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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和文化仅靠“文物单位”来保护?

 

        近日,几个关于文物古迹或历史遗迹保护的话题,引起广泛关注。先是济南的“万人坑”被曝光要做商业开放,继而是埋有唐代高僧玄奘法师灵骨的西安兴教寺被传部分建筑要拆迁,还有成龙欲捐赠一批古建筑给新加坡。

  对这几个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当地政府部门回应“这不是文物”;而言外之意,只要不是国家明确认定的“文物”,即可不予保护。

  这样的认知,显然大有问题。

  早在1960年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就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均在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对文物的基本界定,经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申并沿用至今。

  这就意味着,文物不只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后者只是文物中更为重要、价值更高的一种类型;同时,文物是一切有价值的文化遗存享有的属性,并非只有经过政府公布认定的才算文物

  成龙收藏的古建筑是否被文物普查登记,现在不得而知,但根据成龙代理人透露的,“这些古建筑有200年到400年历史,材料多为紫檀木等名贵树种”等信息判断,这是一批明万历到清乾隆年间的古建筑,显然具有文物属性,是颇为珍贵的“文物”。那么,当初地方政府是怎么保护的,何以竟拆散卖给了成龙?

  至于济南文物部门提出的,“万人坑”从未被列入文物遗迹之类的托词,更是对文物认识的误区,是对自己失职的掩饰。“万人坑”遗址作为日本侵略、残害中国人民的历史见证,当然属于近现代史迹的文物。2006年,国务院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丛葬地、山西大同煤矿“万人坑”、辽宁阜新“万人坑”等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地将“万人坑”遗址列为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先例就更多了。同样是“万人坑”,缘何到了济南,就不在“文物”之列?

  近年来,在公众呼吁保护文物之时,地方文物部门以“不属文物(保护单位)”为由,推脱责任的情况屡屡发生。这一方面固然有文物官员怕担责任的主观原因,另一方面也有非垂直管理体制下,地方文物部门难以违背同级政府意志的制度因素。

  因此,有必要依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认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明确地方政府的保护职责,同时公众也可拿起申请文物认定、举行听证等法律武器,敦促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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