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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4离婚涉家暴 文化高家庭同样存在家暴

2012-06-29 08:38:28.0洪奕宜家庭暴力 离婚案件 二审 证明标准 陈某 门诊病历 2009年 举证 加害人 司法审查88104654广东/enpproperty-->

  日前,广州市中院民一庭对该院近3年审结的二审离婚纠纷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文化层次和经济较差的家庭,也存在于高文化层次和经济较好的家庭;妻子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而对于“伤害到何种程度算家庭暴力”的界定问题,司法审查标准不一,家暴举证难度也不小,较难获得审判认定。

  妻子仍是主要受害者

  2009年,广州中院二审共审结离婚纠纷373件,其中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数为98件,占审结案件数的26.2%,此后两年这一比例浮动不大,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体现为24.7%和30%。也就是说,在二审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平均约有27%左右的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

  各基层法院审理的家暴案件数量存在明显差异,去年结案最多的是天河法院,比萝岗法院、黄埔法院高出19倍。“从我们的统计数据看,经济发达程度和文化层次高低与家暴的存在并不是正向关系。”广州市中院民一庭崔法官指出,从案情看,文化层次较低、经济较不发达地区有较多的暴力与虐待行为,但家暴也存在于高文化层次和经济较好的家庭。

  调研结果现实,妻子仍然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丈夫则是家庭暴力的最主要施暴者。在2009年—2011年中,这一比例分别高达84%、85%和74%。在不少案件中,受害者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是多重的。受害者除身体损伤之外,心理和精神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一些家暴案件中,一些女性当事人为了孩子作出了忍让。有的受害者并不主动提出离婚;即使男方先提出离婚,部分受害者也不同意离婚。

  举证难阻碍审判认定

  广州中院在2009年共审结二审离婚纠纷案件373件,其中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98件,被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仅为8件,只占8%;2011年前三季度这个比例为15%,比例并不高。调研报告认为,除了当事人原因(法律意识不高)、立法原因(规定过于原则和狭窄)之外,对家庭暴力司法审查的标准问题亦是一个重要因素。

  伤害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呢?在司法实践中,这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撰写调研报告的法官指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虽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对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的却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受害人不仅要证明自己承受的伤害后果,还要证明其为加害人所为”,也就是说,只要加害人矢口否认,受害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例如,在唐某诉陈某离婚案件中,陈某提供了报警回执及门诊病历、CT报告书等,以证明唐某殴打致其头部受伤。一审法院却认为“在双方因家庭纠纷互有争执并有报警的情况下,陈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所受外伤由唐某殴打所致,且唐某予以否认,故对陈某的主张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认定。

  广州中院法官总结出判断是否家暴的五项标准:

  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构成家庭暴力

  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

  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不构成家庭暴力

  互殴,不构成家庭暴力

  精神损害无证据证实,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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