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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仍存非竞争购买

      “这八年来,社区参与行动与政府的关系从‘一厢情愿’发展到了合作伙伴关系。”11月29日,在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举办的“政府社会组织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合作治理:经验与挑战——中法交流研讨会”上,社区参与行动中心主任宋庆华如是感慨。

  社区参与行动致力于帮助中国城市社区建立和提高社区参与的能力,推动持续性的社区参与式治理,促进和谐社区建立。

  从一开始时的做培训,到后来的政府邀请社区参与行动合作项目,再到第三个阶段的政府购买服务,宋庆华说,在政府与NGO合作的过程中,政府、NGO、社会三方共赢。“社会组织的桥梁的作用使得其成为政府社会共同合作的促进者,而在执行具体项目的过程当中,也提高了社会组织和政府合作的能力,社会组织和政府合作实际上是共同学习、改变社会的一个过程。”

  政府与NGO合作最主要的形式就是政府购买服务,由于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但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王浦劬在所做的“中国政府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发现,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还存在着内部化、购买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是市场需求

  

    王浦劬研究发现,中国政府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目前大体包括三类内容,一是社区的服务。社区的服务涉及到养老、养小还有残疾人的服务。二是行业性的服务,包括特别行业的调查,要求行业本身一些相关的标准,甚至有一些行业性的评估。三是特别的行政服务。比如深圳宝安区的西乡街道不仅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且还向社会组织购买对于社会和街区进行的公共管理。“这一点还是比较特殊的。”王浦劬说。

  中国的政府为什么要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呢?从王浦劬和他的团队所调查的六个案例来看,主要的原因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政府管理一元化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多元化之间的矛盾、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与相对匮乏的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在绩效管理机制下,政府考核的刚性与有限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之间的矛盾。

  从2002年开始,中国逐渐的开始建立责任机制,对于各级政府进行了行政的问责。“这种行政问责当中也包含了关于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政府为的完成这些责任,自己又做不了,所以想借助于一些NGO或者是NPO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王浦劬说。

  

    北京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方面走的相对比较快,通过提供资金、政策、场地等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支持,以及对各类组织进行监督。政府支持主要是简化登记手续,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条件,加大资金支持,主要采取了四种形式,即社会建设的专项基金、慈善公益事业的基金、福利彩票基金、体育彩票基金,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资金补助等。

  

    由于政府社会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主要是按照归口系统进行统计,以社区组织为例的数据。2009年,北京市政府资助的资金1350.8万元,占社区社会组织总收入的34.8%。

  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大体上有三种形式:第一合同制形式。政府社会组织之间签订一种合同。第二,它们之间不是一个所谓的契约关系,政府直接拨款来提供社会服务。第三,政府提出若干的项目,进行招标,有很多的社会组织进行申请,进行竞标,这一点是比较符合于现在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三种购买模式

  研究发现,政府购买服务大体上有三种模式,首先,是依赖关系的非竞争模式。中国的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政府,或者干脆就是政府行政的延伸,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直接指派给他的一项任务,“这里面并没有充分市场竞争的机制,只有市场所谓的购买机制,这个我们称为一种依赖的、非竞争的关系。”王浦劬说。

  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有一种关系是政府社会组织是独立的,但是仍然是非竞争的关系。所谓独立的关系,社会组织本身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政府,但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事情和项目当中实际上也是非竞争性的,“通过跟政府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甚至是直接沟通的关系,由政府单项或者是唯一委托一些项目给他们,这里面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社会组织自身的存在和运行并不完全依赖于政府。”

  第三,并不依赖政府,但是在社会服务的供给当中是一种竞争性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政府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这种模式大体上在中国沿海的城市,或者是相对来说比较成熟的,也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王浦劬说。

  在北京,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截止到今年的二季度,北京市共有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6949家,其中社会团体是317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是3636家,基金会134家。此外,还以备案制等多种形式存在的数量众多的社区社会组织和高校社团组织,总量接近3万家。

  而2009年,北京市认定了十家人民团体为第一批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分别是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侨联、市文联、市社科联、市红十字会、市法学会,分别负责各领域内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工作。

  北京市通过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龙头带队作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从2009年开始,北京市专门建立了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带领相关的社会组织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副巡视员刘轩表示,今后北京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统一由枢纽型社会组织进行汇总和申报,并负责对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通过十多年的运行,尤其是在中国一些典型的城市,特别是东部城市的运行当中,政府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978年以前,中国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一个全能的政府,所有的事情都是由它来供给。而今,政府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的引进,中国政府社会责任进行了一些转变,相当一部分职能已经转变给了社会组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也提升了能力。

购买机制还不成熟

  

    王浦劬和他的团队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尽管政府购买服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具体购买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购买行为内部化、购买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购买行为内部化,即社会组织跟政府特定的购买部门相互之间事先是沟通好的,并不是一个充分的市场竞争的关系,使得购买公共服务本身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充分的市场的行为还值得商榷。政府定向的购买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说明本身内在机制的发育和社会机构的分化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

  

    研究发现,购买公共服务跟政府采购当中其他物质性的公共产品有所不同,跟管理也有所不同。“这种东西的购买往往标准是比较模糊的,提供哪些服务比较清楚,但是提供到什么程度,怎么样把握和衡量,尤其是在没有提供服务之前,招标过程中跟你提供服务过程中和提供服务以后,标准和规范不是很清楚。”王浦劬表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以及在购买公共服务以后的监管,这些责任都不是很清楚。

  

    另外,在程序性方面,地方政府对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它的程序性,但是这种程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粗糙的,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王浦劬发现,在程序、规定这些方面,也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一些行政条例性的规范,不是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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