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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乙肝歧视”行政罚款单从苏州开出

日前,吴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处理了一起因为乙肝就业歧视的行政投诉案件,在2010年8月4日给中国著名企业中粮集团控股的子公司——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罚款700元整的行政罚款决定书,惩处其对求职者米娜(化名)实施了乙肝就业歧视。

据悉这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我国首个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乙肝就业歧视采取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在这份《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人社察罚字[2010]第L009号)》的文书中,认定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米娜以及其他入职的职工一行7人,到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指标项目检测。根据《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罚款700元。

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法律咨询版版主杨占青认为,吴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这个处罚决定意义重大。据他了解,该行政罚款是国内首张对用人单位“乙肝歧视”行为行政处罚。这个罚单表明了当地劳动部门贯彻执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心,也警示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中要充分尊重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他也认为这个罚单与今年2010年2月10日国家三部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

事情的起因

米娜原系一名工程师,于2010年4月通过网上投递简历获得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面试通知。于4月16日参加了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面试,并在当晚获得人事部顺利入职的通知,让米娜在4月19日正式上班。十天之后,单位告诉米娜要做“入职体检”。5月17日,单位突然告诉米娜“当时体检少做了一项,要补做!”第二天单位将米娜与另外几名新入职的员工再次带到吴江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乙肝两对半的检测,在得知米娜乙肝病毒携带者后,于5月24日通知米娜要解除与其存在的劳动关系,并声称时因为米娜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才做出此决定,但在米娜的质疑和询问中,最终承认是因为体检不合格的原因才要解除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但给米娜的辞退报告上写的是不胜任这项工作,所以米娜一直坚持不肯签字,但人事的人说签不签,结果都一样,不用来上班。最后米娜出于无奈,于6月18日与单位签订了非自愿的“协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后离开了单位。

“当时我简直都要疯了!”米娜认为单位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后她向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寻求帮助,并获得了亿人平的法律援助。

依据三部委的新规,投诉用人单位就业歧视

米娜在咨询反歧视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工作人员后,得知苏源房地产的这种违法行为是可以根据三部委的“通知”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她于6月28日向当地吴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寄出了投诉单位违规体检,并予以拒录的违法行为。在2010年8月5日吴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对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米娜得知处罚的消息后,多次致电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求查看,但是对方称只有米娜的代理律师才能调取查看,这样的回复让米娜一度怀疑人社部的处罚是否真实,后来米娜通过委托律师从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取回了该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见到复印件的米娜终于确认“乙肝歧视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三部委通知实施半年,收效甚微

《人民网》刊登的一份北京益仁平中心公布的一份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从新规生效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从今年3月30日开始,通过电话共调查了我国29个省份的208家医院,多是省会城市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次调查所成功访问到的207家医院中,只有17家是坚决不给查乙肝的;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

国内著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我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额度太低。尤其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一千元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而言是非常低的违法成本,其歧视乙肝求职者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纠正。

 

附件:

1、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人社察罚字[2010]第L009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与罚款等处罚。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三部门新规实施六月收效甚微 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节选)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日期:2010-08-04

 

http://www.clssn.com/html/report/27917-1.htm

 

    [导读]三部门《通知》实施近六个月,并未对消除乙肝歧视起到明显的效果,其根源一是相关政府部门未能及时落实到位,几乎没有医疗机构违规查乙肝受到相关法律处罚;二是用人单位需要强壮的劳动力和医疗机构获取最大利润的怪圈导致乙肝检测不能取消;三是《通知》漏洞太多,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几乎是一句空话。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情况令人堪忧。中广核,中海油等国有企业带头违法;公立医院带头“有要求就查”;如广东省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更详细解读《通知》内容,令乙肝携带者继续“被自愿”查乙肝……

  执行《通知》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有所作为

    来自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7月27日的一份报告显示:《通知》规定于3月10日前以前完成废止或者修改,大多数省份的相关部门从六月下旬才开始“清理”工作,在距通知已经下发五个多月的今天,至少有27个省市并未按中央政府的要求及时清理乙肝相关政策。

  《人民网》刊登的一份北京益仁平中心公布的一份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从新规生效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从今年3月30日开始,通过电话共调查了我国29个省份的208家医院,多是省会城市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次调查所成功访问到的207家医院中,只有17家是坚决不给查乙肝的;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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