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这意味着,全国首例由社会团体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正式以调解结案。
今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作为共同原告,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获得法院受理立案。此案开创了由社会团体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立案的先例。
江阴案细解
据了解,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未经当地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部门的立项审批,从2004年起自行增设接卸铁矿石(粉)的项目,其作业过程中产生了粉尘污染,对周边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该公司还将含有铁矿粉的红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冲洗排入下水道。同时,公司的生产作业还对周边居民造成噪音污染。
周边居民多次反映情况,并曾发生组织拦堵运输货车的情况。2009年5月中,江阴市政府曾召开协调会议,要求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就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该公司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彻底消除污染现象。
为此,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支持下,朱正茂等周边居民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后第二天,即7月7日,对被告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现场勘验,并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又采取了一些污染防治措施。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港口铁矿石(粉)装卸作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在90日内仍未能获得行政许可的,必须立即停止铁矿石(粉)的接卸、储运业务;在申办期内,港口铁矿石(粉)装卸必须做到无尘化作业,不得向周边河流、水域排放任何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不得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
法院还在调解书中专门设定了检查督促条款: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必须向法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
示范意义有待观察
此前的9月1日,同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贵州清镇市结案。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职责,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当庭撤诉。
在前述两个案例之前,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保公益诉讼都被法院拒之门外。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会拒绝受理。因此,前述两起案件受到了海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重大进展。
不过,尽管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创了成功先例,其行动的示范意义仍有待观察。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现任主席、副主席和名誉主席中,有多位现任和前任党政高官,其规格之高,非一般民间社团组织所能比拟。
无锡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告资格的阐释中,也特别提到“国家批准的主要职能”这一依据。按目前中国的体制,成立社团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
对于“国家批准”这一提法如何理解,决定着环保公益诉讼之门能开启多大空间。
就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获得立案后不久,一家出身草根的民间环保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也开始尝试环境公益诉讼,但至今尚未立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