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并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案件中的分析检测费、诉讼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宣判后表示将不提起上诉。
审判长、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副庭长罗光黔介绍说,该案件中涉及的对被告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分析检测的费用,是由原告向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根据环保法庭的审核意见先行垫付的,“这是我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资助的案例”。
今年3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镇市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中提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存在资金困难,例如评估费、鉴定费等,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
据了解,依照我国的现行法律,任何单位、社团、机构或个人的环境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任何合法主体都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贵阳、无锡、昆明和玉溪等地近年来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但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公益诉讼基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