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章子怡的“诈捐门”事件在春节前已告一段落,没想到节后因网友关注再度升温,矛头指向其未在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授权下“以红十字会的名义海外募捐”。2月26日,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官方网站联合发出声明称,“根据我们目前的调查和了解,没有发现章子怡在海外以中国红十字会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募捐的情况。”
虽然如此,网友似乎对这个答复并不买帐。究竟何为海外募捐?章子怡的“募捐”到底如何定性?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制约?为了更好地解答这些问题,以及呼吁更多的爱心人士不至于犯类似“错误”,近日,记者采访了业内几位专家、学者,从专业的角度阐述了该问题。
红会、红基金联合声明澄清?
两年前在法国戛纳,章子怡募捐善款的行为感动了很多人,甚至当年因此行为她曾入榜2009中国明星慈善榜以及获得“非凡女人”称号。随着“捐款事件”爆发,章子怡的此举被网友认定为“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募捐”,并被网友们投诉至中国红十字总会。
有网友找出了当时的视频为证。她当时含泪说:“我只是希望大家能捐一点钱,然后我带回中国……交给红十字会。我告诉他们,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援助方式。”而其在2008年5月21日的博客上也提到,自己在募捐时说“这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赈灾捐款信息。”
之后,网友们找到2008年5月媒体的一则报道,报道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网站发布声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从未委托个人开展为四川汶川地震的募捐活动。”网友因此认为章子怡是私自假借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名字募捐。
针对此事件,中国红十字总会以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迅速开展了调查,2月26日,其在官方网站联合发出声明称,“根据我们目前的调查和了解,没有发现章子怡在海外以中国红十字会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募捐的情况。”
“因为此事情的发生有特定的历史环境,所以不能断章取义的去看待这个事情。我们认为,章子怡并没有以红十字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募款,而是在这其中起到了一个传播信息的作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宣传部部长李晶接受采访时表示。
她强调说,在公众募款活动中,对红十字基金会来说,至今从来没有委托过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过公众募款。对于公众募款,都是基金会自己开展或者以合作的发展开展募款活动,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合作关系,红十字基金会都会起到主导作用,在整个募款过程中,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以及财务人员都会在现场。比如在各大卖场或者商场,消费者可以看到的募款箱,其实这是公益机构筹集善款的一种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募款箱上会有基金会的LOGO以及宣传语。
对于网友找出的视频证据,中国红十字会筹资处处长陈启红表示,单凭这些视频没有办法判定章子怡是打着红十字会的名义,“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她在戛纳的视频,里面只是说,‘这是红十字会捐赠的信息’,她并没有说,我代表谁或是怎样的。
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海京也表示,“因为现场并没有看到中国红十字会的标志。如果只是口头提到红十字会,就说她打着红十字会的旗号,这样有点牵强。
李晶表示,不能说在公众场合,一提到基金会就属于非法募捐。当然,也给大众提个醒,若在公众场合,看到以某些基金会名义进行募捐的情况,公众应该更加谨慎,并对某些信息进行查证。
国内公募基金会鲜有“海外募款”
但对于一些有明星或者公众人物担任爱心大使的公益项目,明星或者公众人物是否有资格进行募捐呢?李晶表示,目前在有爱心代言的公益项目中,很少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明星代言公益项目,主要作用还是利用明星的影响力以及号召力进行传播以及宣传。
对于章子怡募捐的质疑,网友最多提到的词是“海外募捐”,地点以及时间的“敏感性”,也让海外募捐一时间备受关注。
对于海外募捐,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原所长邓国胜表示,国内一些大型基金会若开展海外募捐活动,需要符合当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反过来讲,国外一些公益机构想在中国进行募捐,必定也需要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目前,国内基金会从事海外募捐的例子少之又少,还处于摸索阶段。比如,如果国内的基金会想在美国开展募捐活动,一般的做法是国内基金会在美国设立办事处,取得合法身份后,可以开展募捐,在美国,对募捐的制度是开放性的。
那对于一些名人或者社会公众人物何种方式才能确定为募捐呢?邓国胜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果在朋友聚会等一些私人的场合,呼吁大家为某个公益机构捐赠,法律并没有严格限制说不可以,其实这不算是募捐,若在公开场合,拿着捐款箱,呼吁公众捐款这是否算是募捐?这似乎也无法界定。在传统意义上,所谓非法募捐,是恶意打着公益机构的名义呼吁公众进行捐款,并把这些善款部分或者全部用以从事一些非公益活动。
针对海外募捐的相关情况,记者联系到了中国华侨经济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刘奇,他表示,作为一家以华侨捐赠为主的基金会,他们也无权利进行海外募捐。“我们虽然大部分都是华侨捐赠的善款,但主要通过两种形式,一种是当地的华侨直接把善款给当地的大使馆,另一种是随着华侨经济发展基金会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有些华侨会把善款直接捐赠给基金会。”
当然,海外募捐对于扩大基金会的筹款量有一定促进作用,但如何监督是开展海外募捐面临最大的问题。“若基金会与海外组织进行合作,开展海外募捐,谁来监督?而且如何进行财务监管?很难操作。”他强调说。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