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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人士乘飞机被迫签“霸王条款”?

 

 

        残障人士乘坐飞机,竟然还要签署一份“免责声明”,表明不会造成自己或别人“身体上的损害、病情加重或死亡”;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责任自负。不签就不给坐飞机。最近,残疾人尹小星就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航空公司表示,这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而据深圳衡平机构的调查显示,有92%的航空公司要求残疾人签署类似的协议才予登机,广州公益律师则称,这种条款本身就违法了。

  “您不签字我们没法起飞”

  尹小星是一名小儿麻痹症患者,从小就需要坐轮椅出行,但他凭着自己的意志,已经去过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旅行及工作,乘飞机对他来说是“家常便饭”。

  2012年11月15日下午3点,尹小星抵达济南国际机场。到柜台办理登机牌,特向工作人员说明,行走不便,请将座位尽量朝前一点,随后他前往总服务台办理轮椅交接手续。总服务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济南国际机场特殊旅客服务交接单》,上面附有“重伤病残孕及老年旅客声明”:“为乘坐本次航班,我声明如下:鉴于我个人的身体情况,在旅途中由此给本人或其他旅客造成身体上的损害、病情加重或死亡,完全由我个人或特殊旅客送机和接机的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并保证不向航空公司及所属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出法律诉讼和任何赔偿。”下面则是“申请人签字”。

  尹小星当即觉得很别扭,心里生出一连串疑问:“一、‘ 鉴于我个人的身体情况’,请问是什么情况?二、‘在旅途中由此给本人或其他旅客造成身体上的损害、病情加重或死亡’,我只是残疾,站不起来之外,没有任何心理疾病或其他不良状况。为什么就能‘给其他旅客造成身体上的损害、病情加重或死亡’?三、‘完全由我个人或特殊旅客送机和接机的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并保证不向航空公司及所属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出法律诉讼和任何赔偿’,请问,这是哪门子规定,我承担得起吗?如果我受到伤害,肯定会追究航空公司责任,自己的权益受损害了,还不能允许我追责,什么逻辑?”(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他费尽口舌向工作人员说明:“我是残疾了,并不是代表我不健康。所以这个声明我不能签。”他告诉记者,当时机场工作人员同意了,并承诺一样会为他提供轮椅服务。

  当天下午6点零5分,在其他旅客进完舱后,尹小星顺利进入客舱。结果飞机晚点,预计是6点10分起飞,过了时间还没起飞,就听乘务人员广播:“我们在等待地勤人员送一份文件,送来后马上起飞。”半小时过后,尹小星看到一位乘务长风风火火赶来,拿着《济南国际机场特殊旅客服务交接单》给他说:“先生,您得签字,你不签字我们没法起飞,你签了字,我马上关舱门。”尹小星再一次拒绝:“这程序不对呀,你可以拒绝我登机,但你不能让我在飞机上来签这个单呀?”但该乘务长坚持:“你快签,你签了我就关舱门。”为了不影响大家的行程和时间,尹小星告诉记者,他“忍辱签字”。

  航空公司:签协议只为自我保护

  一名航空公司的业内人士透露:“这个特殊旅客乘机确认书,目前其实也是一个很尴尬的东西。设置这个确认书的初衷,其实是航空公司对自身的一个保护,有规避风险的意思在里面。而通过对特殊旅客的确认,航空公司也会尽量把每个航班的特殊旅客控制在一定数量内,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和服务。但从以往已经发生的案例看来,这个确认书并不能完全规避航空公司的责任。”

  记者拨打了4个航空公司客服热线,都表示残疾乘客乘机需要提前告知,以提供更换机场轮椅等服务。南方航空公司的客服明确表示,必须签署包含免责内容的《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才予出票。厦门航空和深圳航空的做法类似:残疾人需要到正规医院找医生开一个“适宜乘机”的证明,表明残疾人乘机的那段时间是适宜乘机的,同时加盖医院的公章。需要申请轮椅的残疾人则要提前3天进行申请,并由旅客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在一份“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中签字,里面的条款写明:“残疾人旅客如果在飞机上发生什么事,航空公司不负责任,全部由旅客承担。”如果不申请轮椅就不用签申请书。

  东方航空深圳和广州营业厅的回复是,坐轮椅的乘客需要提前3小时到机场申请轮椅,必须签订特殊旅客乘机协议。对于形似精神有问题的残疾人,东航深圳办事处表示,无法保证他/她能登机;广州办事处则称,要根据安检情况而定,他们曾在安检时拦截了一个他们认为精神状态有问题的人。(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歧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2011年11月,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了《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报告调查了全国的24家航空公司关于残疾人乘机的相关规定,发现有22家航空公司需要残疾人签署不合理协议才予登机,而拒载残疾人的三大主要理由为:未提前申请或告知;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情况。调查报告认为三大理由均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他们建议,民航总局对相关规章以及各航空公司的乘机规定进行审查,及时删除或修改对残疾人的歧视性规定或者不合理的阻碍出行的限制条件。

  《残疾人成绩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残疾人乘机面临三大障碍,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求残疾人“提前告知”,24家航空公司中有22家有如此要求。该报告的执笔人之一、衡平机构的反歧视项目统筹刘潇虎认为,要想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就需要严格限制航空公司滥用权力,防止制定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称,从法律角度看,把残疾人和“重伤病孕”视为等同是不合理的。在飞行过程中,如果旅客由于自身原因出现身体损害,比如突发心脏病,那航空公司本来就不必要承担责任。但正常人也可能有隐性病,所以不应该把残疾人视为危险人士,这样是一种歧视行为。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航空公司要求签署这样一份协议,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这有点类似“霸王条款”,可以视作无效协议。

  衡平机构和公益律师廖建勋均表示,如果尹小星本人有意愿,可以免费为他代理向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而尹小星也考虑将航空公司的歧视行为告上法庭,索取“一元赔偿”。

  先例:残疾人告赢拒载机场

  近年来,机场拒载残疾人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2011年,一位遭拒载的残疾人一纸讼书将拒载机场告上法庭,最后胜诉了,对许多遭受歧视的残疾人来说,这是一件极具鼓舞意义的事情。

  朱兰英是一名高位截肢残疾人,2011年10月8日,她从昆明机场出发,乘坐成都航空的航班回四川奔丧,被拒绝登机和退票,在争执中她摔倒受伤。随后,她多次和机场、航空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机场、航空公司方面一直拒绝道歉。无奈之下,她向国家民用航空局寄出投诉信,未获任何回复。于是在当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2年2月29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向原告送达了判决书,判决成都航空退还朱兰英860元机票款,并赔偿其他损失2000元。

  国内知名反歧视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此案对于鼓励残疾人维权具有深远意义。“这是残疾人维权的一个历史点,可以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也得到了深圳衡平机构的援助,为他们免费提供诉讼律师。但衡平机构更想做的是推动社会风气的转变,除了继续推动新的个案援助外,机构目前也开始运行一个残障项目,在该项目下成立了一个“无障碍条例督促小组”,专门推进无障碍建设,帮助残疾人无障碍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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