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后,民间慈善井喷,社会建设初见端倪。在此局面下,慈善制度之落后日显尴尬。在国家《慈善法》久久无法揭开面纱时,全国多个城市不再等待,着手推动地方慈善立法进程。深圳就是其中之一。近几个月深圳市民政局为《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专家讨论稿)》的修改和完善一直忙碌着。近日,记者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她认为,深圳是全国最早为慈善事业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此次深圳的慈善草案厘清群己权界,最值得期待的是明确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属于募捐主体。
晶报:2005年国家就启动了慈善法的立法工作,2007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为何这部备受关注的《慈善法》迟迟没有出台?
金锦萍:国家慈善法草案据说已提交立法机关,但至今未能进入实质立法程序。法律秩序的缺失导致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深陷无法可依的窘境。当然,慈善法本身得是善法。从这一层面而言,仔细研究和厘清慈善立法的基本问题比仓促出台慈善立法更为关键。立法解决的核心问题,不是与国际接轨,而是整合部门利益、责任、权力。部门利益是慈善法立法的第一个障碍。这次慈善法的立法调研吸纳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我们要回归慈善的本意,那就是民间事业。慈善法要努力为民间组织创造条件。
晶报:汶川地震后,民间慈善井喷,公民社会初见端倪。慈善制度之落后日显尴尬。全国多个城市着手推动地方慈善立法进程,深圳就是其中之一。
金锦萍:是的。据我了解,早在1997年,深圳就开了全国慈善立法之先河,当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1998年正式在深圳实施。但由于国家慈善法规滞后,与深圳目前的发展形势脱节,1998年实施的这部条例已不适应深圳的实际情况,加上民间与政府存在不同的出发点,因此从去年开始,深圳在这部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现在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专家论证稿)》(下称《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晶报:作为条例制定的参与者之一,您认为深圳此次立法有何优势,条件是否成熟?
金锦萍:《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主要针对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慈善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慈善事业的界定,它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突破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瓶颈,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深圳进行慈善事业立法具有较好的外部环境和立法资源。首先,深圳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次,部分省市的慈善立法以及学术界关于慈善立法的研究成果为深圳慈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立法资源。最后,发达国家的慈善法律对深圳的慈善立法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B、政府部门或不再属于募捐主体
晶报:《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被认为很大胆,有人担心最终能否执行,您怎么看?
金锦萍:深圳草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厘清群己权界,明确政府责任和民间慈善之间的关系,例如降低慈善组织准入门槛,加大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尤其令人期待的是明确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属于募捐主体。其中涉及的内容在中国属于超前,有的甚至有些不切实际,这些条款内容还需要论证,能否成功立法,考量着深圳社会建设改革的勇气。
晶报:在冲破现行官办慈善体系,打破“双重管理”体制方面,深圳2006年就规定行业协会和商会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此后,直接登记范围拓展到了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三大类,这在全国属破冰之举。
金锦萍:双重管理体制之弊病逐渐成为共识,但是制度上的完善却需要考虑众多因素。深圳在全国率先探索直接登记制度并取得良好成效,目前已为各地所借鉴。但下一步需要以立法形式固定这一改革成果,并逐渐尝试对所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并不排斥法定前置许可)。
晶报:政府部门不再属于募捐主体怎么解读?
金锦萍:当下中国慈善机构官方色彩太浓,常遭诟病,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慈善事业已形成为一个主要阻障。深圳的条例规定,慈善募捐应当坚持自愿、公开、诚信、效率、合法、无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在募捐主体上规定,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慈善组织在取得募捐资格后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这也就意味着,打破了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募捐垄断,今后,除慈善会、红十字会等机构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也可有募捐的资格,这是中国慈善一项非常重大的突破。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组织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谁的公信力高,谁就能赢得公众信任,从而募集更多善款。
晶报:慈善组织要募捐,难免会涉足商业,《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也明确把投资经营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慈善组织该如何平衡与商业的关系?
金锦萍:慈善组织资产增值保值的压力要求慈善组织涉足商业活动,但却遇到诸多质疑。其一,当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时,其“非营利性质”的身份就会受质疑。其二,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如果也能得到税收优惠,是否会构成对从事同类商业活动的营利组织的不正当竞争?其三,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必然会与其他商业组织进行交易,如何确保慈善组织的利益未被私人化?学界普遍观点是,慈善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活动,但其因商业活动而获得的收益不得分配,只能继续用于慈善事业,此即着名的“禁止利润分配原则”.慈善与商业并非水火不相容。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出发点在于:为慈善事业获取更多资源,并将商业收入继续用于慈善事业。
C、慈善不是公开财务就万事大吉
晶报:“郭美美”事件后,国内不少慈善组织纷纷表态将公开财务信息,这是最好的监督方式吗?
金锦萍:现在的信息公开已偏离当初的目标,变成为公开而公开。这种面对公信力危机病急乱投医的做法并非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要以为公开就万事大吉,其实做得不好就公开可能只会让公信力更低。比方说:“一个丑女人,一掀盖头不就死了么。所以要赶紧整容,赶紧把自身能力建设好,赶紧把公益慈善项目做好。”一定要有机制、有制度、有团队,用制度来公开才行。
晶报:从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到“卢美美”,到河南宋基会事件及各种诈捐事件,公益慈善领域的黑幕层出不穷,不断挑战着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您认为慈善与商业有冲突吗?
金锦萍:现在的慈善组织被被妖魔化的可能,特别是那些公立慈善组织。有问题的要改,但不要过头。一个运转良好的慈善组织没有“stock-holder”(股东),没有任何个人可以从中获得利益,但是,慈善与商业并非水火不容。该“杀”的不是所有慈善组织,而是那些坏的慈善组织。
晶报:深圳应如何制定法律条文来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金锦萍:在慈善监督方面,深圳构建涵盖慈善组织善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立体监督体系。具体而言,慈善组织得有良好治理结构,慈善领域得确立起共同体意识和行业自律规范,政府登记管理部门和各职能部门需依法行政,大众媒体、捐赠人、志愿者、慈善组织员工及众要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另辅助以规范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
人物简介
金锦萍 浙江宁波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社会法学、慈善法与非营利组织法、信托法、房地产法。参与了《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专家论证稿)》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