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由凤凰网、凤凰公益主办的公益沙龙第十期《拒绝伤害守护童年》在北京举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表示,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但关键在于执行是否到位,他再次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并认为,受到伤害的儿童的监护人也应受到制裁。
以下是发言实录:
徐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基本体系建立起来了,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有关于强奸、罪拐卖儿童罪、遗弃罪等等,民法上有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司法解释,教育部也有相关规章。惩罚力度也比较严厉,比如强奸罪,如果是强奸幼女,最高刑法可能是死刑。现在世界上150多个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或者暂停死刑试用,在这个背景下,我国这样一个罪名仍然有死刑,说明惩罚力度本身是不轻的,但执行有没有到位,是关键的。
我一直主张要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第一,这个罪名与强奸罪相比,惩罚力度不足,嫖宿幼女罪最低判3年,最高判15年,而强奸罪最高是判死刑的;第二,当前社会环境下,这个罪名特别容易被权贵利用,影响特别大;同时,嫖宿幼女这种表达本身就存在对幼女的侮辱,因为她们是未成年人,不能对自己的性权利进行自主决定,所以她们即使是同意的,也不能够构成嫖宿关系,而且必须是一种强奸。
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是执法不规范,一是立法不合理。
虐待儿童这个行为本身没有直接的罪名,实践中会有很大的弹性,这方面需要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可以操作,要明确的一些规定。国外的经验可以给我们借鉴,美国纽约州规定,如果监护人的过失导致子女的伤害,可能会构成损害儿童利益的犯罪,如果导致死亡的话,会构成过失伤人。比照“小悦悦事件”,父母监护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我们国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加上执行起来觉得很残忍,孩子死了还要处罚他的家庭。但这样的残忍是必要,因为有惩罚制裁的机制才可以去预防未来更多类似的行为。
法律是一个底线,国际公约确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中国的法律执法方面,远远没有得到贯彻。同时,大量的问题需要通过社会来解决。比如,剥夺了监护权之后,谁来承担监护?政府目前没有这样一套体系来做这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