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民间社会组织既然是来自社会而又为社会服务,那么让社会来监督,以信息公开为其信誉根本,以公众承认作为其继续生存下去标准,如此一来,民政部门的监管任务不也就更具操作性了吗?
最近国家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意味着上述三类社会民间组织将可直接登记。中国的300万个非政府民间组织(NGO)可以合法存在了。
中国目前大概有300多万个社会组织,可是只有44万个在民政部门注册,也就是说近九成的社会组织是非法的。
造成绝大部分中国NGO处于非法状态的,是民政部原来的那条规定:既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也需要行政主管单位的审批。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审批制度。也就是民间组织先要找到政府部门或者大型国有单位挂靠,然后才能到民政部门去注册登记。这样的结果,民间组织其实是由政府部门或国有单位从上而下主办的,而真正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是很难找到挂靠。因而中国合法的民间组织几乎都是“官办”的。这还叫民间组织吗?
当民间社会组织全部或大部“官办”时,当“官办”的“民间社会组织”占统治地位时,就像国企在产业界占垄断地位时,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社会服务事业还会有活力吗?垄断的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也会像垄断的国企一样,无须向行善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变得高高在上,变得腐败卑下,而张荣坤现象(上海慈善基金会)、郭美美现象(中国红十字会)势必产生。
现在好了,民政部取消双重审批制度,“严审批”将变成“宽审批严监管”,中国300多万个NGO大部分都可以登记成为合法组织,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社会服务事业从此有望了。
不过,可以直接登记的规定是否真能够使数百万个NGO成为合法组织?还须看下去。
首先,变“严审批”为“宽审批严监管”,不是可以一下子改变的。目前民政部门监管社会组织的机构人手不全。是否“严监管”不成还会回到“严审批”?
从法律上说,中国的民间社会组织一直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个条例虽然提高了民间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门槛,但是从2008年起深圳、北京、成都对社会组织登记制度进行了探索、试点和改革,放低了登记门槛,可是效果并不理想。
长期来民间社会组织得不到合法承认的最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一直存有政治和经济两种想法,前者是要防止“不和谐”势力的渗透,保障社会稳定,后者则要防止某些企业和个人借慈善组织之形式逃税避税。只要这种传统想法不变,中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很难得到大的发展。
随着全球人口、贫困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发现仅仅依靠传统的政府和市场两极还无法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一种回应,NGO迅速成长并构成社会新的一极。NGO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
既然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那么它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股力量,对其“如临大敌”、“严加防范”,“严审批”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如果政府部门以自己为一方以大量民间社会组织为另一方去严加监管,那么自然是需要增添许多人手和新建许多机构。可是,民间社会组织既然是来自社会而又为社会服务,那么让社会来监督,以信息公开为其信誉根本,以公众承认作为其继续生存下去标准,如此一来,民政部门的监管任务不也就更具操作性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