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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农妇被精神病132天 公安局被判违法

时隔将近6年,河南访民吴春霞终于等到了她所追求的“正义”,由法院判决,当年强行送她进精神病院的公安局是违法行政。

 

春霞,今年40岁,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的农民,因家务纠纷上访,被当地视为维稳对象。

 

2008年7月16日,吴春霞和前夫的离婚案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开庭,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没有穿制服,也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和证件,直接冲进法庭现场,将吴春霞强行抓走,行政拘留了10天。

 

7月25日,周口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吴春霞处以劳动教养1年。7月26日,她被强行送进河南省精神病医院。12月5日,被“治疗”132天后获准出院。

 

在被送进精神病院之前,没有任何机构对吴春霞做过精神病鉴定。在精神病院里,吴春霞被禁止外出,禁止探视,不准接打电话,其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2009年6月8日,对吴春霞的劳教处罚被撤销。2011年3月,对她的拘留处罚也被撤销,吴春霞获国家赔偿1423.3元。

 

2009年12月10日,吴春霞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侵权。

 

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11万余元。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中认为,医院负有审查送治人监护人资格的责任,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

 

同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4位精神病非自愿收治幸存者将吴春霞案判决书寄给全国500家法院和精神病院。

 

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强行送她进精神病院的行为属于违法。

 

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2014年5月2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013年5月1日生效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如果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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