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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应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2月1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召开环境维权服务通报会,该会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加入“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条款。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纠纷居高不下,由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环境污染纠纷持续多年,久拖不决,且往往污染受害者状告无门,普通百姓环境维权较为艰难,而以环保社团为原告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成为有效的解决途径。

    但由于传统诉讼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定,环保社团组织要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就必须要解决法律对其原告资格的认定。

    为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建议,对《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如果“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了起诉权,环保公益组织和受害者都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诉讼,这不仅有力地支持和弥补了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也有效地制止了环境侵害行为,使百姓环境维权不再艰难。

    中华环保联合会还表示,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

环保法庭助环境公益诉讼破冰

    尽管还缺乏相关规定,社团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还是破冰前行。

    今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江苏、贵州两地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以环保社团组织的身份作为原告主体分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是我国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对此,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破冰的关键是此前各地成立了环保法庭。

    马勇表示,两地的环保法庭允许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这也是诉讼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

    事实上,为了解决呼声日益增多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各地相继探索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如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5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也正式成立了。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不能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社团作为原告发起公益诉讼还只能体现在个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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