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9日表示,希望通过该条例的实施,为保障心理咨询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增进市民对心理卫生的关注,提高对精神卫生服务的接纳和利用水平。
据介绍,深圳18周岁以上居民精神疾病患病率高达21.19%,居全国榜首,反映出深圳精神卫生形势相当严峻,而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又非常匮乏。
深圳卫人委介绍,该条例共67条,其中“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中,指出实施精神障碍信息分类报告管理、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促进等制度,对社区、学校、用人单位、羁押机构提出要求,强调重大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必须纳入应急预案。
在“精神障碍医疗服务”中,突出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专门设计了比较周密、略显繁复的程序作为防止“被精神病”的救济途径。
而在“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一条中,条例就规定,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为其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提出住院申请。监护人不提出申请或者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应当记入病历。
同时,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查寻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按照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确诊为精神障碍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救助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