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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注册NGO 手续简单不花钱

   近日,广东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对社会组织放低登记门槛。而香港作为法治健全、公民社会比较成熟的地区,其社会建设和管理无疑值得借鉴。 

 

  据南都记者采访,香港的社会组织注册很简单,不需要挂靠单位,不需要注册费用,手续也很简单,而成功率也高达98.5%。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公民社会中心主任陈健民认为,广东要发展社会组织,政府应给予更大的自主权。 

 

  香港社会组织注册成功率98.5% 

 

  据了解,香港的NGO要取得法律地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登记,一种根据《社团条例》,向香港警务处辖下的社团事务处申请,登记注册为非营利社团。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简称“义工局”)干事殷碧嘉向南都记者介绍,一般这类社团面向的地区范围较小,通常和社区文化活动相关,例如某个社区居民组织的歌舞团、协会等。 

 

  从香港警务处的资料可知,这类社团的注册手续非常简单,拥有一处注册地址、最少只需3名干事签署便可申请创立社团,也无需注册费用。 

 

  在警务处的网页上下载申请表,填妥后交至社团事务处,等待社团事务主任审批即可。审批时间通常为一个多月,而成功率也高达98.5%。在名称上也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不引起公众误导、不与其他社团名称一致或十分相似即可。 

 

  另外一种非营利社团的注册手续则是向公司注册处注册,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非营利组织,然后向税务局申请慈善资格,获得税务豁免的权利。虽然注册手续稍为复杂,但这种“有限公司”形式的非营利组织更便于运作,也容易取得影响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以有限公司注册的慈善团体必须有正式地址、注册办公室和公司秘书,每年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报告,而且必须有完整的会员名册及每年举行周年大会。当然,未取得慈善机构身份的志愿机构或非营利机构,均不能获税务豁免,而捐款给有关机构也不可免税。 

 

  殷碧嘉告诉南都记者,目前香港绝大部分的慈善机构都是以这种形式注册的,香港义工局也是其中的一员。

  港府每年90亿元资助社会组织 

 

  港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是给予大力支持的,将NGO组织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NGO一半以上的资金都来自于政府提供。 

 

  据香港社会福利署发言人介绍,2011至2012年度,港府共资助约2584个NGO组织共90.75亿港元。这些NGO服务的范围包括家庭及儿童福利、社会保障、老人服务、康复及医务社会服务等,而这些NGO的服务也由社会福利署进行监管。 

 

  南都记者在社会福利署的网站上可以清楚地查询到各个接受政府资助的NGO的资料。除了资金支持,港府还在办公地址、租金等方面提供经济支持,并给予一些NGO以本身资源能够回应社会需求的非资助福利服务。 

 

  香港义工局主席李泽培告诉南都记者,义工局作为一个民间的非营利组织,经费主要来自香港政府、香港公益金及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在我们每年大概1000万港元的财政预算中,40%的经费来源于港府资助。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项目’的形式,向公益金、马会基金等申请经费筹款。” 

 

  “政府和社会组织是伙伴关系”

  在对待各类社会组织的态度方面,李泽培认为,港府一方面在政策上对社会组织给予很大支持,另一方面在实际运作上则放手让民间自己操作。“这样(政府和社会组织)更像伙伴关系,让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百花齐放,而政府在幕后支持,这样会更好。”

 

  政府和社会组织是伙伴关系,这样的看法在港已经形成共识。香港环境局局长邱腾华在谈到环保N G O时表示,他们和政府是伙伴关系。在公众教育里边,环保团体的效果是可以立竿见影的,在很多政策讨论里边,他们貌似偏激的态度其实是从最大的力度争取公众利益,这样也就能最大限度地激起公众的讨论。中国老话说“和而不同”,而不同的理念是科学论证里头不可或缺的元素。所以环保团体在政府的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有时候会提出有建设性的批评,有时候在公众咨询中提出专业意见,有时候政府也会通过一些资助,让他们帮政府做事情。 

 

  观点 政府对待社会组织一要支持二要监督 

 

  “如果(广东)真能落实对社会组织的放宽,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重要阶段。”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公民社会中心主任陈健民昨日指出,目前内地的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尴尬。其实,有许多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希望为公众提供服务,但苦于内地社会组织登记门槛过高,因此必须通过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促成。然而,出于怕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的考虑,“业务主管单位”常常不愿挺身出面,使得许多热心公益人士有心无力。 

 

  那么政府在公民社会中应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两个方面,一是支持,二是监督。”陈健民认为,在民间组织的成立、运作方面,政府应该给予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资源支持,降低门槛,而不应过度干涉民间组织内部的运作。 

 

  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必不可少,但陈健民认为,最好的监管方式不是干涉其内部运作,而是由社会组织发起自律联盟,通过严格的行业审查、财务透明化等方式进行“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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