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
张倩最近发现,她所居住城市的环保局在2008年曾公布一份“行政处罚结果”,称当地一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锌灰渣和含锌污泥等危险废物,且这些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就擅自转移了,环保局因此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
这条环境信息之所以会吸引张倩的注意,是因为该企业与张倩家仅有一墙之隔,“产生含锌废物的车间,距我家的直线距离大概只有几百米。”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张倩家就一直居住在这里。“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肯定或多或少会有影响,况且我家还离污染源这么近,时间这么久”,张倩如是揣测,她决定找环境健康专家咨询清楚,自己和邻居们多年来受到的环境健康威胁到底有多大。
在我们身边,“张倩”正越来越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环保部在各部委中第一个出台了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关注环境的民众从此有了依法获知环境信息的“尚方宝剑”。
评价
“在信息公开方面,环保部在各部委中一直是走得靠前的,但环境信息公开在法律制度方面可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各种准备条件、方式方法也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5月21日,在山东文登市举办的“全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研讨会”上,环保部相关部门一位负责人做出上述表示。这位负责人还说,两年来,《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共性的问题,比如信息公开的范围如何理解;在依申请公开中,“科研需要”的程度如何界定;公开的形式如何掌握;反复申请如何处理等。其特别提到,企业信息公开“往往都是商业秘密给挡住了”。
对于中国各地方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成效,除了定性的分析,如今也有了量化评价。国内环境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和总部位于美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联合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学者,设置了一套名为“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ollution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Index,简称PITI)的评价体系,对全国113座环保重点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给予了评价,通过对当地政府的超标违规记录公示、信访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公示、依申请公开等8个指标的系统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用户友好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对每座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评价,给出了细项得分和总体排名。
这份评价报告针对的是113座城市在2008年度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表现。113个城市的平均分刚刚超过31分。
报告结论认为,在被称为“环境信息公开元年”的2008年,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环境信息公开仍处于初级水平,一些排放强度较大、污染较重的城市污染源信息公开程度很低。
报告还发现,污染源信息公开与城市所在地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但后二者均非决定性因素。报告认为,中国的依申请公开艰难起步,“商业秘密”成拒绝公开的借口;环境信息公开的完整性成为最为薄弱的环节。
回应
PITI评价结果发布之后,一些来自学界和地方环保部门的回馈意见引发关注。
“我也请我的博士生向一些城市的环保部门申请过信息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教授得到的回馈也不那么乐观。在他看来,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某些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立法层面,《办法》的位阶较低;在实施层面流于形式;申请公开的信息“被保密”;对方拒绝、拖延、找借口不予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则很少依法公开。
IPE负责人马军说,PITI公布后,他与一些城市的环保部门主管官员交流后发现,与前几年相比较,《办法》施行2年来,NGO组织和政府部门已经开始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有了越来越多的共识,“这是基本理念上的互相认同”,马军说,2009年,在完成PITI评价期间,他们的工作团队向113个城市申请了环境信息公开,与几年前相比,信息申请得到的理解、重视和回应明显积极很多,NGO与政府部门讨论的焦点已经不在于“环境信息要不要公开”,而在于环保压力加剧、公众对于环境信息要求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下,应当如何探寻最佳实践,将环境信息公开做得更好。
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河北省环境监测站党委书记谢剑峰的看法得到了很多地方环保系统官员的认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他认为,当前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在于被动性公开,信息公开往往听从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文件办事,按领导指示精神行事,没有弄清为什么要公开。第二个问题是选择性公开。从单位利益、部门利益出发,有利就公开,无益则保密。第三个问题是为公开而公开。信息公开成为装点门面的工具和手段,公开停留在形式上。第四个问题是公开虚假信息。出于各种目的或迫于各种压力,弄虚作假,编造虚假信息愚弄公众。第五个问题是阶段性公开。当上级要求公开时,公开一段时间,不能自觉持续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的阻碍因素,首先来自于传统行政方式的思想残余。在环境行政管理和执法中长期形成了一套故步自封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方式,不想公开。其次是缺乏民主意识,不屑公开。此外,既得利益者往往有恐惧心理,行政执法部门在长期的执法管理活动中成为暗箱操作的既得利益者,担心公开损害个人或部门利益,不愿公开。也有环保部门以涉密为借口,谨小慎微,处处担心出纰漏、犯错误,不敢公开,宁可慢慢来,不会公开。还有当公开的内容涉及到某些官员的不法行为,公开就意味着违法违纪问题的败露。
也有地市级环保部门的主管官员向本报记者坦陈,他们清楚《办法》的规定,主观上也十分愿意积极推动环境信息的公开,但诸多客观因素他们不得不考虑。这位官员举例说,如果公布了当地的违规超标排污企业名单,他所在的城市就会因此失去参与评比“环保城”、“生态城”等荣誉的资格。另一方面,企业的能量也很大,在GDP是第一要素的官员考核标准体系中,地方政府总是会买企业的面子,反过来向环保部门施压。“坐得住的抗不住,抗得住的坐不住”,一位地级环保部门的官员形象地勾勒了环保部门工作的尴尬境地。“归根到底还是在经济发展与环保的矛盾中,发展占了上风”,这位官员认为。
不难发现,已有一些城市对环境信息公开越来越重视,并期待有所作为。湖北省黄石市环保局一位主管官员找到马军,除了提出对PITI评价标准应涵盖更多评价内容,并将评价标准本土化等建议外,也表示希望PITI的评价团队按照最高标准来“打造”他们,使之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示范城市。
黄石的雄心并非遥不可及。在PITI发现的各地在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方面的良好案例中,将8个细项得分的冠军组合在一起形成的“全明星阵容”,最终得分高达89.5分。在NRDC中国环境法项目主任王立德看来,这一成绩已经接近国际上较好的实践,这更显示了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是可为的。
未来
PITI评价团队对于中国未来的环境信息公开提出4条建议。首先是进一步创建一个多个利益方参与的平台,包括举办信息分享研讨会和撰写最佳实践指南等,让各城市从全分明星城市中学习最佳实践,尽快扩展各地环境信息公开。
其次是尽快提升所公开环境信息的质量。建议使信息公开的规则更加清晰化,尽快提高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并建立明晰的争端解决渠道,解决数据质量和公开欠缺的问题。
再次,《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多种解释,建议环境保护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指南,并适时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明确各项应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条件、具体公开内容和形式。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例外的严格适用条件和审查程序,以防止例外情形适用的泛滥,并支持信息公开宗旨的实现。
最后,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在中国建立类似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的披露机制。通过对企业设置强制性的信息报告和公开义务,将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的信息由政府统一进行监管和公开,以最大程度地让信息公开推动污染减排的潜力得以实现。
眼下,IPE和NRDC正在紧锣密鼓地向113个城市进行2009年度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为第二次PITI评价收集数据。令他们高兴的是,截至记者发稿,已经有48个城市对他们的信息公开申请给予了回复,而在2008年度的信息申请中,这一数字最终定格在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