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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若干思考—以广西为例(一)

 

        一、绪论

  慈善是指在政府的倡导、帮助与扶持下,由民间的团体或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对社会中遭遇灾难或不幸无助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高尚无私的支持与奉献行为。广西作为一个西部边境省份,经济相对落后,研究探讨慈善事业发展问题,不仅有利于加快推进广西慈善事业发展,也将对全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广西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慈善事业发展探讨并提出建议。

  二、广西慈善事业发展现状

  (一)慈善捐助网络逐步建立

  据统计,目前,广西共有各类基金会23家,慈善总会60多家、县级以上红十字会120多家,建立经常性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1182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区、市、县(市、区)的社会慈善捐助网络。

  (二)慈善募捐能力不断提高

  2009-2011年广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民政部门接受捐赠情况表:

  从上表看出,2010年募集的善款和善物比2009年有较大的增长。2011年,受“郭美美事件”影响,广西募集的善款比上年有所滑落,但数额仍然较大。因除民政部门外,2011年广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募集的善款均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广西慈善组织抵抗“诚信危机”的能力较强,募捐能力正在逐步提高。

  (三)慈善救助效果明显

  1.助学。据不完全统计,2009-2011年,广西红十字会募资800多万元累计资助贫困学生2587名,募资109万元援建博爱学校4所,启动助学工程教师培训项目,组织43名乡村教师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广西慈善总会募资717.28万元扶持贫困学生2371人,募资200多万元援建学校6所。

  2.助医。如广西慈善总会,2009年以来免费援助的患者2728人,援助资金达20170.51万元。广西红十字会也积极开展助医活动,对我区14岁以下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贫困的致残性骨病患者及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进行救助,定向援助我区基层医疗机构以提高诊疗水平。

  3.救灾。如在广西遭受百年不遇特大干旱的2010年,广西慈善总会募捐善款1200多万元修建“慈善爱心水柜”、“慈善爱心水井”等人饮项目143个;援建“善聚源饮水工程”净水项目爱心水站84个;购买大米153.5万公斤救济受灾群众,惠及群众11.5万人。广西红十字会募集款物4169.42万元援建191个饮水项目,救助受灾群众约28万人。

  4.助困。广西慈善总会每年开展元旦春节“慈善情暖万家”慰问活动。2009年以来发放救助资金150多万元,累计对2800户特困群众进行春节慰问。

  (四)慈善氛围初步形成

  全民慈善意识日益提高,涌现出一批慈善家、慈善爱心企业和慈善工作者。2009年以来,广西红十字会累计新招募和注册志愿者3652人名,其中志愿者李冬靖在中央文明办主办的全国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中当选为百名全国优秀志愿者之一。2012年,在第七届“中华慈善大奖”评选中,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荣获“最具爱心捐赠企业”称号,南宁“安琪之家”的创办人王芳荣获 “最具爱心慈善楷模”称号。

  三、广西慈善事业发展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011年,广西慈善总会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专程发来贺信,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当选会长。自治区主席马飚也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展慈善事业”,将慈善作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实践证明,在慈善事业发展初期阶段,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各级领导的支持至关重要。

  2.经济后盾稳步增强。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广西经济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为慈善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1年,全区GDP1.1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3﹪;财政收入1542.49亿元,增长25.5%;农民人均纯收入5100元左右,增长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万元,增长10.5%。不断增强的经济综合实力为广西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经济条件。

  3.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目前,我国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其它相关的法规主要有:《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政策方面,2011年民政部发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文件精神,广西制定了相关实施意见,计划在“十二五””期间,“争取各市、县、区全部建立慈善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建立慈善工作服务站点,每个县(区)有一个以上的经常性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建立慈善事业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服务活动,力争到规划期末,使全区慈善捐款达到GDP的1‰”。这些政策文件落到实处,必将对广西慈善事业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4.慈善组织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目前,公益慈善组织不再必须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带来诸多便利。2012年4月,广西廖容纳基金会在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直接登记成立,成为了广西第一家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

  (二)不利因素

  1. 慈善募集的水平较低。据《民政部统计年鉴》统计,2009年度广西直接接受捐赠总额为1092.2万元,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0.001%;直接接受捐赠总额为20023.6万元,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0.021%。而2009年、2010年度浙江直接接受捐赠总额分别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0.049%和0.054%。可见,广西慈善募集的水平远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

  2.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数量大。广西弱势群体数量巨大,据统计,至2011年底,全区各类残疾人337.5万,占全区人口总数的7.25﹪;60岁以上老年人633万,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3.59﹪;城乡低保对象380万人;重点优抚对象30万人。

  3.慈善组织数量偏少。截止2010年底,广西基金会22家,占全国的1﹪,位列全国倒数第四。不仅落后于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且落后于云南、新疆等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与此同时,一些全国性的慈善组织或机构虽在广西落户,但在管理体制上尚未理顺,组织善款善物的能力不强。

  4. 慈善机构社会公信力不足。一方面是监管与评估主体缺失。民政部门只是作为政府的社团登记审批机关,没有对社会捐赠的监管职能,公众无法从一个权威的、方便的途径对慈善机构进行了解,对慈善机构的诚信度还有所顾虑。另一方面是部分慈善机构管理存在漏洞,在善款使用的“完全、透明、公开”方面做得不够,善款使用存在随意性,降低了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5.慈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法”,广西也未就鼓励和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制定规范性法规文件,法律、法规缺位是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又一不利因素。

  四、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慈善事业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慈善法律法规。一是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或慈善机构法,以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管理及运行准则,逐步建立起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二是制定“义工组织法或条例”,从法律上规范义工,以鼓励慈善义工事业的发展。三是遵循国际惯例,制定有关政策,允许慈善机构从慈善捐赠中提取管理与运作经费,以保障慈善机构的良性运行,为慈善事业的全面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法制化环境。

  2.降低慈善组织设立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在国家层面,通过修改法规取消对慈善公益机构双重审批、注册准入制度,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取消公益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批制,可以吸纳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有益经验,推广直接注册或备案制的准入制度,培育更多的慈善组织,由市场优胜劣汰。在地方层面,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的相关条例作为补充。

  3.改进和完善与慈善事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一是让更多的慈善组织享有接受免税捐赠的资格。可以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鼓励和帮助从事慈善事业的团体、单位向省级民政和税务部门申请慈善认定,增加享受优惠政策的组织数量,使捐助者有更大的选择面。二是使实物捐赠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同样具有一定价值,当前实物捐赠不享受税收优惠是亟需改变的一项政策。各地可以制定相应规定,对接受的实物捐赠由税务部门和慈善组织共同认可的公估机构评估,折价后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二)加强慈善机构组织建设,推动慈善事业职业化发展

  1.逐步健全完善慈善组织网络。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市、县两级慈善会和慈善分支机构的发展力度,重点提高各县(市、区)慈善超市的普及程度,并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逐步普及到社区乡镇,提供更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提供便利、快捷的慈善服务。

  2.完善慈善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慈善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各级慈善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内部考核制度,以激励慈善工作人员的自我强化。

  3.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一是可参照其他行业的做法,对慈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二是要把慈善专业人员的培养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一项基本任务来抓,针对不同岗位,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提高慈善工作技能。三是在当地有条件的院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慈善工作专门人才。

  (三)大力弘扬慈善价值观,创造“行善为乐”的社会氛围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一是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载体加大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二是慈善组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搭建起慈善机构与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全面提升民众的慈善意识;三是可考虑把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教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列入学校教科书中,促进全民慈善理念培育。

  2.表彰先进,树立慈善光荣的典型。各级慈善组织有必要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并取得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定期以政府的名义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助学、救孤、环保等慈善公益领域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以榜样的力量来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公益活动。

  (四)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1.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转变政府职能才能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要大力推进“政社分离”,即政府和社会团体分权、分离,政府只需在制度、法律、政策等层面上,为慈善机构能力的全面提升与发挥创造有利条件,使其成为真正的营运主体。

  2.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力度。一是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推动力度。二是政府要为慈善组织建立起以财政支持为枢纽的资源整合模式,可以参照欧洲国家的一些做法,考虑把发行**所获得的公益金作为政府支持慈善组织的重要财政资源。三是地方政府要建立起保障专职慈善工作人员的人事、福利等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慈善机构健康发展

  1.全面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督管理。要制定完善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同业组织监督管理、社会监督管理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把好每个慈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个运作关口。

  2.加强慈善机构的内部管理及自律制度建设。建立规范、公开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经营运作实行全程负责及监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以提高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赖度。同时,严格慈善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

  3.建立慈善机构等级评估及财务审计制度。制定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和资质评估方案,根据一些综合评估指标对各级慈善机构的信誉度进行等级评估。定期请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慈善机构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开其审计结果。

  4.严格责任追究机制。要完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对运作不规范的慈善组织,要予以及时的指导和限期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追究法律责任。重大案件还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以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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