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有对夫妻,两人均是独生子女,于年初产下第二胎。正在全家乐翻天时,几名计生人员上门,称按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也要经过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夫妻两人在生孩子前未办理手续,最终当地计生局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万余元。但夫妻俩认为自己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无需缴纳,目前计生部门已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允许生育第二胎,这是包括浙江在内的许多省份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可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应当是那些不符合规定而超生的公民。如果完全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要求,仅仅是没有履行批准程序,那就不应当作为超生对象而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相关法规,即便是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确实也要到相关部门履行批准手续。但是,批准手续仅仅是政府掌握人口出生的一种手段,也是政府为新生婴儿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形式。如果符合条件的公民没有经过批准手续生育了第二胎,其危害最多不过是让政府不能全面掌握生育信息,不能有效地为新生婴儿提供公共服务,并不会给社会增添累赘,也没有给社会带来资源负担和实质性危害。政府至多可以对这类公民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但没有理由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他们并没有实质性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因为公民没有履行批准手续就随意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买椟还珠”的视形式高于实质的逻辑,是根深蒂固的管制思维的体现,其逻辑与思维与前些年视未婚同居为“非法同居”如出一辙。公民没有办理结婚证就同居生活,并没有违反什么法律,只是没有结婚证这一手续,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而已,同居本身不是非法的。近些年,最高法院也取消了所谓“非法同居”的概念。同理,公民没有履行批准手续生育,不过是无法享受到各种权利,其生育本身并没有实质性违法,谈何用违反计划生育来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种视形式高于实质的逻辑背后,恐怕是公权力高于公民权利的观念在作祟。在某些监管部门看来,经过公共权力批准与同意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否则就是对公权的藐视,否则即使符合条件,也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某些人看来,公民权利事小,而对权力的敬畏事大。当然,这里面也不排除某些监管部门利用这种手段来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