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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中国慈善立法的进程

民政部是承担了我国慈善事业法的起草工作,这一项工作是最早在2005年7月推出来,就是由民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这种建议,2006年开始国家慈善立法的项目就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并且在2008年又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当中,也就是说从2005年提出,2006年的年初专门成立了慈善事业法的起草工作组,并且正式开始这一项工作。

 

到现在应当说过去了八年的时间,民政部在起草的工作当中,从2006年开始一直到2009年的8月份完成了草案法的起草工作,正式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2009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四年的时间,这四年民政部也一直在为推动立法工作进程在做努力。

 

我想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会把慈善事业法这一项工作纳入重要历史日程,并且会积极的推动立法项目的进程。这样算下来,如果再有二、三年,慈善事业法的出台,从2005年到我们这一部法律出台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确实不容易,慈善事业法晚一点出台也有晚一点的好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慈善事业发展实践确实是日新月异,如果说立法肯定是要回应我们实践发展的过程当中的问题。时间长一点也可以让我们更好的,更充分的总结提炼实践当中的一些经验。

 

我就围绕着慈善立法工作当中涉及到的问题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十分钟的时间。因为我本人从2005年开始到现在参与了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应当说这部慈善事业法起草工作还是非常艰难的,应当说难度还是很大的。首先我们慈善事业法草案当中,首先要解决的是慈善事业的定位问题,也就是说一部法律一定有调整的范围,慈善事业法的调整范围是怎样一个边界,我们一定要在这部法律里面要先确认。

 

什么是慈善慈善事业如何定位,这是慈善立法如何解决的问题,这是贯穿慈善立法始终的问题,我们在起草工作当中,主要是从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文献对慈善的论述出发,结合我国初期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以及当前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对不善普遍理解和认识确定慈善的概念。也就是说慈善事业肯定不是一个公众的概念,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做支撑,我们从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献的论述当中,我们归纳四个方面:一是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是慈善事业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四是慈善是公民与组织社会责任,所以我们作出这样几点结论,我们也可以说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崇高事业。  

 

我们对慈善事业的定位简单说,慈善事业就是各类慈善活动的总称,但是对慈善本身在立法当中并不是说简单做一个概念的解释,我们是从慈善是什么,不是什么,这两个方面来对慈善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看法,慈善是雪中送炭,不是锦上添花,慈善是自愿行为,不是法定义务,慈善不是三个的法定义务,和三个层面的法定义务相区别,一是区别于家庭义务,基于婚姻、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抚养、赡养的义务;还有区别于民事义务;三是区别于政府责任,慈善是全民参与的活动,不是部分人的专属,这个在上一个话题上有专家学者提到。

 

能力有大小,爱心无高低,人人可慈善,人人乐慈善,这既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也是慈善事业本身的属性,因此慈善参与主体应当做最广泛的表述,国家对慈善事业应当旗帜鲜明的鼓励和支持,并且为社会公众最广泛的参与慈善活动营造环境和氛围。

 

通过这样一个分析,我们在草案当中就确立了慈善事业的定义和原则,我们基本上系这样表述的,当然这个对慈善事业的表述,在今后的起草工作当中随着研究不断的深入,我们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我们会进一步完善。目前我们基本上是倾向于对慈善事业这样一种表述,也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以捐赠财产或者是提供服务的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济困、救助的赈灾活动,这个概念的表述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在起草过程当中关于这一条的方案或者是变化可以说是无数法案。

 

同时我们发展慈善事业的原则也是在草案当中强调了六个方面:自愿、无偿、合法、公开、捐助尊重对象、人格尊严,不以慈善的民意进行与慈善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慈善事业法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基本法,明确慈善事业基本制度,调整慈善事业涉及到重点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慈善事业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围绕着这个问题,选择了这么三个角度:一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要素有哪些,我们必须要明确这些要素,要素有很多,主要有这么一些:一是慈善组织;二是慈善捐赠,包括慈善募捐,还有慈善文化,慈善运行的机制。

 

第二个角度,慈善立法必须回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当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大家知道立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也不可能包罗万象,立法可能还是要面对主要的一些问题,我们现在慈善事业发展当中一些突出问题是那些,我们归纳一下,主要有慈善意识有待进一步的加强,慈善文化需要大力弘扬,募捐主体还需要规范,慈善组织的运行机制还不够规范,需要着力的培育和发展。

 

优惠扶持政策不健全或者是落实不到位,还需要在法律当中进一步的明确,同时还要进一步的分清楚政府主管部门社会以及慈善组织的职责,要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慈善事业法,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理顺慈善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这是在立法当中必须面对和回应的问题。

 

所以说通过明确概念原则培育慈善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强化扶持措施,优化发展环境来进行慈善事业的法律制度设计,慈善事业当中应当说设计的主体应该很多,我们应该归纳为五类主体:一是捐赠者和志愿者,捐钱,捐物,自己的时间、服务的自愿者,也就是奉献法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是慈善组织,这是第二类主体,就是依法成立与开展慈善活动为唯一宗旨组织。三是慈善的受益者。四是政府主体。五是拥有其他的公共资源参与慈善事业的主体,比如说新闻媒体、学校、公共场所等等一些机构,行为上面来说,我们也分成几种行为:募捐行为、监督行为、鼓励行为、这几种主体和行为就构成了慈善事业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奠定了草案框架的基础。

 

关于慈善组织我就不展开说了,慈善募捐大家都知道是集结慈善资源的重要的途径,更好的使这种集结慈善资源的途径更加规范和有效。慈善募捐的制度性问题,慈善募捐活动的原则以及具体的一些具体的规范要求,草案也对慈善职员服务进行了规定,不光光是有钱人可以做慈善,我没有钱,我有钱出钱,有利出利,志愿服务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慈善文化,慈善法对慈善的弘扬和建设提出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由于慈善立法过程当中,其实我们也遇到了很多有争议的焦点问题,比如说刚才我谈到慈善事业的定位问题,还有慈善事业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法律关系的问题,慈善事业公益捐赠法的关系,这里可能还涉及到慈善和公益的概念和范围的问题,我们都做了专门的研究,可以说围绕着慈善事业立法所做的专题研究不只是这些,政府可以成为募捐的主体,还有慈善制度的设计等等这些问题我们都做了非常深入细致的研究。

 

我想慈善立法应当说是我们国家慈善事业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通过立法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这也就是必要性所在。我相信随着我们慈善事业的发展,随着我们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来,慈善事业的立法工作也一定会能够符合我们事业发展的需要,希望我们在座的各位都能够对慈善立法建言献策,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

 

(本文系2013公益慈善战略研讨会上的嘉宾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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