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出台《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捐赠,才有资格申请“税前扣除”。
款物使用等信息必须始终透明
2008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民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了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同时,根据《暂行办法》,社会团体若想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必须始终公开透明,并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参公管理社团不在免税之列
此次《暂行办法》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的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
民政部还表示,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
【申请免税具体条件】
●社会团体具有确定的公益目的,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社会团体应当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
●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社会团体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魏铭言)
对慈善捐赠应“宽进严出”
民政部近日出台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捐赠,才有资格申请“税前扣除”,社会团体申请的前提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的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6月5日《新京报》)
表面看,这个规定是在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但在我看来,有可能会间接阻碍公益性捐赠。按理说,是公益性捐赠就该给予“税前扣除”,与社团登记几年、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评为3A没什么关系。如此为公益性捐赠设置条条框框,无怪乎民建湖北省委曾说“现行纳税制度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最大‘瓶颈’”。确实如此,我国捐赠免税比例低而免税程序很复杂,客观上阻碍了慈善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认为对慈善捐赠应该“宽进严出”,但目前却是“严进宽出”。美国慈善事业之所以发达就是源于税收优惠,比如,在个人捐赠所得税上的规定是:对公共慈善事业机构免税额可高达100%,减免税比率限制为应纳税额的50%。而我国,个人捐赠额低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才可扣除免税,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免税,捐赠扣除条件相对比较苛刻。
相对于“严进”,慈善捐款的“出”却非常宽松,不只是捐赠物资、善款用到哪里去了、效果怎么样捐赠人不知道,而且从媒体报道中可知,善款被贪污挪用浪费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杜绝,进而影响公众的捐赠积极性。据报道,胡润“2006中国慈善家排行榜”上榜一半以上的慈善家都对相关慈善机构投了不信任票。
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尴尬,不是因为中国穷,而是该宽的不宽,该严的不严。为此,第一、在税收上应该尽可能地给予优惠,提高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比例,并简化相关程序。2003年非典期间、2008年汶川地震时捐款非常多,除了中国有扶危济困的传统外,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捐款全免税。第二、在慈善捐赠物资善款的使用上一定要严,绝不能给腐败分子留机会,必须健全监督机制管理操作透明、定期审计、让捐赠人知道捐赠物资和善款的去处,以及严惩贪污挪用浪费捐赠善款的行为。
我国慈善捐赠事业要健康发展,须从“严进宽出”转向“宽进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