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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目录扩容 艾滋病列入职业病

争议已久的艾滋病是否列入职业病目录,终于有了定论。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共同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包括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等在内的18种病种。

 

国家卫计委介绍,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原《职业病目录》历时十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

 

事实上,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例,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患病,却因所患疾病不在《职业病目录》上而得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

 

2011年底,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调整职业病目录的工作即被提上日程。今年1月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艾滋病是否入列目录颇受关注。以血源性暴露为例,长期接触艾滋病或病毒性肝炎的医务人员或因此染病。尽管医务人员实际的发病率并不高,但卫生系统对此要求强烈。

 

而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明欣看来,新目录最大的突破是填补了过去缺失的慢性职业中毒的开放性条款,明确“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一些针对新条目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也制定出来,例如《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GBZ/T247-2013),为混合有机溶剂等过去不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上的化学物所导致的慢性中毒提供了诊断标准。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此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对新型职业病的处理,国外有不少经验值得借鉴。如日本职业病名单上有九大类病症,每一类中均有一条开放性条款,提出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属于该大类但未明确入列名单的疾病,也可按职业病对待。而此次修改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也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和职业性皮肤病四类疾病项下也有开放性条款,仍显不足。

 

国家卫计委表示,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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