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保密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全文公布,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同时“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发现泄密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
对此,中国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对财新记者表示,在现代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秘密是例外”。国家秘密不能任意设置,界定保密事项必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保密范围和事项应明确界定,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度。
平衡保密与政府信息公开
莫纪宏认为,新《保密法》出台后,区分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需要保密,涉及公民权益,也涉及国家安全,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为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的冲突,需要制定条例将其细化。
他指出,从法治原则看,《条例》较此前的《保密法实施办法》,法律位阶更高,上升为行政法规。这对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同时,《条例》对完善保密制度、强化保密责任及监督是有价值的,更便于操作。
此次《条例》2012年5月曾公开征求意见。财新记者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删除了细化保密事项的内容。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细化了“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等情形,但该条款最终未载入《条例》。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七大类。2012年《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明确界定,新版《保密法》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
(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
(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
(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
(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
(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
(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此前,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张勇曾披露,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与《保密法》相比,《条例》征求意见稿朝着准确界定“国家秘密”方向迈出步子,曾被法律专家认为是一种进步。
但是,正式出台的《条例》删除了上述细分条款。对此,莫纪宏认为,这些条款删除后,尽管“不会给保密留下死角”,但也意味着相关部门在界定国家秘密时会有一定的自由度。在实践中,这对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有影响,是《条例》的一个遗憾。
删除界定保密部门职责条款
财新记者发现,2012年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细分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其中,国家保密局作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列明为九条,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共七条。但是,这些明确界定的职责并未出现在正式版《条例》中。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指出,从法治角度看,会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解读认为,清晰界定职责范围可对保密权利的行使造成一定的限制;但是,另一种解读认为,如果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界定过多,反而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
除此之外,财新记者发现,《条例》也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关于“根据工作需要发布”保密事项的表述。对此,莫纪宏认为,“根据工作需要发布”保密事项不太准确,不是一个法治的概念,容易引起误解,需要更规范的语言来表达。
此次《条例》也确定了定密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细分为三项职责;同时还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检查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十二种具体情况;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相关机关、单位的法律职责。
按中国现行法律,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2010年4月29日,新《保密法》获人大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保密法》明确,国家保密局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机构作为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
国家保密局属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来自中央政府网的解释称,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而中央保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