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他慈善组织没有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募款,则将被视作“非法募集财产”,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非法募集财产限期返还,这也意味着慈善会系统下的各级慈善协会的公募权限被取消。
与各地慈善立法逐步开公募权的大势不同,北京最新的慈善立法将公募权牢牢锁定在公募基金会手中。
2013年12月28日,北京市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乃北京地区慈善立法的第一步,效力层级较低,相较广东、江苏等地的慈善立法,制度创新也相对有限。
对慈善立法中最受关注的公募权问题,《规定》明确,仅有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有公募权限;同时,对实践中常见的“联合募捐”做出了明确规范,即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
。
联合募捐应当以公募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并由公募基金会和其他慈善组织签订联合募捐合作协议,约定募捐方案、募捐财产使用计划、募捐成本分担等内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时,还应当向募捐对象出示合法的募捐证明。
若其他慈善组织没有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募款,则将被视作“非法募集财产”,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将非法募集财产限期返还捐赠人;确实无法返还的,由民政行政部门监督其将剩余募集财产用于与捐赠人意愿相同的慈善活动。
立法者曾在《规定》征求意见阶段时说明,联合募捐有利于加强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和联动,拓宽慈善资源,提升社会救助效果,又有利于加强慈善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提升慈善资源使用的透明度。
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慈善会系统下的各级慈善协会的公募权限被取消。而慈善会一向被看做是依附地方民政部门的“官办机构”,在地方政府发起的捐款活动中,充当“钱袋子”的角色。
北京市民政局慈善处处长程立岩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协会的公募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必须跟基金会联合开展,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框架内。
在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看来,这样的做法也将促使慈善协会转型,使公益行业进入良性竞争,将推动慈善行业的专业化。
而另一方面,与北京收缩公募权限做法不同,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的立法趋势都是开放公募权。湖南和广州均承认慈善会的公募权,亦同意公益性团体在审批后开展公募活动;而深圳的立法则准备以备案的方式,赋予所有公益组织公募权。
此外,《规定》强调,基金会应当积极发挥在慈善组织运作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充分利用资金募集和专业化运作优势,支持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其联合募款信息也必须严格披露,并接受专业机构的评估、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