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保待遇的,将适用诈骗罪规定。4月21日到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审议多项《刑法》解释(草案),涉及单位犯罪、公司注册资本犯罪、珍贵野生动物保护、骗取社保犯罪等内容。
现行《刑法》自1997年修订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还先后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做出了九个法律解释。此次还将审议前述四个刑法解释草案。
骗取社保适用诈骗罪规定
关于骗取社保犯罪,刑法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追责扩围
关于单位犯罪,刑法解释草案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仅适用于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而根据前述刑法解释草案,对单位犯罪的责任追究扩大了范围,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者追究刑责。
解释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条款
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刑法解释草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前述刑法解释草案对“非法收购”行为进行了细化解释。
公司注册资本类犯罪范围缩减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犯罪,刑法解释草案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这意味着,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将不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适用范围大大缩减。(相关报道参见:资本认缴制公司将不适用注册资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