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浪潮席卷的当今世界,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产的新工具、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政治参与的新渠道、公共服务的新平台、大众传播的新途径、生活娱乐的新空间,成为推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巨大力量。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一系列新问题,诸如黄色低俗信息泛滥、网络违法犯罪高发、网络集群事件频发等,这些新问题无疑给 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面对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创新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提高互联网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努力构建一个文明和谐、健康向上,与实体社会(现实社会)互相有机衔接的互联网虚拟社会,成为我国社会管理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当前,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渗透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互联网的兴起使得现实社会的领域得到了延伸和拓展。
1.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社会整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的经济行为,都越来越多地依赖信息网络,不仅要从网络上获取大量经济信息,依靠网络进行预测和决策,而且许多交易行为也直接在信息网络上进行。在互联网经济中,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网络游戏占据重要地位。据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约为3万亿元,同比增长41.7%,其中B2B(商家对商家)市场规模29600亿元,增长39.4%;B2C(商家对消费者)市场规模87亿元,增长102.8%;C2C(消费者对消费者)市场规模1198亿元,增长131.2%,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主流趋势仍然明显。网络广告整体市场规模约120亿元,同比增长55.8%;网络游戏市场规模190—200亿元,同比增长50%左右。[1]
2.互联网改变了政治生态和氛围,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式和渠道。“人们将民众通过网络参政议政、政要通过网络与民众互动的现象,称之为互联网政治。网络政治实质是一种民主政治,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新方式、新途径。”[2]据统计,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人们利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公共平台,自由发表意见、交流看法、提出建议等,由此形成网上舆论、网上民意。在互联网这个巨大的舆论场里,公众通过参政议政,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提升了素质。在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的重要舆论开始发挥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从高层到基层越来越多的官员习惯于在这里听取民意,了解民情,采纳网民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在网上开博客、在线交流更是当今各国政要向公众传达自己的政治立场和主张,塑造个人形象,与民众增加互动,争取选民支持的新方式。
3.互联网促进了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文学等产业迅速崛起,大大增强了中国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网络文化产业已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大力推动优秀文化的网络化传播,实施了一系列文化资源共享工程。目前,全国在线数据库总量达到30多万个,初步构建起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信息资源库群,有效满足了持续扩张的网络文化消费需求。网络媒体作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的时空界限,成为覆盖广泛、快捷高效、影响巨大的新的大众传媒,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而且在报道重要新闻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对大多数网民来说,互联网成为他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
4.互联网正在成为人们的一种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人,约有3.86亿人经常使用搜索引擎查询各类信息,约3.85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博客和个人空间的用户规模为3.18亿人,社交网站用户规模数为2.29亿人,约1.94亿人利用互联网学习和接受教育,约1.53亿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支付,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73亿人,约2500万人通过互联网求职,约3686万人通过互联网安排旅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丰富知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创业,实现自己的理想;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密切相互间的关系。
5.互联网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在实体社会(现实社会)以外的生活空间:虚拟社会。互联网的产生和应用为人类的社会活动和信息交换提供了虚拟空间,在虚拟空间中个人、组织及其各种交流交往活动构成了互联网虚拟社会。互联网虚拟社会是“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支撑的信息交互系统连接不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与交流,结成亚社会性质的网络虚拟空间”。[3]由此可见,互联网虚拟社会发源于现实世界,是现实社会在互联网空间中的多维体现,是现实社会的特殊镜像,正如席勒指出的:“互联网绝不是一个脱离真实世界之外而构建的全新王国,相反,互联网空间与现实世界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互联网实质上是政治、经济全球化的最美妙的工具,而不是人类新建的一个更自由、更美好、更民主的另类天地。”[4]
6.面对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发展,必须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及方法。要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把互联网虚拟社会的管理统筹到现实社会的管理中来。互联网虚拟社会的管理是社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兴起只是拓展了社会管理的领域,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在前信息社会,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和处理现实社会事务的,随着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兴起,在解决互联网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处理互联网社会事务时,社会管理的形态相应发生了变化。由于互联网虚拟社会是与现实社会结合在一起的,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继续,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渗透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行为和活动能深刻影响现实生活,并且已然和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密不可分。因此,对互联网虚拟社会的管理就不仅仅是政治、经济、文化之外的社会管理,它实际上是执政党、国家和政府对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还包括网络组织实体的自我管理以及网络行为者的自我管理。这种管理涵盖到立法管理、行政管理、司法管理、组织(网络实体)自我管理、网民自我管理等各个方面。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互联网虚拟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现实社会管理所不曾面对的新问题或者使得某些社会问题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适用于现实社会的管理方式、方法可能并不适合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的要求。因此,为了促进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发展和适应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的需要,就有必要在社会管理的理念、制度、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
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它又诱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使社会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1.网络安全缺乏保障。网络安全是互联网应用发展的基础保障。作为互联网的前身,ARPA网络的设计者认为所有用户是可信、可靠和自律的,网络顶层设计关注的重点是信息的共享与便捷,而对网络秩序、规则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性考虑得较少,随着因特网的发展,网络协议的开放性导致信息网络在安全方面出现诸多漏洞,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如TCP/IP协议,数据流采用基于IP的明码传输,缺乏安全控制,导致基于其上的网络应用服务存在许多安全漏洞。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仅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到2.17亿人,占网民总数的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网民总数的24.9%。有8%的网民在网上遇到过被病毒侵入的消费欺诈,该群体规模达到3880万人。
2.网络违法犯罪蔓延。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以及其他治安问题开始向互联网虚拟社会蔓延,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强、辐射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造成参与者违法成本低,监督管理难,责任追究概率低,从而诱发民事领域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在刑事领域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低成本性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盗窃、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网络违法犯罪类型多样化、社会危害严重的趋势。
.网络文化渗透加剧。网络文化良莠不齐,互联网成为不良文化的催化剂,各种网络文化、思想意识相互交融、交流,色情、暴力、迷信等大量负面信息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西方一些国家更是把网络作为进行文化渗透特别是意识形态渗透的工具,网络“文化帝国主义”的渗透与扩张之势也日趋增强。互联网数据库调查显示,世界性的大型数据库在全球有近3000个,其中70%设在美国,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网民不得不求助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数据库,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数据库大都有西方价值观导向,其他国家的网民接受这些数据库的服务势必导致西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的大量传播和渗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意识形态异变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
4.网络对敌斗争复杂激烈。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性,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法轮功”邪教组织将互联网作为渗透破坏、宣传煽动的工具,大规模地散播反动、有害信息。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境内外敌对组织和“法轮功”组织对我国渗透的“主战场”。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在网上进行组党结社,利用互联网大肆宣扬西方的价值观念,鼓吹西方式“自由”、“民主”、“人权”,攻击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各类“民运”分子、自由化分子还以关心国计民生为由,经常利用互联网操控、插手境内形形色色的“维权”活动等,使斗争形势日益复杂和激烈。
5.网络成为社会矛盾的放大器。由于网络言论的实时性和匿名性,网民可以毫无约束地针对一些社会新闻和热点问题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一旦各种有害、虚假信息和言论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就会被进一步聚焦扩大,使得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现实问题在网上的恶意渲染、炒作,会使一些社会矛盾在网上甚至现实中集中化、扩大化,夸大、激化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最近频发的网络集群事件都是社会上一些敏感热点事件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外网上进行大范围炒作而起的,对社会和政治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互联网的成功源于它的开放性,而这种开放性使互联网给国家、社会、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的影响,从而使互联网的管理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棘手问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互联网管理需要统筹运用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等多种手段。首先,立法是互联网管理的基础,发达国家政府看似很少对互联网实施监管,而事实上已利用法律对互联网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其次,行政是各国管理互联网的重要手段,比较常见的包括内容分级制、内容审查制、网站注册制、税收优惠制等。而行业自律则是互联网管理的必要补充,也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5]在中国,2011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互联网的建设和管理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且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互联网的创新管理中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的原则,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1.放松政策限制,大力发展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目前对中国的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政府不但没有给予政策认可和鼓励,反而设置种种限制其发展的障碍,这对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是很不利的。原因是,如果对大部分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不承认、不管理那么,大量没有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就会从事很多在政府监管视线以外的活动,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系统就会失控。笔者认为,今后政府应该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一方面采取鼓励的方式,并给予政策认可,另一方面像对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组织一样给予登记和非登记管理:对正式的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给予登记管理,对于非正式的另时性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给予非登记管理。政府应给予前者适当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对于后者,只要其不从事违法活动,政府就应该给予合法地位和政策认可。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行为和网民个人行为。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互联网管理立法方面存在着“立法被动、滞后,缺乏前瞻性;立法层级低;立法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部门立法色彩浓,存在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重管理而轻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称,‘管制’色彩较重”等特点。[6]因此,在完善互联网立法管理方面,要加强立法的整体规划和前瞻性,跟进研究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分阶段分步骤完成立法进程。要提高立法的层级,应当尽快出台电信法、信息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互联网管理的刑事、民事立法,为互联网的发展和用户权益的保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对现有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如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信息传播规范、信息安全保障等主要方面时,要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互联网用户等行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互联网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完善网络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将行政手段和法治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依法管理的力度,实现有效多元的统一监管,促进互联网管理迈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3.建构多元化综合管理体制,发挥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互联网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各司其职,根据法定职责,在互联网建设和管理中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通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要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要实行备案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公安机关等国家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结构,要积极发挥国家、社会、网民的作用,形成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社会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多方齐抓共管、上下统一协调的互联网综合管理体制。“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互联网管理体制具有的特色是:发展与控制并行不悖的管理思想;政策与法规相结合的管理依据;社会监督与个体自律并重的多元管理手段;适应网络经营者成分多元的分类管理方式。”[7]
4.运用财政和税收手段鼓励互联网虚拟社会组织更多从自利组织、互益组织走向公益组织。互联网虚拟社会与实体社会一样,有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也有半公半私领域。人们在不同领域中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不同的。在私人领域中,人们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公共领域中,人们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在半公半私领域中,人们的行为目的部分是为了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部分是为自己的利益。因此,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组织,有的属于自利组织,有的属于互益组织,有的属于公益组织。自利组织属于市民社会范畴,公益组织属于公民社会范畴,比较复杂的是互益组织,如果它们在私人领域活动,那就属于市民社会范畴,如果它们在公共领域活动,那就属于公民社会范畴。对于在不同领域里活动的不同性质的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组织,也要像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组织一样,进行分类监管,给予不同的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一般政府给予公益组织的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比自利组织、互益组织要多)。积极鼓励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一些组织从纯粹的自利组织、互益组织,逐渐走向公益组织,当然,无论什么时候,自利组织、互益组织总是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并不需要全部走向公益组织,但在一个社会中,包括在互联网虚拟社会中,如果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关心公共利益,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不言而喻的。
5.引导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体系的建设,构建从虚拟社会到现实社会的自律性传导机制。互联网行业要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是实现互联网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互联网行业内部有责任和义务构建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网络经营和服务行为。具体来说,“在互联网应用服务产业链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处于内容收集者、生产者和业务提供者的位置,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加强对计算机房、网络接入点的管理,及时把有害信息隔离在网络之外。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一方面要协助政府积极倡导文明上网、抵制不良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内容和网络行为的监督,净化网络环境。”[8]互联网行业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依法经营和服务,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安全可靠、群众满意的网络环境。一个行为规范和自律的虚拟社会组织系统会使生活在其中的组织与人的网络行为逐渐规则化、自律化,而这种虚拟社会中的行为规则化、自律化会日积月累地影响走出虚拟世界进入现实世界的组织和人的行为的规则化、自律化。相反,一个行为不规范、难自律的虚拟社会组织系统会使生活在其中的组织与人的网络行为逐渐外化为走出虚拟世界进入现实世界的组织和人的行为的不规则性、非自律性。可见,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并非完全是割裂的,而是连动的、传导的。引导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体系的建设,蕴涵着构建从虚拟社会到现实社会的自律性传导机制。而无论是虚拟世界,还是现实世界,一个规范和自律的组织体系和个人行为对社会和政治稳定都是有利的。
6.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互联网上不良违法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净化社会生产与生活的环境。目前,国际上互联网控制技术的手段有:过滤/屏蔽技术,使用统一资源定位器、URL列表、文本内容分析的过滤;标识和分级系统,包括第一方标识/分级、第三方标识/分级、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等;年龄认证系统,包括基于信用卡和独立发出的ID(Identification)的年龄认证系统;新型顶级域名(TLD)/分区,包括为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内容建立的新型TLD、为无害于未成年人的内容建立新型TLD、建立新的次级域名、分配一套新的IP号码建立网上“安全区”或“红灯区”;监控技术包括监督和限时技术、实时内容监督/屏蔽方法,可用于过滤技术不适用的网络传播领域;安全空间只允许访问系统管理员选定的内容,不能访问系统之外的网站。[9]互联网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维护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同样也需要强大的技术能力作保障。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的实际需要出发,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违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要对规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行为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
7.发动公众广泛参与互联网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络道德教育方案。首先,让广大网民参加互联网规则(包括道德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控,使其有自己制定的行为规则,为自己“立法”的主人翁精神,而不是被迫遵守别人为自己制定的规则,便于提高遵守互联网规则的自觉性。其次,帮助网民健康文明上网,养成良好自觉的上网习惯,教育引导是基础。要将网络道德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活动,使广大网民知荣辱、明是非,不断提高抵制各种不健康、不文明内容和行为的能力,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观、网络法制观,形成遵纪守法、文明上网的良好风气。再次,要网民做到健康文明上网,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络道德教育方案,不能制定要求过高、一般网民难于遵守、无法实施的网络道德教育方案。最后,为加强公众对互联网服务的监督,需要建构有效的网络监督组织。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90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联合举报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并于2010年1月发布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要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发动公众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相背离的不良信息,积极向互联网信息举报中心举报违法信息,监督网站管理运行,同时,政府和社会要依法保障公众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和行为的正当权利。
8.加强网络舆情的引导工作,形成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网络舆情是社会重大事件、群众利益诉求和网民思想情绪在网络上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政府部门要健全网络舆情引导的工作机制,建立网络舆情分级制度和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制定重大网络舆情的应急处置方案,政府部门要建立专业的网络舆情分析队伍和背后的咨询参谋系统,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收集、整理和研判能力,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防止网络舆情的扩散和放大,通过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引导的水平。其中,党政部门,特别是网络监管部门对“意见领袖”的事先和事中监控、引导、说服、教育、批评、惩处非常重要,对于积聚性社会情绪的把握、疏导和平息以避免大规模网络社会事件的爆发,甚至引发大规模现实社会事件的爆发非常重要。
总之,对互联网社会管理采取的创新之策是:鼓励、引导、监管、自律及其综合运用。有了这样的综合治理,相信中国的虚拟社会与实体社会一样会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互联网:经济变革的重要引擎》,http://www.cnii.com.cn/20080623/ca546382.htm,2009年4月21日。
[2]沈宝祥:《领导干部要适应“互联网政治”的发展》,《学习时报》2007年6月4日(3)。
[3]金吾伦:《信息高速公路与文化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4][美]丹·席勒:《数字资本主义》,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89页。
[5]王雪飞:《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现代电信科技》2007年第5期。
[6]谢永江:《论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的完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7]钟瑛:《我国互联网管理模式及其特征》,《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8]李钢:《虚拟社会管理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4期。
[9]林江:《网络监管与内容技术控制》,《中国出版》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