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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残障人士在机场登机遭拒 抗议后签免责声明

前日,两名深圳残疾人士欲搭深航班机从北京飞深圳时,深航一经理以“飞机遇险的时候,残疾人无法撤离”为由劝其改签其他航班。经协调,深航拿出一份免责条款,“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担责任。”残疾人签字后登机。

  昨日,深圳航空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旅客在买机票时告知残疾人身份,乘务组无法提前做准备。公司有规定,完全没有行走能力的旅客目前不提供乘运服务,但遇特殊情况可沟通。

  换登机牌时被劝改签

  深圳市民刘敬文说,前日中午,他与两位残疾人士郑卫宁、刘海军前往首都机场深航柜台办理登记手续。

  在柜台前,刘敬文被一名工作人员询问,两位残疾人士是否完全无法行走,“郑卫宁完全不能长时间行走,刘海军完全没有行走能力。”

  随后工作人员称需要请示。刘敬文随后得到的答复是,根据深航规定,一步都不能行走的话,无法搭乘飞机,并劝其改签其他航班。

  刘敬文遂找到深航值班经理。值班经理了解情况后称,如出事故,完全无行走能力者无法及时离开客舱。双方理论无果后,值班经理离开,“我把行李和轮椅扔到柜台里,柜台玻璃被砸碎了。”

  签免责声明后方登机

  刘敬文说,经协调,深航拿出一份免责条款,“大意是说,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担责任。”郑卫宁和刘海军签字后,方乘机离开。

  “我们坐过这么多次飞机,第一次听说这种规定。”赵卫宁说。昨日,刘敬文发微博表示,希望深航修改对残疾人登机的相关规定并道歉。

  深航称出于安全考虑

  昨日,深航人士表示,根据民航局规定残疾人士搭乘飞机应符合航空公司规定。根据深航规定,“他们购票时应该首先声明自己身体状况,我们才能做准备工作。”该人士称,根据深航规定,737机型最多只能乘载2名残疾旅客,而当事飞机头等舱已经有1名残疾旅客。

  该人士说,像郑卫宁这类具有一定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士,应在乘机前36小时提出申请。“而完全无行走能力的旅客,我们目前保障不了。”该人士说,如果非要搭乘,应签订免责条约。 

  该人士表示,深航规定不为完全无行走能力的乘客提供服务,“这(规定)结合了我们自身的服务能力,是出于安全考虑的,绝对不是歧视。”

  中国残联宣传部门人员表示,了解情况后方可发表意见。

  声音

  随便在网上一搜,残疾人被的士、飞机拒载的新闻不在少数,但是却依然不断发生,就是因为好多残疾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坚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残疾人中还需要更多的“桑兰”,“站出来”才能确保“飞起来”。——网友“刘小小宝”

  这是什么规定?在国外,有的飞机提前在网上选位子的时候还专门标有残疾人优先呢,为什么某些规定上不能和国际标准接轨呢?——网友“曹嘉晞”

  桑兰经纪人:登机遇阻太普遍

  桑兰的经纪人黄健经常搭乘飞机陪同桑兰参与社会活动,说起各种麻烦,黄健对郑先生的遭遇感同身受。

  “登机前要求你出示医疗证明,诊断材料,残疾证,安检有时候也被拦,残疾人乘飞机遇阻太普遍了。”黄健说,按照现在国内一些航空公司的规定,购票时就要求提前三天预约特殊服务,黄健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灵活。

  桑兰在博客中提到,在一些服务较好的航空公司,只要你说需要轮椅,“登机——被抱到座位上——服务人员把轮椅放到飞机货仓——到达目的地——服务人员把轮椅从货仓第一时间拿到飞机舱门口——被抱下飞机坐到自己的轮椅上……”这些程序不需要费太多的话,因为那是有规范的服务标准的。

  ■ 案例

  ●2006年1月

  酒泉市某中学初中女学生小皮,在一场车祸中右脚断裂,需尽快赶到兰州做手术,在机场被海南航空公司拒载。小皮因延误而被从右小腿部位截肢。

  ●2008年6月

  演员王姬患先天性智障的儿子在外婆的陪同下搭乘国航航班,从美国洛杉矶飞回北京时,被机组人员以安全为由将两人逐下飞机。

  ●2009年9月

  德国老妇人Gusche老人在昆明机场办理登机牌时,因其轮椅不能随身带上飞机,陪同导游王红和包括Gusche老人在内的5名客人被迫滞留机场。

  ●2010年12月

  腿部有些残疾的10岁女孩乐乐(化名)因没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适宜乘机证明,在河南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欲搭乘厦门航空的航班被拒。

  ■ 法规

  特殊旅客需航空公司同意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航空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当承运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

  【律师说法】

  “规定有合理性但应人性化”

  “从安全的角度考虑,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昨日,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邱宝昌律师表示,一些航空公司规定“完全无行为能力者不予乘运”是从安全角度来考虑的,这与各航空公司的人力、运载能力相关。“但在执行时应该更人性化。”邱律师说,如果残疾人有陪护人,在执行时可以灵活处理,“如果不让登机,这种处理方式就太生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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