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慈善组织作为披露信息的主体,将在慈善信息公开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会发现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涉及到慈善组织,而且也涉及到企业自发组织的公益项目的信息公开。而这些是否会作为条文列入披露办法?此外,慈善信息公开作为庞大的系统工程,又会牵涉到公开成本的问题,慈善机构将如何应对?
带着这些问题,8月28日,《公益时报》记者专访了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处长郑远长,他从慈善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渠道等方面解释了慈善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
信息不透明致公众不满
《公益时报》:近日,民政部正在起草慈善信息公开指南(或慈善信息披露办法),想请您谈一谈,该办法起草的相关背景。
郑远长:最近慈善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矛盾,尤其是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化不够,不仅引起了公众的不满意,而且已经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公益时报》:有什么具体表现吗?
郑远长:目前,关于慈善信息公开的程度、程序、标准等各个方面的问题,都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捐赠者与接受捐赠组织信息的不对等。比如,接受捐赠方把慈善信息公开到怎样的程度才算合格?或者说捐赠者是否有权利要求慈善组织公开所有的信息?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有章可循。
所以,目前,慈善领域缺乏一个可操作性的制度。
公开不足源于管理不明确
《公益时报》:目前,慈善信息公开做得不够好,您认为,主要问题在哪里?
郑远长:慈善信息公开受到各方质疑,主要还是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即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没有明确。
当然,需要公开的对象,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主动性不够,这也造成了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但是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很多慈善机构还是在努力做信息的披露,但问题是很多机构并不知道如何做信息公开才能令公众满意?信息透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还没有形成,所以大家不知如何披露信息。但是,有了原则,规定是否就能一下子得到完善,也很难,慈善信息披露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达到理想状态。
《公益时报》:慈善信息公开或披露办法目前主要会涉及到哪些方面的问题?
第一,公开什么信息?对公益组织来说,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要披露。对于公募基金会说,接受的捐赠以及公开募集的善款信息必须公开。
第二,谁来公开?一般地看,所有参与慈善活动、掌握慈善信息的组织都应该是公开的主体。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主管部门信息公开,以及第三方(获取信息方)的公开等。
第三,信息公开的程度。比如什么时间公开?公益项目执行中何时公开信息?对于开展募捐活动,到什么阶段时可公开信息等。
第四,公开渠道以及方式。慈善组织如何做到信息公开?自己的官方网站,还是通过媒体,或者通过第三方?这些都值得研究和探讨。
企业不能单独发起“义卖”
《公益时报》:刚才谈到关于慈善信息公开披露,慈善组织其实是作为披露信息的主体。但是随着国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很多企业也自发组织了一些活动,没有跟公益机构合作,像这种情况,是否企业公益项目也面临着向公众披露信息的情况,其是一些涉及到公众捐赠的企业公益项目?比如农夫山泉“一分钱捐赠”。
郑远长:对农夫山泉,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表态,但我个人观点,认为,这个活动属于义卖,从性质上,定性为公开募捐活动。
在这个活动上,农夫山泉做得不好的地方就是信息公开透明化不够,特别是活动几年下来,到底“一分钱”活动捐了多少钱,现在采取回避的态度。虽然,公众也看到农夫山泉作了很多公益活动,他们自己也公开了很多捐赠事迹,但每次的捐赠是否与“一分钱”活动有关,并没有明确说明,应该就事论事,公开活动本身的捐赠情况,要与日常捐赠分开,而不应该是采取模糊的态度。
《公益时报》:那对于企业开展的类似于“义卖”的募捐活动,目前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
郑远长:这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农夫山泉这个事情也不能说责任完全在于企业,也体现出了慈善领域管理体系的尴尬。
目前,对于义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谁可以发起这样的活动,相关的程序如何审批,谁来监管等问题法律都没有规定。所以,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我们也对义卖的相关管理规定正在制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发起义卖,企业不能单独发起募捐活动,需要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因为只有公募基金会有这个资格。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公募基金会监管,从而监管企业。如果出问题,可以通过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罚。
现在的问题是,建立一个机制很不容易。农夫山泉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但如何处理这些事情,从目前来看,变相的社会监管很重要。
公益广告可列入慈善成本
《公益时报》:对于慈善信息披露,很多慈善机构也反映,透明度的背后需要考虑的是披露成本,而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对慈善机构来说,则意味着又增加了成本。
郑远长:这就引申为另外一个话题,慈善是有成本。很多人认为,慈善是零成本,尤其在这次汶川地震中,公众一提到行政支出等管理费就觉得不理解,觉得慈善应该零成本,最后弄得很多基金会对外声称自己的零成本,其实客观上根本做不到。一方面,公众让慈善机构披露详细的慈善信息,另一方面,又让慈善机构“零成本”运作,其实这很矛盾,也造成了很尴尬的局面。
《公益时报》:提到慈善机构成本问题,想到了这样一个事情,现在很多公益机构开始注重公益项目以及品牌的推广,经常在很多媒体上刊登公益广告,但很多机构往往以“公益”的名义要求媒体刊登,对公益机构来说,类似于公益广告这种推广是否可列入行政支出?
郑远长:关于公益广告,国务院,全国人大正在修改广告法,广告法中涉及到了公益广告,包括概念、定位、收费标准、审计等方面。但就目前来看,法律上还没有对公益广告有明确的规定。
我认为,公益机构的公益广告应该作为项目成本,作为一项支出,毕竟随着国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公益机构也需要宣传和推广。但同时,媒体也应该尽到公民责任,把刊登这种公益广告的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与其他商业广告区分开。当然,这还需要相关制度的支持,比如,若媒体刊登公益广告可作为捐赠的一种手段,可以获得免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