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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1.4亿生态罚单 评论称也要究失职官员之责

今年上半年,陕西省环保部门共开出渭河流域水污染“生态罚单”1.4亿元,渭河干流沿线的宝鸡、西安等多地受到了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生态处罚”。

 

生态处罚”的依据是2009年施行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制度。当月断面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指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给予下游设区的市相应的水污染补偿资金。这在当时,不仅被看作该办法的一大亮点,而且被认为是地方法规开创性和试验性的新规。

 

如今,这些水质超标的地方挨罚了,可谓说到做到,本身值得肯定;只不过,罚款用途似乎有点“微调”,不是“上游补偿下游”,而是主要用于渭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和群众饮水安全工程。众所周知,要让环保不被视为儿戏,对污染企业高额罚款是有效的治理手段之一;但是,当罚款的对象变成了地方政府,这个手段是否依然合适并且有效,就有点值得商榷了。核心的问题是:这1.4亿元“生态罚单”的钱该由谁来出?

 

从相关规定看,大抵是受罚的地方政府来出这笔钱,然后上缴到省财政,由其统一安排使用,整个过程等于是一个反方向的转移支付。“生态罚单”让钱从地方财政的口袋转移到了省财政的口袋,挨罚的当然是地方政府,但真正埋单的却是当地纳税人。那么,用纳税人的钱来给地方政府部门的失职埋单,是否合适呢?

 

本来这些地方的纳税人就是渭河污染超标的直接受害者,现在,他们受损的利益不仅得不到补偿,反而还要额外付出一笔生态罚金,似乎渭河污染超标都是他们的错,这于情于理似乎都有点说不过去。“三公”消费泛滥,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就是花公家的钱,“不花白不花,花了也白花”;那么,罚公家的钱,是否也是“罚了也白罚”呢?相关责任官员,对这笔不用自己掏钱的生态罚金,会有痛感吗?相比污染换来的GDP政绩,反正是由纳税人支付的罚金,是否微不足道?

 

治理污染,必须让责任官员首先产生痛感——痛在纳税人身上的“生态罚单”注定没有用,必须将污染治理责任到人,对具体的责任官员严肃追究其失职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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