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在关于公益组织信息透明公开的各种论坛中,业内大佬们把“引入第三方”挂在嘴上。“第三方”究竟是什么?它能够在基金会抑或整个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中扮演什么角色?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社会监督委员会的中立与否被拿来质疑的时候,一组问题浮出水面,怎样的第三方才能让公众信任?什么样的监督机制会让公众满意?
“社监委”的角色
如果说关于引入第三方监督的思考从中红会的社监委开始,社监委的江湖地位便也要从大家心中走上台面。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坦陈了自己的观点:中红会的社监委是一个内部的中立机构,现在基金会要求有理事会、监事会,它有点相当于监事会的角色。监事会本身也是独立的,但还是组织的一个内设机构,不是完全的社会第三方。
“人是第三方的人,组织设计很像监事会的角色,这样的话,最重要的是监事的选择上,如果是独立的监事,包括法律上对这种监事的责任界定得也比较清楚,这种监事本身也有业内公认的话,监事会确实也能够起到内部中立监督的作用。”
贾西津认为,实际上社监委的设计对中红会自己而言是进步的,纳入了社会独立的力量来对它进行监管。但一个机制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方方面面多元的机制。
“如果红会自身的运作机制捋顺了,它的这种社监委便是很好的第三方监督机制。但反过来红会自己在现有的法律关系、权责、决策治理机制等等不清楚的情况下,希望靠社监委来建立公众对红会的信任是不现实的,社监委承担不了这么大的作用,这不是社监委自身的问题,而是红会的问题,不是靠这样一个机构就能解决的。”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社会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朱晓红也认为,中红会社监委的设立是红会努力提升公信力、完善监督机制的制度尝试,对于完善其内部治理具有进步意义。社监委委员属兼职工作,各有本职工作,因此,社监委应是启动、配合其他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的制度设计,不能把相关事件处理责任全归于社监委。
然而,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南京大学河仁社会慈善学院常务副院长陈友华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监督需要被赋予权力,社监委是否拥有对地方红十字会日常运营与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权,有待法学家从法律上进行详细考证。如果法律上没有授予社监委对地方红十字会开展项目的监督权,又如何监督?”
事实上,不管红会的社监委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公益组织对第三方的实际需求已然不能阻挡。
瑞森德企业社会责任机构总裁段德峰这样和《公益时报》记者分析:我国当前来讲,第三方在对各家组织内部的风险控制、监督方面,专业力量较弱。而就国内的基金会规模来讲,让它内部有个专门的风险控制、监督的机构是很难的。“中国现在没有一家基金会的规模是上千人的,在美国那种几百上千人的基金会是很多的。这种情况下,内部的细分才更专业。目前我国的一家基金会有的二十几人,这种内部监督是很难的,这时候就需要有第三方参与。”
贾西津认为,第三方监督审计对大的项目,尤其大规模的募资,或者有些购买项目的评估,是比较中立的。
“第三方应该是指专业性的独立审计机构,也还可以有一些社会上的评估机构,或者自律性的组织。像国外还有一些组织做透明度,现在我们的基金会中心网就在做类似的事情审核发布基金会的透明指数,这个其实就是个第三方,中立方。它的公信力应该是由业内逐步认可的。再一个,如果是特定的政府购买,在项目中由政府来寻找一个在那个机构或研究机构也可以,来专门评估项目。比如,当时在江西第一次尝试扶贫购买的时候,就很好,他们请来一个德国的机构来评估这个项目的成效,也是个第三方。”贾西津说。
瑞森德企业社会责任机构也曾为一些公益组织做过评估。在段德峰心中,第三方参与有几种: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其实不是监督,是帮助完善组织内部的合规体系,是服务形式的。比如基金会中心网这样是帮助你内部程序的完善,很难说是第三方监督的机构,更多的是提供行业自律的平台。“我理解的第三方比如媒体监督,这种才是真正意义的第三方监督。当然,还有行业协会这种。”段德峰认为,第三方最终的目标是形成一种机制,来让市场上的捐赠者学会怎样判断一个组织的好坏。无论第三方是平台、是监督机构,还是政府。
监督机制如何才能让公众信任
公益组织对第三方机构有需求,但目前这类第三方机构却处于稀缺状态。接受采访的学者们多数认为第三方也只是监督方式的一种。那什么样的监督机制才能真正地让公益组织得民心、得信任呢?
朱晓红告诉《公益时报》记者:红会危机反映了社会组织监督体制有待完善,政府监管机制、社会监督机制、行业自律机制有待完善,亟需整合。比如,我国缺少社会组织的同业组织,也就是社会组织领域自愿联合的产物。主要功能是交流社会组织领域信息、组织会议、研究公共政策、增进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起到相互监督、行业自律的作用。我们可以考虑培育类似社团管理者协会、基金会协会的行业组织,做为独立第三方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与监督。
而在陈友华心中,引入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加强对公益慈善机构的监督,促使其公开透明与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但仅仅依靠此也是远远不够的。
他认为,除了引入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之外,以下这些监督可能也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政府监督。政府不仅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与资源的供给者,更应是公益慈善组织运营的监管者。其次,媒体监督。目前,这一监督方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有效的。再次,捐赠人监督。这对捐赠人与公益慈善组织均提出很高的要求。除了大额定向捐赠的监督相对容易以外,其他类型捐赠监督,无论是对于捐赠人,还是公益慈善组织可能都较为困难,且监督成本也可能较高。第四,社会监督。关注、参与,甚至是监督公益慈善组织活动,是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最后,行业自律。公益慈善组织要坚持信息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