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获悉,被传统观念纳入“家务事”范围的家庭暴力,有望在本市成为公安机关法定出警工作范围。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在“婚姻家庭权益”一章中,新增条款进一步将各有关部门面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具体规定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会同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有关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公安机关在出警工作中已经遇到相当数量的家庭暴力情况,相关条款通过后,将形成各有关方面共同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