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9月开始,希望工程第三次制度设计付诸实施,从管理思路、管理原则到各项具体工作制度都有较大变化。
首先从管理上摒弃了以往按照类别(贫困学生)和地区(贫困地区)来管理的思路,推行“管理到人”(学生个人)和“管理到校”(希望学校)的新思路。并改变以往平均用力、遍地开花的状况,实行“集中资助”的原则,争取3年内达到并保持40万人左右的资助水平。资助对象也做了调整,由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小学阶段学业扩展成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的一条龙的资助体系。
在实施层面,几项新制度也随之采用:1)资助对象选拔公示制度。对受助学生产生的各个程序实行公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根除以往选拔工作中“近亲厚友”现象。2)直接到人的拨付制度。青基会通过银行为受助学生建立个人帐户,按学期将助学金直接发给学生本人。3)受助学生复信制度。受助学生有义务向资助人写信,汇报学习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复信的学生将被取消下年度的受助资格。4)再申请制度。要求初中及初中以上受助学生每年度上报成绩单,提出资助再申请,成绩优良的贫困学生才能继续获得资助。一方面体现希望工程集中力量,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希望工程雪中送炭的原则,以避免一些受资助学生家境转好却继续占用名额。5)与当地县政府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使之成为受助人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希望工程处于捐款人和受助人之间的受托人角色,同时,要求当地政府保证一定的资助额度。6)以往资助名额在全国近600个贫困县平均分配,今年“希望之星”的名额只给云南、内蒙古两省区,而且要求每个省只安排一个县,以期形成一定的资助规模,全面跟进各项管理措施,为整个社会起到示范作用。
建立在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并借鉴了国外同行的成功做法,这次设计试图克服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各种问题,标志着希望工程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1989年和1992年希望工程进行了前两次制度设计,分别确定了希望工程的名称、宗旨、基本的运作模式以及“一对一”的资助方式。希望工程设立13年来已累计资助了250万贫困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